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2011年3月中国法学会会长办公会议通过,2014年6月中国法学会会长办公会议修订,2016年4月中国法学会会长办公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法学会法学研究课题的管理,提高课题研究质量,促进法学繁荣和发展,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提供法学理论支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法学会法学研究课题为部级研究课题。研究工作的规划由中国法学会制订。课题的具体管理工作由中国法学会研究部负责。
第二章 课题选题与类别
第三条 中国法学会课题的选题,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着力研究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法学理论问题和法治实践问题,以及立法、行政执法、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第四条 中国法学会课题分为:重大专项课题、年度课题、后期资助项目、委托课题、合作课题、专项课题。
第五条 重大专项课题是为解决影响我国法治进程的重大理论问题和重大现实问题而设立的课题,由中国法学会通过委托或招标立项。
第六条 年度课题是中国法学会每年一度通过招标立项的课题。
年度课题包括:重大课题,重点课题,一般课题,青年调研项目和自选课题。其中重大课题、重点课题、一般课题、青年调研项目由中国法学会资助经费。自选课题是自筹课题经费的课题。
年度课题立项评审、成果鉴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关键环节邀请中国法学会纪检部门负责人、专家代表参加,接受监督。
课题选题指南由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在向中央部门、法学法律界广泛征集的基础上,经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评议,中国法学会审定。部分资助课题的选题由申报人自拟。
第七条 委托课题分为年度重点委托课题、临时性委托课题、中央部门委托课题以及其他委托课题。
年度重点委托课题由中国法学会党组会议或中国法学会会长会议审定选题及实施方案。
临时性委托课题由中国法学会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和实际工作需要临时确定选题。
中央部门委托课题是由中央政法委员会或其他中央国家机关委托中国法学会组织法学法律工作者承担的课题。
国家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委托中国法学会组织研究,课题选题具有较大价值,且提供一定经费支持的,可作为其他委托课题立项。
第八条 后期资助项目主要资助法学研究成果的出版。以资助学术专著为主,可适量资助学术译著。
已经通过答辩的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或博士后出站报告也可申请。获得后期资助项目立项的,应当进行一定程度的修改完善。
第九条 合作课题是由国内有关单位资助研究经费,按合作双方协议确定课题主持人和课题组,并报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审核,由中国法学会批准立项的课题。
第十条 中国法学会可以根据国家形势和工作需要,围绕某一重要文件或者重大专门领域设立专项课题。
第三章 课题申报与评审
第十一条 中国法学会课题申报条件:
1.课题申请人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和独立开展及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能作为课题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
2.重大专项课题、重大课题、重点课题申请人须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局级以上行政职务;一般课题申请人须具有高级职称或处级以上行政职务或法学博士学位;青年调研项目申请人不得超过35周岁,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科级以上行政职务或法学博士学位或属于法官检察官或法学博士生二年级以上;自选课题申请人原则上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副处级以上行政职务或法学博士学位;后期资助项目的申报者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副处级以上行政职务或法学博士学位,且申报项目已完成70%以上。
3.申请人可以单独申报,也可以组成课题组申报。
重大专项课题、重大课题和青年调研项目以及其他拟采取实证方法的课题应由课题组申报,课题组成员原则上由法学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共同组成。
4.申请人所在单位承诺积极支持,提供必要的研究条件。
5.申请人每次作为主持人只能申报一个课题,同时可作为一个课题组成员;单纯作为课题组成员的,可同时参加两个课题组。
申请人不能以内容接近的课题申请书在其他部门设立的课题立项。
承担过或正在承担相同研究内容的课题的,或者承担中国法学会研究课题但未取得《结项证书》的,不得申请。
第十二条 课题申报时以提交电子版申请书为原则,无需提供职务职称证明材料。人事档案所在单位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盖章手续,在拟立项公示之后办理。
拟立项公示期间或者立项后发现申报时职务职称与事实不符的,不予立项或取消立项资格,记入中国法学会课题研究诚信档案,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中国法学会组成课题立项评审委员会,进行立项评审。评审专家应当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学术公心,由中国法学会主管领导审定。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在评审委员中占适当比例。
第十四条 课题评审的基本标准:
1.课题具有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2.课题具有学术前沿性,预期能产生具有创新性和社会影响的研究成果。
3.课题研究方向正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拟突破的重点难点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
