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法律人才库申报微课题
浅谈单方虚假恶意诉讼入罪的必要性--以检察机关民事检察监督为视角
近年来,虚假诉讼案件多发,特别是在民间借贷、拆迁等案件中呈现多发态势。除了数量增多、金额增大之外,虚假诉讼的参与方式也呈现多样性,从单方虚假诉讼到双方恶意串通,再到诉讼代理人参与等,虚假诉讼的识别难度越来越大。虚假诉讼行为不但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还损害了当事人或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一般意义上的虚假诉讼,是指原被告当事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通过采取恶意串通,捏造事实、伪造变造证据、虚构法律关系等方式提起民事诉讼,意图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和执行,侵害第三人、集体或者国家利益的行为。对于此类行为,国家以刑事立法-虚假诉讼罪明确予以规制,亦赋予检察机关在民事检察监督中发现并监督此类案件的权力。
对于一方当事人恶意诉讼,意图侵害对方当事人利益,且在庭审中存在虚假陈述或提供虚假证据的案件,人民法院对此类虚假恶意诉讼请求,应当判决不支持诉讼请求或驳回起诉处理。但此种处理情境之下,对于单方恶意虚假诉讼当事人并无其他不利后果,建议国家刑事立法对此类单方虚假恶意诉讼予以规制惩处,并赋予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办理此类案件时监督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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