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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检刑一刑不诉〔2019〕3号
发布时间:2019.06.13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朔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朔检刑一刑不诉〔2019〕3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21198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山阴县,住山西省朔州市山阴县,2010年3月因吸食土质海洛因被山阴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4年因吸食冰毒被山阴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经山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0月18日被山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9117日向山阴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山阴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34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4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山阴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受雇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李某某,为李某某所指使,其积极参加并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并实施了相关违法犯罪活动。在李某某和李某非法采矿期间,组织车辆和人员上山挖煤。在李某某非法开发便迪小区期间为李某某管理建设材料,看管工地,管理工人,登记帐目,为此,李某某送给马某某一套建好的平房。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认为山阴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无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作存疑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山西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山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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