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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城区人民检察院出台《派驻公安检察室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2020.04.27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2019年,朔城区人民检察院在辖区四个公安分局分别设立了执法办案中心检察室,全面贯彻落实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检察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全省检察机关积极推进公安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派驻检察工作的通知》精神。派驻公安执法办案中心检察室如何开展日常监督?监督重点在哪里?近日,我院出台《派驻公安检察室工作办法》,为派驻公安执法办案中心检察室开展日常监督提供操作指南。

一、明确了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派驻检察官要坚持的原则

派驻检察官应坚持“引导不干预,监督不失职,配合不越位”的原则,按法律规定的方式、范围、程序进行监督,不越权监督、随意监督,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与公安机关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严格遵守办案保密制度与办案规定,不得借机干预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不得泄露案件办理情况。

二、 建立巡回检察工作机制

派驻检察官及检察官助理17人,对辖区内刑事案件高发的重点地区的公安分局,采取检察官每日轮岗值班模式;对办案量相对少的公安分局,采取每周定期或不定期巡察模式开展监督工作。

三、 明确了日常监督工作方式

1、登录公安机关警综平台,查阅接处警记录及相关案卷材料,实时掌握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信息,并对公安机关的每日立案、撤案、涉案人员处置、适用(变更)强制措施等案件进行实时登记。

2、定期分析公安机关的办案质量,指出导致案件不捕、撤案、不起诉、判无罪的原因以及在法律适用、定罪量刑、刑事政策、诉讼程序、执法行为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定期进行会商,规范执法行为,增强检警执法合力,构建融洽的新型检警关系。

四、 明确了监督重点

把治安处罚、刑拘后未报捕、另案处理、以罚代刑、随意变更强制措施、非法插手经济纠纷以及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作为监督的重点,并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违法提出纠正意见。

五、建立了工作衔接机制

1、加强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对可能或已经引起严重群体性、极端性事件的案件和一些社会关注度高的敏感案件,配合公安机关做好风险研判、舆情应对、矛盾化解工作,积极促进达成共识,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2、主动、及时与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沟通协商,引导公安机关做好刑事案件的捕前分流工作。

(1)对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罪行较轻、没有社会危险性的,建议公安机关不提请批准逮捕。

(2)对明显不符合逮捕条件或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符合快速办理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分别建议公安机关不提请批准逮捕、促成当事人和解或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直接移送审查起诉。

六、明确了管理机制

对照权力清单,将市院下达的任务量分解到各派驻检察官的办案单元,把派驻检察官在“两项监督”方面的办案数量、采取的措施、方法和步骤以及达到的社会效果等工作内容纳入年度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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