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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涉黑涉恶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9.11.27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乡村涉黑涉恶法律问题研究

右玉县人民检察院  白有权 张红梅*

摘要:“扫黑除恶”是党中央、国务院安排部署的一项高规格专项斗争,其斗争的主要动因就是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涉黑涉恶犯罪不仅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经济秩序,影响群众安全感,而且腐蚀党政肌体,散布腐朽意识,甚至可能威胁地方政权稳定,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①]。占据绝大多数人口的乡村则是扫黑除恶重要的部分,乡村涉黑涉恶问题解决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乡村基层的稳定,以及乡村社会治理的好坏。因此研究乡村涉黑涉恶法律问题,探寻乡村领域扫黑除恶问题的解决对策对于更好的进行乡村领域的扫黑除恶斗争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笔者从检察机关的视角,结合办案实践,从实践案例和理论分析的双重视野展开探讨,探索农村涉黑涉恶犯罪的特点及存在的难题,并提出有效举措有力打击农村涉黑涉恶犯罪。

关键词:涉黑涉恶基层政权法律意识  

一、乡村涉黑涉恶犯罪的特征

扫黑除恶作为检察机关今年一项重要的法律专项工作,我们要坚持检察工作一体化,坚持严格依法办案,立足检察职能,依法、准确、有力惩处黑恶势力犯罪,使黑恶势力犯罪特别是农村涉黑犯罪问题得到根本遏制。谈及涉黑涉恶犯罪问题首先应当清楚的是涉黑涉恶犯罪的特征,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特征:

  ()黑恶势力之间存在一定的内在联系。 

  涉黑犯罪特指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犯罪,犯罪分子成立或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后,并不会因此而止步,为了攫取经济利益、逞强斗狠等目的,进一步实施敲诈勒索、开设赌场等涉恶犯罪。以右玉县近年来发生的涉黑涉恶犯罪情况来看,均实施了开设赌场、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公安部规定的涉恶犯罪。而涉恶犯罪在性质上虽不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严重程度,但如果不坚决打掉,任由其发展壮大,则容易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具有较强的地域性。 

  黑恶势力的分布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其活动范围也一般是以黑恶势力的首要分子或骨干分子的居住地为中心而展开。就右玉县而言,黑恶势力比较集中的地区主要是乡村,这些地方离县城较远,治安状况复杂,人口分散,便于作案和逃窜。为了某种目的,他们往往成帮结伙,形成了土生土长的地方势力。如近年来办理的黑恶势力犯罪,他们拉拢无业游民以及吸食毒品的人员,实施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欺压百姓,使受害群众敢怒而不敢言,在当地造成严重影响。 

  ()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 

  右玉县的黑恶势力相比一些较大势力的涉黑涉恶组织来说规模较小、力量较弱,但其违法犯罪活动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却比较严重。其组织结构严密,联系紧密,他们借助现代通讯工具,往往在短期内即可纠集多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信息的交流和获取极为迅速和便捷。如以曹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以暴力、威胁手段在元堡子镇等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群众,强行霸占村集体土地,在公共场合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严重危害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严重破坏社会生活秩序。 

  ()青壮年居多。 

  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以及一些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的人员在黑恶势力中占了很大比例并起着重要作用。而从全国来看,黑恶势力犯罪年龄呈现低龄化趋势,多数年龄在35岁以下,其中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也占有相当的比例。上述人员多为单亲家庭和失学青少年,缺乏来自家庭或社会的监管,除少数具有高中文化以外,绝大部分为小学或初中文化,由于很早就脱离学校,文化程度较低,无法找到合适的工作,不得不混迹社会,加上对事物的判断和把握能力相对较差,受到社会上色情、暴力等不良文化的影响,追求金钱和享乐,容易被社会闲杂人员引诱和利用,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依靠犯罪获取经济来源。 

作为黑社会组织犯罪手段均比较单一,一般靠暴力或贿赂对某一领域(如采砂、开设赌场)进行控制,收取“保护费”,在一定的范围内对该产业形成相对或绝对的控制。他们还长期聚集在一起,通过其在一定范围内的影响力直接实施敲诈勒索等暴力违法犯罪活动敛取钱财,为其犯罪提供经济保障[②] 

