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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检刑一刑不诉〔2019〕4号
发布时间:2019.06.13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朔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朔检刑一刑不诉〔2019〕4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绰号“老土”,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21197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山阴县,住山西省朔州市山阴县,1999年因抢劫罪被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经山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9日被山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9117日向山阴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山阴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34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4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山阴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绰号:老土)刑满释放后受雇于李某某开办的砂场,在开设砂场期间,负责对砂场进行管理,积极参加并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李某某的领导和管理,实施了相关违法犯罪活动期间为了让李某某达到盗用国家电能的目的,从高压线上私自接线安装变压器,为李某某盗窃国家电能提供便利。此外,在李某某和李某非法采矿时,组织人员、车辆拉煤,指挥车辆运输。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认为山阴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无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作存疑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山西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山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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