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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经济发展的法治保障
发布时间:2019.11.27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民营经济发展的法治保障

江泽民同志提出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对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丰富和发展,是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就是要切实结合本职岗位,实实在在促进先进生产力的发展,维护先进文化的方向,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民营经济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力量。党的十六大指出:“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因此,为民营经济服务,为民营经济的发展提供司法保障,是新形势对检察工作的新要求。检察机关贯彻这一要求,就应当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在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中平等地保障好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的合法权益。重点应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把握民营经济的法律定位,更新司法观念,树立平等保护民营经济发展的执法理念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的政策和法律为民营经济提供了发展空间,从而使民营经济从体制外的“另类”进入体制之内,由不合法到合法,从“补充”到重要组成部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不断发展,并逐渐成为支撑国民经济增长的主要力量。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把私营经济定位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从立法上对民营经济的地位予以了确认,民营经济作为一支有生力量,迅速发展成为我国经济大格局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民营经济的发展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在民营经济由不被承认到合法存在,由“异己力量”到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发展过程中,始终伴随着各种经济和社会力量的激烈交锋,再加上民营经济自身存在的体制障碍以及我国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是许多民营企业时至今日在发展过程中仍举步维艰,直接影响民营经济的发展。

  长期以来,在对待民营经济的问题上,检察工作或多或少存在一定的思维定势并常常外化为观念上的“歧视”。主要表现为:将其视为微不足道的成分,顶多是极少数的“大款”经济,终归比不了国有经济,社会地位不高;认为民营经济发展潜力不足,只是作为社会经济的补充力量等等。在实践中,检察工作表现出对待民营经济与对待国有经济截然不同的态度,在保护和服务等方面关注国有经济比民营经济明显要多,从而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民营经济的信心和发展。当然,这些旧的观念和做法有其自身的历史、社会、环境诸多方面的原因,最主要的一点则是当时的立法仅将民营经济限定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补充”。随着时代的变革,检察工作应当根据民营经济法律地位的变化和近年的发展情况,解放思想,与时俱进,转变传统的法治观念,重新审视和理解民营经济的重要作用,明确为民营经济服务也是为社会、为人民、为整个经济建设服务的重要思想,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都要给予同等对待、同等保护、同等服务,摒弃对待民营企业与己无关、无所作为和“差别待遇”的落后想法,增强为民营经济发展服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义不容辞地担当为其服务的重任。

二、严打犯罪,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为民营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治安环境

民营经济的发展不仅需要政策支持、法律的认可,还需要一个充满公正气氛、和谐稳定的外部治安环境。检察工作的任务和宗旨是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维护法律统一正确的实施。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是相辅相成的,打击犯罪是为了保障人权,而保障人权就必须打击犯罪。从某种角度看,打击犯罪就是一种很好的保障方式,即严厉打击侵犯民营企业权益的各种刑事犯罪,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一个利于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良好法制空间。这就要求检察工作应始终把维护社会稳定放在首位,与公安、法院等部门密切配合,对严重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始终保持“严打”的高压态势,对侵犯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犯罪和经济诈骗等严重破坏社会诚信、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及时打击,维护稳定的社会治安秩序,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财产安全和民主权利,保护“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努力营造有利于吸引投资、技术和人才的良好治安环境。具体而言:

第一,严厉打击侵害民营企业合法财产和扰乱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犯罪活动,做到快捕快诉,致力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要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和民主权利,依法打击杀人、伤害、绑架、破坏选举等侵犯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依法打击抢劫、盗窃、职务侵占、挪用企业资金、破坏生产经营的犯罪。

第二,积极参加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加大打击走私贩私、制假售假、骗税骗汇、金融诈骗和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的力度,保障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为民营经济的发展创造诚信以及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在有些民营企业,技术人员对企业知识产权的侵犯、财会侵吞企业资金的问题较为严重。对这些构成犯罪的案件,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批捕起诉和侦查监督的法定职能作用。

三、发挥优势,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协助民营经济走上法制化的建设轨道

   检察机关掌握着丰富的法律资源,并且深谙打击犯罪之道。在为民营经济服务上,可以利用这些优势,帮助民营企业完善规章,走上法治化建设的轨道,为民营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内部环境。

   首先,结合检察工作实际,主动送法上门。大力加强对民营企业的法制宣传和法制教育,提供法律咨询,增强民营企业从业人员的法治观念,帮助民营企业用法律规范企业和员工的行为,依法管理、依法经营,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实践中,可以将涉及民营企业的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各种案例等定期辑录成册,不定期向企业发放,组织专人提供相关的法律咨询等。

   其次,引导民营企业完善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和管理制度,增强民营企业的竞争力和发展后劲。通过以案释法、法律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引导民营企业管理者、职工增强法律意识和预防犯罪意识。积极为企业的依法经营、有效管理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意见,为企业经营管理层决策提供参考。帮助企业建章立制,堵塞在机制、制度、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引导企业完善监督制度,建立防范机制,预防犯罪的发生。

右玉县司法局   姚丽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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