  笔者认为黑恶势力的形成主要是因为涉案人员文化素质相对低下、农业立法滞后、普法工作缺位、法律在农村实施情况较差等因素的影响,相对于城镇居民,村民的法律意识仍然比较淡薄,突出表现在对法律的漠视。另外由于黑恶势力成员退学较早,没有接受过较长时间的正规教育,整日浪迹社会,缺乏精神寄托和信仰,终日沉溺于网络、赌博、酗酒、吸毒,精神涣散,浑浑噩噩。在这种情况下,很容易受到刑满释放人员或者社会闲散人员的拉拢和利用,成为其帮凶。同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的干部经不起黑恶势力的金钱诱惑,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从实践情况来看,主要有以下方式:一是利用职务之便或职务影响,对涉黑涉恶人员“网开一面”,通过通风报信或给公安司法机关施加压力等方式,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打击。二是以“认亲”或朋友名义,拉近和涉黑涉恶首脑或骨干人员的关系。三是为涉黑涉恶人员违法承揽工程项目、获取经营权等提供帮助,甚至以本人或亲属名义,通过借款或入股方式参与其中并获取非法利益。 

二、打击乡村涉黑涉恶中凸显的法律难题

()农村黑恶势力犯罪较顽固

现阶段我国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的主要表现形态为:单纯恶势力型、宗族恶势力型、群体性暴力抗法型、经济依附型。伴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农村黑恶势力犯罪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某些属性,呈现为犯罪集团的进化形式。相比其他区域的黑恶势力犯罪,农村黑恶势力犯罪更为顽固,治理难度更大[③]。具体其顽固性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主体权威,农村黑恶势力犯罪往往以农村基层领导干部为首形成一个权威的核心主体;两一方面是作案区域本土化,借助家族势力,依仗人多,农村黑恶势力往往在故土一方称霸作恶,骚扰百姓,长期盘踞一方,其犯罪频率之高是其他一般普通刑事犯罪所不可比的。

()摸排犯罪线索难

农村基层政权组织的能力弱化切断了线索来源。在我国各领域、各行业全方位改革的背景下,村委会的组织管理作用也在日益加强,但相对长期以来地方形成的黑恶势力而言,村委会仍然存在诸多管控不力的问题,面对涉黑涉恶的问题和纠纷村委会、村干部也是避而远之甚至是包庇纵容,最终导致问题逐步升级直至犯罪。此外,本应由村委会、村干部来组织、协调的一些社会利益关系,也由于村委会、村小组不敢管或者不想管,导致这些人转而求助于黑恶势力摆平,最终让黑恶势力比当地村委会、村小组的“权力”更大,更有“话语权”,黑恶势力愈演愈烈。

()调查取证困难

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组织往往不会直接参与具体的犯罪活动,但其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更大、社会危害性更大,但在司法实践当中,这些组织者的行为及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取证非常困难,造成组织都罚不当其罪。同时,随着农村黑恶势力的不断壮大,复杂的犯罪事实需要大量的调查取证,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调查取证的难度。此外,有些证人怕打击报复,造成群众不愿举证,对农村黑恶势力犯罪证据不如实提供[④]

(四)早期发现困难

乡村的涉黑涉恶案件很难在早期发现,例如最近媒体报道的河南周口及福建福州乡村打击的黑恶势力涉及的都是盘踞横行乡村十几年甚至是数十年。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就在于乡村是一个典型的“熟人社会”和较封闭的圈子,乡村的黑恶势力大多以宗族的形式存在,很多基层派出所公安民警本身就是该宗族的成员,或者与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都是乡里乡亲相互熟识,故在处理案件时采取调节的方式,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另一方面基层派出所的公安干警对黑恶性质的犯罪不熟悉,案件性质把握不准,把所有案件都作为一般个案进行处理,给黑恶势力的发展提供了空间,黑恶势力发展初期很难发现,当黑恶势力做大做强形成气候的时候打击所需要的人力、财力、物力就绝非基层公安机关所能承担的。

