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会 | 山西省法学会 | 朔州市人民政府    今天是: 加入收藏  |  繁体中文  |  联系我们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动态 - 会员之家 - 法律服务
朔州连发6份检察建议书整治“人民币版冥币”
发布时间:2019.11.20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一些特殊的日子,给故去的亲人烧东西是旧习。在各种祭祀用品中,高仿人民币、滥用人民币图样的冥币已经被明令禁止。11月11日,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向社会发布信息:朔州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连发6份检察建议书对朔州市冥币市场乱象进行整治。
                                                          6份检察建议书督促相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
       “清明节前后,祭祀用品的市场上总会出现大量高度模仿人民币的冥币。对于此类事情,到底怎么管?谁来管?其实,很多老百姓也很关注。”办案检察官介绍:为了改变冥币滥用人民币图样的现状,朔州检察机关进行了积极探索,决定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治理辖区冥币市场乱象。在此之后,朔州市检察机关组织专门调查小组,与市场监管、金融管理部门共同走访辖区祭祀用品市场,发现各县售卖祭祀用品的商家多数存在售卖“人民币版冥币”现象。针对此情况,检察机关现场依法核实、固定了相关证据,并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县级支行分别发出6份检察建议书。
        根据检察建议书的要求,两家单位必须立即对辖区范围内祭祀用品销售点售卖高仿人民币图样冥币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督促违法祭祀用品销售点及时清理该类冥币;同时加强对祭祀用品市场的管理,预防类似违法行为发生,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相关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县级支行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积极履行监管职责,通过联合执法,现场没收违规冥币并予以销毁,同时下发处罚决定和关于“禁止销售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物品”的提示书,对祭祀用品商家进行批评教育,帮助其提高法律意识,并加强日常监管定期开展执法检查,防止类似行为再次发生。
                                     制造、销售高仿人民币不构成伪造货币罪但会被行政处罚
        办案检察官表示:可以肯定的是,制造、销售高仿人民币的冥币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为维护人民币的信誉、稳定金融秩序,我国专门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其中总则部分的第6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人民币,禁止损害人民币和妨碍人民币流通。从市场来看,这种高仿人民币的冥币看上去和人民币极为相似,无论是颜色、尺寸、图案等和人民币基本一样,而且图案上面印制了领袖头像和水印,唯一有区别的是,上面的字样不同,制造者将上面的“中国人民银行”换成了“中国冥民银行”等字样。将冥币做成高仿人民币的样式予以焚烧,妨害了人民币管理秩序,极大地损害了人民币的权威。
        对于不少市民关心的,制造、销售高仿人民币的冥币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的疑问,检察机关也给出了答复。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等,只有“仿照真货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特征非法制作假币、冒充真币的行为”,才认定为刑法第170条的伪造货币罪。但是,这种高仿人民币的冥币在字样、大小或者其他方面和人民币有一定的区别,并不是完全仿造真货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特征制作的;并且,制造、销售高仿人民币的冥币的人员和购买的人员,主观上均明确买卖的是冥币,没有冒充真币的故意和行为,所以制造、销售高仿人民币的冥币行为不构成伪造货币罪。
       检察机关表示:制造、销售高仿人民币的冥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规定,禁止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还特别明确规定,人民币图样包括放大、缩小和同样大小的人民币图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也规定,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
这种制造、销售高仿人民币的冥币行为属于“仿制人民币图样”以及“在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的情形,违反了上述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所以依据人民币管理条例第43条、中国人民银行法第44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中国人民银行等主体,有权给予违法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且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

 
 
友情链接
主办单位:朔州市法学会   www.szfx.org.cn/   2006-2024  版权所有
地址(ADD):朔州市长宁街5号检察院四层法学会    联系电话(TEL):0349-2169711   传真(FAX):0349-2169711
E-MAIL:szzfbjb@126.com   备案号:晋ICP备09012678号   技术支持:朔州法学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