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会 | 山西省法学会 | 朔州市人民政府    今天是: 加入收藏  |  繁体中文  |  联系我们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动态 - 法学研究 - 成果展示
浅析民事法律关系基本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
发布时间:2019.12.03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浅析民事法律关系基本原则

在实践中的应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并在各种民事交往中,必须遵循如下几项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资格(民事权利能力)平等。具体的应用为: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并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其各主体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都没有凌驾于另一方的特权。

二、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行为方面,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其具体应用为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他人不得非法干预;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内容及形式由当事人自愿协商,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

三、公平原则:是指各民事主体在活动中,各主体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的承担上,体现公平原则,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主要应用是在各种商品经济和商品交换的关系法律形式中,符合合同关系的要求,公平地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在法院处理民事案件时,有规定约定按规定约定,没有规定或规定约定不明的,法官应当按照公平原则作出裁决。

四、诚实信用原则:是道德观念的法律化。具体应用是指各主体在民事活动中,所行使的民事权利,在与他人之间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时,应当诚实、不虚假、不欺诈、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恪守信用,履行义务,在不履行义务使他人遭受损害时,应当自觉承担责任;当民事活动终止后,应遵守保密的义务;特别是裁判人员在处理民事案件时,根据交易习惯,衡量各主体的经济利益,使之达到公平交易的原则。

五、公序良俗原则:是指各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一般道德。其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那么,在具体的应用过程中应当引深为危害国家公序、危害家庭关系、违反道德行为、违反人权的人格尊严行为、限制交往自由行为、违反公平竞争行为、违反消费者和劳动者保护以及实施各种暴力行为等,都是不符合公序良俗原则的。

六、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权利人行使权利超过正当界限,有损他人利益或社会利益的,为权利滥用;不受法律保护。具体引深为权利人行使权利时,超出了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给其他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侵害或损害的,其受损害、侵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其停止侵害或赔偿损失等。

此致

申报人:靳宝富

 
 
友情链接
主办单位:朔州市法学会   www.szfx.org.cn/   2006-2024  版权所有
地址(ADD):朔州市长宁街5号检察院四层法学会    联系电话(TEL):0349-2169711   传真(FAX):0349-2169711
E-MAIL:szzfbjb@126.com   备案号:晋ICP备09012678号   技术支持:朔州法学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