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公司经办人李某到交通银行平鲁区支行办理电票签约及网银增加功能业务。办理业务过程中,柜员得知,因法人吕某目前在河北,经办人无法提供身份证原件。且李某表示自己是支行熟客,经常来网点办理业务,希望工作人员通融一下,用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代替原件办理该业务。当班柜员与主管告知客户此业务必须提供人身份证原件否则无法办理,李某多次要求无果后离开网点。
大约半小时之后,李某再次来到网点,表示拿来了法人身份证原件,要求继续办理此业务。在办理过程中,柜员发现客户提供印鉴与在该行开户时预留印鉴有明显出入,柜员在防伪系统比对时发现李某使用公章明显存在不符(预留公章章号清晰可见,实际公章章号模糊且大小不一致),判断该印鉴并非原印鉴。经办柜员立即提高警惕,将此情况报告当班主管陈茂盛,并拿出开户资料查看开户时所盖印鉴,发现账户资料中印鉴为原子印章所盖,而此时李某拿的是胶皮章。询问客户是否已更换印章,客户声称没有,并电话联系法人吕某,表示没有换过印章。柜员明确表示印鉴不符不能办理业务,客户态度着急,要求柜员迅速办理业务,同时拿出手机准备拨打95559对网点工作人员进行投诉。
随后该行主管与柜员再次和客户进行沟通,但客户仍坚持声称印章并未更换,只是用的次数过多,印油不清导致印章缩小模糊。告知客户原预留印章与现在李某所带印章完全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印章,如果李某一再坚持自己从未更换过印鉴,可与刻制印章的公安部门进行核实,确认印章是否真实,最终客户承认真实印章在河北法人吕某处,因着急电票贴现,故用此套私刻印章来银行办理业务,客户表示随后会联系法人邮寄真实印章来支行办理该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