张新宝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典起草领导小组成员和侵权责任编召集人,参与了民法典编纂工作。
5月22日上午,民法典草案将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这是“完整版”民法典草案第二次亮相,去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曾初次审议草案。作为社会生活的“基本法”,民法典草案有哪些新规定,这些新规定将如何影响我们的生活?
对此,5月21日,参与民法典编纂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接受了新京报“正在直播”视频连线专访。
互联网是侵权多发场所 法律要进行调整保护
新京报:作为中国法学会民法典起草领导小组成员和侵权责任编召集人,你参与了民法典编纂工作,如何评价今天审议的草案?
张新宝:民法典是我们新中国法治建设的一个里程碑,也是我们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的一个重大的立法项目。在中央决定的推动下,制定了这样一部条文众多、体系庞大、结构严密、典章性的法律,而且是调整我们人民民事生活的方方面面的这样的一个基本的法律。作为一个从事法律工作将近40年的学者,看到这样一部法律草案提请审议,感到特别的欣慰。我想这样一部法律通过之后,我们的民事法律更趋完备,人民生活会更加美好。
新京报:人格权编草案将AI换脸、声音等都纳入了人格权保护范围之内。不过,民法典编纂启动之初,就有学者提出,民法典应该适应人工智能的发展,现在的民法典草案能适应人工智能对立法的需求吗?
张新宝:民法典是一部基本法,基本法要保持基本稳定,与那些特别法不一样,不能经常地修改。比如法国民法典,到今天有200多年的历史,修改是很少的;德国民法典也有100多年的历史,修改也很少。所以技术发展过程中的一些新的事物,变化得特别快,不能够由基本法做出细微的规定,但是基本法要给它留出发展的空间,规定它发展的方向以及基本原则。从这个角度看,民法典对于人工智能等一系列技术的未来发展,还是留下了足够空间。
新京报:除了人工智能,互联网在民法典草案当中也有一些其他的体现,比如网络侵权责任方面的一些规定,设定了通知—反通知规则。对此,你怎么看?
张新宝:关于互联网上的侵权责任,之前的法律也就是《侵权责任法》第36条就有明确规定,草案写得更为具体,增加了反通知的规定。在互联网上的侵权主要是侵害人格权,包括名誉权、隐私权这样一些权利。整体来看,互联网上的侵权,尤其是对人格权的侵害,是一个多发的场所。这样就可能导致越来越多的侵权行为发生,因此法律要对它进行调整保护。
通知条款也叫安全港规则,反通知条款则是对通知条款的限制。比如一个人说对方发布的帖子侵权了,被指控的人说没有侵权,就可以发出“反通知”,说自己是合法正当行使自己的权利,发布的内容是真实的有事实依据的。
要看到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互联网上的侵权,确实有一些特殊性。传统的侵权所导致的损害后果,影响面是可控的,也是可以计算出来的。但是在互联网上,你在某一个农村的角落里骂了谁,或者侮辱诽谤谁,我们在北京能看到,在天津、上海能看到,在纽约、在巴黎也能看到,没有国界的限制,没有空间的限制,甚至会长时间留在网上。如果没有进行处理,没有删除,没有屏蔽,没有断开链接,那么过去很多年,诽谤他人的信息可能还会存在。因此网络侵权方面就会有一些特殊的方法,比如说责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删除网络信息、屏蔽、断开链接等,通过这样一些方式来减轻损害后果。
其实还有一个相反方面的影响。由于今天的网络信息传播得如此之快,过去一个侮辱诽谤某一个人的事件,可能要发酵很长时间,在人们中间口口相传。但是由于今天我们的注意力是如此容易被新的信息所吸引,上午在网络上面传播的一个特别热闹的事情,下午恐怕就没有这么热了,过了三五天,大家可能都把这件事情忘掉了,这个特征也是需要注意的。
高空抛物条款有修改 引入物业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
新京报:禁止性骚扰入法是公认的亮点,草案规定用人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责任。有人认为这样还不够,还应该明确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受害人可以向用人单位请求赔偿。你怎么看?
张新宝:这个观点是对的。不过,老百姓在读法律的时候,可能不会把这个地方的法律条文和那个地方的法律条文连起来加以思考,因此他们可能会问:你只是规定了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但是如果单位没有做好,该承担什么责任?
其实,草案侵权责任编1165条第1款,规定的是过错侵权,就是规定了你有义务去采取某种措施,你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也就是没有履行义务。那么基于你没有履行义务,发生了损害,你当然要负赔偿责任。所以草案人格权编有关禁止性骚扰的条款,给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设定了义务。单位如果没履行义务就有过错,有了过错,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失,受害人就可以依据侵权责任编1165条第1款,主张赔偿。
新京报:《侵权责任法》第87条高空抛物条款,现实中遇到了很多质疑。你曾经开玩笑说,“我下次再买房子的时候就会选择一楼,免得承担我认为不合理的责任”。这次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第87条做了调整,由1个条款变为3个条款,为什么这样修改?