4. 课题成果应当具有时效性和实效性,课题研究进度计划符合实际需要。
5.课题申请人及课题组成员对申报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有完成研究工作所必须具备的时间和条件。
6.申请经费及经费预算安排科学、合理。
第十五条 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提交立项评审。
评审方式以匿名通讯评审为主,以会议评审为补充。
采用匿名通讯评审方式的,评审工作分为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内容评审,评审指标主要涉及申请人对课题价值的理解、研究内容及可能的创新性、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等;第二阶段为基础评审,评审指标主要涉及主持人及研究团队的研究能力、在课题选题相关领域已有的研究成果、研究计划和成果形式等。内容评审得分占总分的65%,基础评审得分占35%。中国法学会主管领导主持召开会议,提出拟立项课题名单。
采用会议评审方式进行的,评审专家对申报课题进行独立审查并打分,根据综合得分提出拟立项课题名单。
后期资助项目原则上采取会议评审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拟立项课题名单及课题主持人基本信息在中国法学会网站、中国法学创新网公示,公示期为10天。在公示期内发现有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情况,经查证属实的,取消立项资格。
公示期满,报中国法学会党组会议审定,向立项课题主持人寄发《立项通知书》,并通过中国法学会网站公布立项名单。
第十七条 课题评审结束后,应及时公布评审办法、评审专家名单、评分指标等与课题评审相关的信息。
第四章 课题过程管理
第十八条 中国法学会课题实行课题主持人(首席专家)负责制。课题主持人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和立项要求组织课题组开展研究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中国法学会课题的实施,应注重调查研究,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应重视多学科的结合和跨学科、跨部门的联合攻关,力争使成果具有学术价值、应用价值和社会影响力。
第二十条 中国法学会对立项课题实行中期抽查制度,抽查的内容包括课题研究的进度、取得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措施以及经费使用情况等。
重大专项课题每年进行一次期中检查。年度课题由中国法学会以随机抽检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承担重大专项课题、重大课题、重点课题、重点委托课题的,应在立项后及时召开课题启动会,邀请课题组成员之外的本领域专家和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参加,对课题研究重点、研究方法、调研安排、具体分工、实施计划、阶段性成果和最终成果进行论证和部署。提倡一般课题、青年调研项目、自选课题、委托课题召开课题启动会。
承担中国法学会课题,应在课题申请结项前至少召开一次课题研讨会。
第二十二条 接受期中检查的课题主持人须按要求及时向中国法学会研究部报送《中国法学会重大专项课题中期检查表》或《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中期检查表》,报告课题研究进展和管理工作情况以及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对如何按期完成后续工作做出说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法学会将不予拨付剩余经费:
1.尚未进行实质性课题研究的;
2.没有取得相应阶段性研究成果的;
3.无故不接受中期检查的;
4.不按时提交中期检查表的。
第二十三条 课题主持人应与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就课题开展情况保持密切联系,并及时报告课题进行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和进展情况。中国法学会有权随时监督和抽查课题研究进展情况。
第二十四条 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要将中国法学会课题纳入本单位的科研工作计划,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协助中国法学会做好课题的跟踪管理,保证课题组能够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课题研究。
第二十五条 课题批准立项后,由于课题主持人较长时间出国或工作变动、健康等不得已原因,需要变更课题主持人的,或变更其他重要事项的,须向中国法学会研究部提出申请并得到批准。非前述原因,无特殊理由申请变更课题主持人的,不予批准。自行予以更换的,申请结项时按课题中止处理。
第二十六条 重大专项课题的完成期限为二至三年。年度课题的完成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属于基础理论研究的,可适当延长。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应在课题到期前提出申请,延期时间不超过一年。年度重点委托课题原则上当年完成。中央部门委托课题和合作课题的完成期限根据委托单位要求和合作协议的规定确定。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中国法学会课题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严格按照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并根据国家政策的调整,及时总结经验,改进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课题组使用课题经费必须经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接受财务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课题经费的开支范围:
1.设备及耗材费:用于购买课题研究所需设备及耗材的支出;
2.资料费:用于购买课题研究所需图书、资料等支出;
3.会议费:用于召开课题研讨会、座谈会、鉴定会等所发生的会议费支出;