(五)办理乡村黑恶势力案件法定期限内侦查终结难度大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每一个诉讼环节明确规定了法定期限。办理涉黑涉恶案件,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提请逮捕、审查逮捕、逮捕后羁押期限,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审查起诉期间、以及补充侦查这几个时间段。一般来说《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期限逮捕前最长的时间只有37天,逮捕后至起诉前一般最多7个月(包含一延二延)时间,移送审查起诉后退回补充侦查最多有2个月。因此侦办黑恶势力团伙案件,一般最多只有10个月零几天的侦查时间。而涉黑涉恶案件一般涉案人数较多,牵扯面较广,涉案人员反侦查能力较强,因此在有限的期限内常常无法将一件涉黑涉恶案件办理扎实。

(六)打击黑恶势力地方存在阻力

乡村的黑恶势力往往经济目的性较强,都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有的已经发展成为当地的支柱企业,当地的税收,就业在一定程度上都需要依靠这些涉黑的企业,这就造成了一些地方党政主政官员对黑恶势力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暧昧态度。导致这种态度的原因一方面出于不敢得罪黑恶势力的担心,二是担心一但打击了黑恶势力,导致黑恶势力掌控的企业倒闭、破产进而影响到地方财政收入、政绩以及当地的就业情况的现实原因,这也是当地政府打击农村黑恶犯罪面临的一个二难命题,也是当地政府不愿意进行打击黑恶势力的原因。

三、解决打击乡村黑恶势力面临法律难题的对策

(一)构建乡村基层的法治巡视制度

要想将乡村的黑恶势力消灭在萌芽状态,打早、打小就必须在黑恶势力的发展初期就发现问题,并及时进行处理。如何才能早期就发现呢,笔者认为应当构建乡村基层法制巡视制度,应当组建由纪委、公、检、法多家联合组成的巡视小组,定期对乡村基层进行巡视,该制度的建立首先可以进行法治宣传,让村民学法懂法,知道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该如何寻求救济,其次可以主动将司法资源下探,主动贴近村民让村民积极举报投诉,并对收集的案件线索尽快进行分析研判,尽早发现涉黑涉恶的情况,再次可以对基层的派出所、派出法庭、司法所的工作进行检查和抽查,及时发现司法队伍内部的保护伞问题,最后可以弥补基层公安干警因为能力的原因导致对于初级萌芽状态下的涉黑涉恶案件性质研判的失误[⑤]

(二)应当注重涉黑涉恶个案间证据的挖掘

涉黑涉恶的案件虽然性质不同一般的案件,但是涉黑涉恶的案件本质上也是由诸多的个案组成,唯一的区别在于需要挖掘个案间的联系和黑恶势力团伙成员间的关系的证据。对于挖掘个案间的关联证据其主要突破口依然在黑恶势力团伙成员中中层的骨干成员,因为骨干成员对上联系着黑恶势力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听命于上,对下起着直接召集和管理人员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作用,所以加大对中层骨干成员的审讯,有助于了解个案实施背后的组织性从而找到突破个案间的关联性证据的方向。其次应当多走访周边了解个案案情的证人或者村民,从而了解这些案件造成的社会影响以及对村民产生的心理强制作用,并形成证人证言以佐证该涉黑涉恶团伙的危害性特征。

(三)建立举报奖励和证人保护制度

造成取证难最主要在于受害者和证人不愿意配合调查和取证,因此除了加强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审讯以外,更为重要的是发动群众积极举报,而导致群众不敢举报,不愿举报的原因就在于内心的恐惧担心此时举报事后被打击报复。只有消除了举报人恐惧和担忧,才能发动村民积极举报,为案件的侦办提供线索和证据,所以需要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和证人保护制度,一方面通过举报人提供扎实的线索给予其相应的奖励来激励村民积极参与举报,另一方面通过证人保护制度,来保障证人的安全,从而打消村民举报的担忧和顾虑,对于参与出庭的证人结合具体的案情重大程度,提升对其保护程度。

(四)建立责任追究制

将各个地方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情况,作为一项政绩考核指标纳入领导责任制考核。对于在本辖区内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较好,成绩较突出的地区、单位、个人及时表彰奖励,对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地区、行业、领域严格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对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介入调查,并对第一责任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同时对于因为扫黑除恶造成的经济出现暂时下滑的地区给予相应的经济扶持或者转移支付来缓解当地的经济下行压力,同时将当年的经济考核指标暂时不作为当地政绩的考核指标,从而减轻当地主政官员的担忧和顾虑,为他们做好扫黑除恶工作扫清一定的障碍。

