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顺利执行一起因租赁合同引发的案件,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腾退已租赁申请执行人七年之久的院落一处。
案情回顾
2016年9月,被执行人朱某租赁了申请执行人李某等人所有的院落一处,用于销售大炭和繁殖生猪。虽然双方只是口头约定了租金,但未签订书面合同。现因政府征收该处院落需要拆迁,申请执行人多次通知被执行人腾退院落,被执行人以其在经营该处院落期间进行了一定的投资,申请执行人曾口头承诺如拆迁就对被执行人进行补偿为由而拒绝腾退所占院落,申请执行人遂提起诉讼,经法院一、二审程序审理后,作出由朱某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腾清李某等人所有的院落并给付下欠租赁费10000元的判决。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仍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遂于2023年8月15日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同时传唤被执行人来法院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提出申请执行人必须给其十万元补偿款后才腾退院落的请求,并说出其有基础病,法院不能强制执行,且孩子在部队服役,执法部门也要保护军属的利益等言语。
针对此情况,执行干警随即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对涉案院落也进行了现场勘查,将执行情况向院领导汇报后,果断发出强制腾退院落的公告,并拟订了强制执行预案。为尽量避免造成负面的社会影响,能让被执行人主动腾退才是执行的最佳效果,所以在腾退公告期内,执行干警本着善意执行的理念又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多次约谈,进行了详细的释法明理工作,且明确告诫其抗拒执行的后果。功夫不负有心人,执行干警的努力得到了回报,被执行人的思想终于得到了正确的认识,于2023年9月20日主动将涉案院落一处进行了腾退,申请执行人也主动放弃了被执行人应付的10000元租赁费。法院将所执行的一处院落及时移交了申请执行人,相关拆迁部门当天对该处院落进行了拆除,案件得以完美执行。
执行效果
强制执行只是手段,不是目的。本案的执行有效地震慑了拒不履行生效裁决义务的被执行人,并得到了双方当事人对执行工作的理解和认可,彰显了法院执行的强制力和善意执行的理念,起到了良好的执法效果。
下一步,平鲁区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将继续“执”剑捍卫法律权威,用实际行动践行司法为民的承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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