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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盲道”建设迎来首个“国标” 专家:应建立更完善的执行机制推动落实
发布时间:2020.01.12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手机安卓系统的读屏功能 TalkBack。 记者 庄德通 / 摄

蔡琼卉对8岁时那场意外,已记不清细节。可以确定的是,泥瓦匠工作时随手扔的一把石灰,让她的世界失去了光明。但她没有放弃希望,学会了用耳朵更细致地感受世界,成为一名优秀的“90后”高级钢琴调音师。

不过,视力的缺陷,仍给她带来了不小的困扰。移动互联网时代,几乎每个人都用手机和电脑在网上交流。而对于蔡琼卉这样的视障人士来说,上网则是一件难事。

据了解,视障人士通常会使用能将屏幕上的可读文字转化为语音的“读屏软件”来使用手机电脑,但是他们经常会遇到一些无法朗读或未命名的标签,甚至很多功能根本就不能使用读屏。例如最典型的图片验证码问题,直接导致大量视障用户无法登录以及后续操作。

不过,蔡琼卉近来听到一个好消息,让她有些兴奋:今年3月1日起,《信息技术互联网内容无障碍可访问性技术要求与测试方法》(简称无障碍国家标准)将正式实施。有观点认为,这个国家标准的设立,将有效帮助视障人士在日常生活中像普通人一样享受互联网技术,被誉为“在互联网上铺盲道”的实质进展。

在互联网上“铺盲道”

现实生活中,人行道上为视障人士设立了盲道,方便他们通行。而帮助视障人士无障碍使用互联网,则被形象地称为在互联网上“铺盲道”。

这项工作,事实上一直在开展。

中国残疾人信息和无障碍技术研究中心副主任、浙江大学软件学院常务副院长卜佳俊介绍说,目前,视障人士在读屏软件的辅助下,可以获取各类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卓和iOS两大智能手机操作系统,也都提供了读屏功能(安卓系统的TalkBack,iOS系统的“旁白”),视障人士可以通过触摸浏览使用触屏手机。

另外,据他介绍,近年来,我国在信息无障碍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关键技术、示范应用、人才培养等多方面也取得了较大进展。在政府门户(特别是残联系统网站)、公共服务网站、典型移动应用进行信息无障碍建设的带动下,互联网无障碍服务能力取得了有效提升。

不过,互联网“盲道”建设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卜佳俊说,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9年底,国内已有超过40家互联网公司专门设立负责企业产品信息无障碍的部门。但由于相关信息无障碍标准,特别是国家标准的缺失,互联网公司往往各行其道,其产品的无障碍水平也参差不齐。

“而国家发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往往仅提出要推进信息和交流无障碍的建设,缺乏细化的条款和强有力的实施办法,因此无法有效推进信息无障碍建设。”卜佳俊说。

技术的不够成熟,也给视障人士上网带来了很多难题。“互联网上各种类型的多媒体信息,都需要能通过听觉通道被视障人士获取,但目前还无法彻底实现。”卜佳俊说。

互联网内容如何在听觉上实现有效融合和传输,也是个问题。如无障碍电影(盲人“看”电影)需要在播放电影原声的同时播放旁白(视频信息的解释和说明语音),且两路声音不能产生混淆。

此外,如何帮助视障人士在互联网上完成信息交流互动(如视障人士通过语音对答实现在线购物等),迄今还没有完美的解决方案。

“网上盲道”有了首个“国标”

缺失信息无障碍的国家标准,显然已成为互联网“盲道”建设中的突出问题。而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信息技术互联网内容无障碍可访问性技术要求与测试方法》,则弥补了这个不足,这也是我国互联网信息无障碍领域的第一个国家标准。

“我觉得这个标准会很大地改善互联网无障碍环境,标签未命名菜单折叠无法打开、地图定位不朗读、花样验证方式无法读取等问题,在标准的规范下,如果能够得以解决,我们就能独立自主使用互联网。”谈到该国家标准的出台,蔡琼卉充满了期待。