4.差旅费:用于课题研究所发生的出差、调研等支出;
5.劳务费:包括课题研究所需人工费用和专家审定费等支出;
6.管理费:不超过课题经费的3%,用于日常科研管理工作;中国法学会拨出经费,不需要经费接收单位向中国法学会提供票据,包括税务发票和资金往来结算凭据。
7.其他支出:课题研究需要但未列入以上各项的其他有关支出。
第三十条 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次拨付,专款专用,超支不补。年度课题立项后拨付资助经费的70%,课题成果鉴定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经费;重大专项课题资助经费立项后拨付资助经费的60%;项目进行中以检查合格的重大专项课题中期检查表为凭拨付20%,其余20%为预留经费,在项目验收结项后拨付。未通过验收结项的,不予拨付。
第三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暂停拨付下期经费:
1.不提交或不按时提交课题进展情况和课题经费使用情况报告的;
2.将课题经费挪作他用的;
3.经审查,课题阶段性成果未达到预定要求的;
4.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完成研究任务的。
第三十二条 课题主持人因工作调动等原因需更换财务管理部门,应报中国法学会批准。
第三十三条 中央部门委托课题的经费,由委托部门承担,或根据实际情况中国法学会承担;其他委托课题的经费,由委托部门承担,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合作课题的经费,由资助方提供,按合作双方协议使用,并接受中国法学会审查监督。
第六章 成果验收与成果转化
第三十五条 建立科学合理的课题成果评价体系,注重成果质量,注重实际应用价值。
中国法学会课题成果形式可以为决策咨询报告、研究报告、论文、专著等。课题主持人原则上应提交决策咨询报告作为课题阶段性成果。
第三十六条 课题组完成研究任务后,课题主持人应认真填写《课题结项申请书》,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合格后,连同最终研究成果、符合规定字数的内容摘要和电子文本报送中国法学会组织专家鉴定,鉴定验收合格后予以结项。
第三十七条 中国法学会组织专家对课题成果进行鉴定。鉴定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高级职称;
2.在鉴定成果相关领域已取得相应水平研究成果;
3.具有科学良知和公平、公正的品格;
4.不在被鉴定成果课题组主持人所在单位任职;
5.不是被鉴定课题成果的课题组成员。
根据课题的具体研究内容,可邀请具有较高研究能力的法律工作者作为鉴定专家参加鉴定工作。
第三十八条 研究成果鉴定采取匿名通讯鉴定方式。如有必要,可以会议评审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九条 鉴定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四种。
(一)鉴定等级为优秀的,研究成果应有重大创新,有很高的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或社会影响。2份以上阶段性课题成果得到省部级以上党政领导机关采纳的,优先考虑优秀等级。
(二)鉴定等级为良好的,研究成果应有明显创新,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或社会影响。
(三)鉴定等级为合格的,研究成果应有一定创新,有一定的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或社会影响。
(四)研究成果不规范,且明显缺乏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的,鉴定等级为不合格。
第四十条 课题成果等级为“优秀”、“良好”、“合格”的,由中国法学会颁发《课题结项证书》,并拨付经费余款。
课题成果等级为“不合格”的,课题组应当对课题成果进行修改并提交中国法学会。修改后的研究成果经再次鉴定仍不合格的,由中国法学会作出“不合格”的决定,并通报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剩余经费不再拨付。成果鉴定不合格的,其课题主持人三年内不得申请中国法学会课题。
第四十一条 鉴定专家之间对于课题成果评价相差较大的,中国法学会可另行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必要时组织评审会议,通知课题主持人现场进行答辩。
第四十二条 强化成果转化意识,拓展成果转化渠道,发挥成果的社会效益。
1.中国法学会建立课题成果要报制度。每一个课题结项之前应当至少提供1份成果要报。
2.中国法学会择优通过《要报》、《要报特刊》等途径向中央有关部门报送,推荐在重要报刊上发表。
3.每年结集出版《中国法学会部级课题成果要报汇编》。
4.课题成果鉴定等级属于“良好”以上且符合出版条件的,可纳入《中国法学会优秀课题成果文库》,予以资助出版。
5.课题主持人应当积极向本单位、本地区相关部门推荐成果,鼓励课题成果向课程、教材、教学转化。
6.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应采取积极措施,做好课题成果的宣传、推广和应用工作。
第四十三条 自选课题按期结项且成果鉴定为“优秀”的,予以后期经费资助。年度课题成果具有重大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的,可予以再立项进行深化研究。
第四十四条 中国法学会建立法学研究成果的评价奖励机制,每三年评选一次中国法学会优秀法学成果,对推动法学理论发展和促进学科发展具有创新意义,被领导机关采纳、产生重大社会影响,取得应用转化效果的中国法学会课题研究成果,予以奖励。
第四十五条 课题成果归中国法学会所有,以中国法学会名义对外发布和使用。课题主持人及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有将该成果用于科研、教学的权利和经中国法学会同意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 未按课题完成期限提交研究成果,又未提出延期申请并得到批准的,中国法学会作出撤销项目决定并通报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列入中国法学会课题研究诚信记录,课题主持人在五年内不得申请中国法学会课题。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法学会会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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