   古往今来,无论哪一个国家、哪一级政府,想让人民群众过上美好幸福的生活,必须创造安宁和谐的社会环境。为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20181,党中央、国务院发出通知,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其实,2006年以来,我国就开展了声势浩大的“打黑除恶”专项斗争,打掉了数百个涉黑涉恶团伙。如今,我国将“打黑除恶”的提法变更为“扫黑除恶”,一字之差,意味着强调有关机关要像“大扫除”一样,自觉、主动、积极地甄别发现各种黑恶势力,依法打击处理,突出的是扫黑除恶工作的全面性、主动性、扎实性和彻底性,体现出国家针对黑恶势力更具广度、深度的治理策略。这次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在我国实体法和程序法体系建设基本完备,各项司法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的背景下进行的。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应当立足自身职能,主动作为,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一是坚决打掉黑恶势力背后的“保护伞”。坚决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把惩治基层腐败同扫黑除恶结合起来,坚决查处涉黑“保护伞”。二是全力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当前,以“村霸”为代表的乡村黑恶势力不断向政治领域渗透,染指基层选举,把持基层政权,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黑恶势力向新行业、新领域扩张,如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等等,严重侵害了基层政权稳定。检察机关应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从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高度给黑恶势力予以严厉打击。三是坚持走群众路线。预防和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必须紧紧依靠人民群众。要发现涉黑涉恶问题线索,离不开人民群众的举报。检察机关应紧紧依托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信箱和专门举报网站,发动群众举报涉黑涉恶犯罪和“村霸”等突出问题,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畅通举报渠道,加大有奖举报力度,提高奖励标准。

结语:涉黑涉恶犯罪不仅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经济秩序,影响群众安全感,而且腐蚀党政肌体,散布腐朽意识,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当前,正视涉黑涉恶犯罪及其发展趋势,并有效予以防范和打击,已成为司法机关工作的重要命题。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既是实现法治国家目标的必然要求,又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迫切需要。只有增强农村普法工作的针对性,不断拓展普法工作的渠道和方式,才能增强农村普法工作的实效,真正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确保农民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培养新型懂法、守法农民,通过对村民进行社会治安满意度调查,可以敦促各部门积极作为,确保预防打击黑恶势力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参考文献

[1]《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中共中央、国务院,2018年1月24。 

[2]《以新理念依法整体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何荣功,正义网,2018年2月1。 

[3]《专家谈扫黑除恶:不可能一劳永逸 要建长效机制》,佚名,环球网。 

[4]《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与长效机制建设》,熊秋红,《人民法院报》,2018年1月28。 

[5] 郝小博(鹤山市纪委监委特邀评论员),《在农村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须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 

[6] 周巍,杨淇,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检察院,《乡村涉黑涉恶法律问题研究》,2018813日。

[7]高璟宏,周川,《对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理解与认识》,人民司法,2011(1),24-28

[8]曾粤兴,贾凌,《罪行法定视野中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1(7)57-62

[9]李高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非法控制性特征》,四川理工学院学报,2010(8)57-57

[10]李林,《黑社会性质组织司法认定研究》,河南财经大学报,201358-64

[11] 湖北仙桃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邓今强,湖北仙桃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干警黄桂林,《浅谈大数据分析在打击农村涉黑涉恶犯罪中的应用》,2018917日。



*作者简介:白有权,男,右玉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红梅,女,右玉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干警。

[①]周巍 杨淇,《乡村涉黑涉恶法律问题研究》,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检察院,2018813日。

[②]湖北仙桃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邓今强、湖北仙桃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干警黄桂林,《浅谈大数据分析在打击农村涉黑涉恶犯罪中的应用》,2018917日。

[③] 李林,《黑社会性质组织司法认定研究》,河南财经大学学报,2013(4)58-64

[④]熊秋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与长效机制建设》,《人民法院报》,2018年1月28。 

[⑤]郝小博,(鹤山市纪委监委特邀评论员),《在农村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须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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