这个无障碍国家标准的牵头起草人,就是卜佳俊。他介绍说,在为“互联网盲道”设计国家标准之初,对标的就是国际标准,“我们与全球普遍采用的W3C国际标准《Web Content Accessibility Guidelines (WCAG)2.1》同步制定,保持最大限度的兼容”。

而根据中国移动互联网迅猛发展的现状,卜佳俊团队还增加了“国际标准”中没有的“对移动应用的相关技术要求”板块。

此外,中国的信息无障碍国家标准还有一个亮点是,弥补了国际标准在“互联网盲道”测试方法上的缺失,提升了标准的可实施性。“目前绝大部分互联网从业者并不了解信息无障碍的概念,因此如何帮助他们检测产品中的信息无障碍问题并提供合理可行的建设方案,是迫切需求。”卜佳俊说。

对于该无障碍国家标准出台的意义,中国残疾人信息和无障碍技术研究中心主任助理王炜介绍说,“国标”出台后,一方面有利于政府推动无障碍建设,为政府网站和APP率先开展示范提供了准绳;另一方面,有利于主管单位开展管理工作,为检测、监督与反馈提供了技术规范。

“从企业角度出发,对照国家标准,一方面有利于避免互联网公司盲目建设,在研发过程中出现与用户需求脱节的问题,另一方面,有利于互联网公司规范研发流程,为研发人员提供技术指导。此外,还可以有效避免互联网企业在出海过程中,因为发达国家的信息无障碍强制要求而可能产生的法律纠纷。”王炜说。

他建议,互联网企业按照“国标”进行信息无障碍建设,最理想的途径是将建设过程融入产品设计、研发、生产与迭代的全周期,由此可以最大程度地节约成本,甚至不会产生额外的经济成本。

应建立更加完善的执行机制

信息无障碍的标准有了,如何推动落实?

卜佳俊介绍,大量实践证明,实行“国家法规+方针政策+技术标准”的运作模式,是推动信息无障碍建设的最有效举措。有专家建议,中国的首个“互联网盲道”建设国家标准出台后,还需要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

“互联网‘盲道’建设国家标准是保障残疾人信息无障碍权(或称残疾人信息无障碍权益)的重要途径,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立法,加强行政执法,完善司法保护,以支持其推动落实。”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杨飞说。

杨飞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52条实际上确认了残疾人的信息无障碍权益,但规定过于原则,国务院还制定了《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具体规定残疾人的信息无障碍权益的实现措施,将来时机成熟时应再制定《无障碍法》。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第3章‘无障碍信息交流’有多条规定了政府提供无障碍信息交流服务的义务,但这还不够,未来应考虑在立法中规定,政府网站在合理的时间内实现对残疾人无障碍的技术改造,从而使残疾人能够平等地、方便地、无障碍地获取和利用政府发布的各种信息。”杨飞说。

他建议,可以考虑借鉴美国《残疾人康复法》第508节的规定,要求政府采购的信息产品和服务必须满足信息无障碍的标准,以此来推动企业研究和开发信息无障碍技术,实现残疾人的信息无障碍权益。

在执法保护层面,杨飞认为,国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对其他组织和个人侵犯残疾人信息无障碍权的行为进行查处。他表示,依据我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的信息无障碍权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残疾人组织投诉,残疾人组织应当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对侵害特定残疾人群体利益的行为,残疾人组织也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查处。

而司法保护也是重要一环,杨飞介绍说,依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的信息无障碍权受到侵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还建议,可以考虑引入公益诉讼制度对残疾人的无障碍权益进行保护。

“实际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已经授予相关行政机关以执行标准的合法权力,其中也设置了一定行政处罚的程序,但在具体方式方法以及程序上还不是很完善。如果能有进一步的人大立法、行政法规或者规章跟进,建立起更加完善的执行机制,效果会更好。”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王凌皞说。

他给出的建议是,可以考虑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在其中加入互联网服务的标准和合规要求。另外,也可以借助其他的非正式执行机制,比如鼓励慈善性的第三方非政府组织对不同的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展开评估,以便形成社会与道义的力量来推动这一标准的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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