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法学会法学研究工作政治审核监督暂行办法
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对法学研究工作的领导,强化政治引领的教育引导和监督保障作用,确保法学研究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根据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群团党建工作有关要求,结合法学研究行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一、审核监督原则
(一)坚持党对法学研究工作和法学研究队伍的领导。
(二)坚持正确区分政治原则问题与一般学术观点、思想认识问题。
(三)坚持教育引导和审核监督相结合。
(四)坚持审核监督与服务保障相结合,促进法学研究事业健康发展。
(五)坚持依法依规审核监督。
二、审核监督工作主体及其职责
市法学研究部负责对市法学会各研究会政治审核监督工作的领导。市法学会所属研究会具体负责本研究会的政治审核监督工作,依照有关规定对本研究会及会员的法学研究活动情况实施政治审核监督,预防和纠正违反政治原则、偏离政治方向的错误问题。
三、审核监督范围与重点事项
(一)审核监督范围
1、市法学会所属研究会及其会员以研究会名义或会员身份从事的法学研究活动。
2、拟吸纳为会员和拟选任为研究会理事、常务理事的思想政治表现。
3、研究会主办的刊物、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刊载、发布的法学研究文章和工作信息等。
(二)审核监督重点事项
1、各研究会主办或参与的重大学术活动主题和有关内容。
2、研究会及其会员与境外组织机构或人员合作的学术研究项目、进行学术交流活动形成的报告、论文、论著等。
3、研究会组织专项研究形成的调研报告、论文、论著等。
4、研究会及其会员就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或涉法热点、敏感问题发表的言论。
5、受邀专家学者所作报告及向参加会议或活动人员宣传、推介的文字、音像制品等。
四、审核监督的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等。
3、中央、省委和中国法学会、省法学会等上级机关、主管单位的规定与要求。
五、审核监督的基本内容
1、是否有恶意攻击、否定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政治言行。
2、是否有违反宪法和法律发表危害国家安全等国家核心利益的言行。
3、是否有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及其他应当遵守的规定,妄议中央大政方针和决策部署,制造不良社会政治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利益、声誉与形象的言行。
4、是否有公开发表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背公序良俗的言行。
六、审核监督方式
(一)事前监督提醒。
(二)事中监督处置。
(三)事后报告说明。
实施以上审核监督由研究部负责,有关情况应及时报市法学部。市法学会研究部视情予以通报或移交有处理权的单位或组织进行调查处理。
七、审核监督程序
(一)事前审核监督
1、研究部及其会员有上述审核监督重点事项与情形的,应当主动向研究部报告并履行事前审核监督程序。研究部活动由办公室提交秘书长工作会议研究审核;会员活动由本人向研究部报告并接受审核。涉及境外组织、机构或人员的,研究部或有关会员应当主动提供有关背景资料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批、证明文件,审核后有关资料和文件由研究部备案。
2、研究会理事会换届涉及领导班子和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重大变动的,研究部应当事先对有关人员思想政治表现情况进行考察了解,并向秘书长报告有关情况,经审核未发现政治问题的,方可列为选举候选人。
3、对申请入会新会员,在批准前,由研究会秘书处考察了解其政治身份和思想政治表现,并报研究部审核,发现有政治问题的不予接受。
4、各研究会举办的学术会议、活动,研究部应当提醒告诫参加人员遵纪守法,不得发表错误政治言论。
(二)事中审核监督
1、根据审核监督重点事项与情形,有关研究会或会员应当事前报告审核而未报告审核的,发现其活动正在进行的,应予提醒告诫有关注意事项并要求其事后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2、对已经审核同意举行的学术会议、活动,发现有错误政治倾向或问题的,应当及时制止并采取措施妥善处置,避免延续和扩散不良影响,监督处置情况应及时记录并存入研究部工作档案。
(三)事后审核监督
对应当履行事前审核监督程序而未履行的,事后应写出书面情况说明如实报告有关情况,书面情况说明存入研究部工作档案。
八、审核监督责任追究
研究部应当履行审核监督职责而未履行的,由市法学研究部予以通报;导致出现重大政治问题和产生严重社会、政治影响的,由市法学会向研究会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有关主管单位提出处理建议。研究部或会员应当事前提请审核监督而未提请的,或对审核监督工作不予配合的,由研究部报请市法学会予以通报批评。
各研究会应当每年向是法学会和市法学研究部报告一次政治审核监督工作情况,重大问题随时报告。没有报告或未及时报告的,由市法学会研究部予以通报,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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