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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疫法律问答|因疫情被隔离者,工资如何?
发布时间:2020.03.21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问题】

  疫情期间,劳动者被确诊或疑似或因密切接触被法定隔离期间,工资应如何支付?

  【专家解读】

  王显勇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

  鞠海艳 北京兰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传染病防治法》第39条第1款规定: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新冠肺炎。据此,对于劳动者被确诊或疑似或因密切接触被隔离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关于劳动者因被确诊或疑似或因密切接触被隔离期间的工资支付标准,各地规定有所差异,主要有以下几种表述:一是视同提供正常劳动,按照劳动者正常工作期间支付工资,如北京、广东、浙江、江苏、福建、山西、山东等地;二是按照正常出勤支付工资,如上海、云南、贵州、江西、广西等地;三是支付在此期间的工资,如四川、海南、陕西、内蒙古、河南等地;四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额支付工资,如天津。

  【法律依据】

  《传染病防治法》第39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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