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朔检刑一刑不诉〔2019〕2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21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山阴县,住山西省朔州市山阴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山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9月11日被山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山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0月18日被山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17日向山阴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山阴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3月4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4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山阴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3年10月份,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时系丰某山阴某某搅拌站的车队队长,在丰某因河阳大道施工未及时补偿其占地款阻拦施工时,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受丰某之托,多次带人到施工现场阻拦施工。2013年10月13日上午,带领丰某某、韩某某、郭某某去施工现场再次阻拦施工未果,下午听从丰某安排再次去施工现场阻拦施工,而且在丰某雇佣李某某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施工方殴斗时,仍在现场,并在事后和张某某出面积极协调处理该事件。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认为山阴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无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作存疑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山西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山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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