张新宝:第87条在起草侵权责任法过程中争议就很大。过去近10年里,第87条也一直比较受到关注,主要是相关的案件每次都成为舆论的一个焦点问题。尽管法律规定不是要赔偿而是补偿,但是补偿或赔偿的一个本质的特征是相同的,都是往外拿钱。那么一些被告就会认为,你都没有证据证明这事情我干了,事实上我根本就没有干,你却要我去证明我自己没有干,有时候这是很难的,除非那段时间我家里确实没有人,人都到外地去旅行了,有车票或者是旅行的证明,其他的时候说不太清楚。
草案对第87条的修改,有几个重要特点:第一个,从行为规范的角度,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第二个,强调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的责任,就是谁抛的,应该由他承担责任;第三个,如果查不清楚谁是侵权人,由有可能造成损害的人来承担补偿的后果,这跟第87条基本一样,但是把第87条的适用范围缩小到了一个比较小的范围,而且还进一步规定如果未来找到了侵权人,可以追偿;第四个,引入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第五个,强调有关机关依法及时调查的职责。我觉得这样的修改采取了综合治理的思维模式,更容易让人们接受,也相信在实践中的效果会比较好一些。
新京报:侵权责任编还有1处重要改动,就是《侵权责任法》第24条,将“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改为“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为什么这样改?
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实施后,第24条也产生了一系列的案例,比如“郑州电梯劝烟案”。2017年5月2日,段某在电梯内吸烟,杨某进行劝阻,二人发生言语争执。杨某离开后不久,段某因心脏病发作猝死。段某的妻子田某起诉杨某赔偿40余万元。对于吸烟者进行劝阻,不是一项违法行为,更不是一项侵害行为。一审、二审法院都认为杨某劝阻段某吸烟并不具有主观上的过错。不过一审法院仍依据第24条,判决杨某补偿田某15000元。二审法院则认为,杨某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因为适用第24条的前提是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可是杨某劝阻吸烟行为与段某死亡结果之间并无因果关系。二审改判的重要意义就在于,打破了“和稀泥”式判决的陈规,坚持按照法律的规定审判。即使是涉及民事主体的死亡,依法应当予以赔偿的一点不能少;而依法不应当予以赔偿(补偿)的则一点也不能多,绝不含糊。
这次草案将双方都没有过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担损失,改成了依照法律的规定分担损失,“根据法律规定”与“根据具体情况”是完全不同的概念。“根据具体情况”,具体情况就是法官说了算;“根据法律规定”,就是必须要到别的地方找到法律。这样修改法官的裁量权被收回了,改为由立法者决定。
举例来说,比如一个人梦游时把人打了,他有没有过错?应该是没有过错,他实际上处于一种病态,根本不知道自己干了什么,但却造成了损害。怎么办?依据草案条文的规定,就必须找到这条法律的规定,才能判决他承担一定的损害后果,而不是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况来作出判断。
增加两个侵权免责事由 行为人有更大行为自由
新京报:侵权责任编草案在现行法律的基础上,增加了两个免责事由,民事自助行为免责和自甘风险,增加这两个免责事由是出于哪些方面考虑?
张新宝:关于免责事由或者是叫抗辩事由,2009年起草侵权责任法时就反复提出来讨论过。当时从学界来说,占比较主流的观念是要规定这两种免责事由。最终侵权责任法没有作出规定,主要是考虑到两个方面的理由:第一个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因此是一个新的东西,可能加上去怕表达不准;第二个,有些国家的民法典中对自助行为、自甘风险有规定,有的没有规定,因此这两个免责事由并不是绝对的需要在侵权责任法中作出规定的。
这次侵权责任编草案对自甘风险、自助免责作出了规定,我想这是对于当时起草侵权责任法的一个争论的继续。这两个免责事由是对行为人和受害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做了一个微调,使得受害人在这两种情况下难以得到赔偿;对行为人来说,则有了更大的行为自由。举个例子,两三个小伙子跑到餐馆吃饭,吃完饭不给钱就想溜,餐馆作为债权人,当债权处于一种危险状态,餐馆老板就可以以自己的行为来保护自己的利益,自己帮助自己,可以扣留他们的手机,让他们回去拿了钱再把手机取回去,免得其债权落空。
新京报:参与编纂民法典草案的过程中,哪些细节令你印象深刻?
张新宝:最近很多人问我这个问题,其实这是一段很长的时间,从2014年到现在近6年,这期间官方的会议应该在100次以上,包括法工委的会议,法律委员会的会议,过去叫法律委员会,现在叫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我体会到其实在立法部门工作挺辛苦,我记得在2017年3月12日,当时各个代表团对民法总则草案提出了很多修改意见,这些意见都要反馈到法律委员会,法工委对这些意见进行汇总后报给法律委员会,然后法律委员会再决定到底是否采纳,采纳到什么程度。法律委员会和法工委民法室的工作人员一直忙到下半夜,有的到4点才睡觉, 然后第二天6点就要起来,准备情况汇报。可能有人觉得,在立法部门工作不累,甚至有人可能觉得是一种享受或者风光,其实不是这样的。
我们去开会,有的会议一直开到晚上七八点钟,甚至个别时候开到晚上10点,开完会从来不管饭,自己坐车或者开车回家。但是,这样一个过程也给我带来了奉献、学习、了解他人的意见以及观察领导如何进行协调的艺术,了解了我国立法的民主过程,见证了这部法典的整个孕育和诞生过程。这是人生的一笔巨大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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