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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无责任 不起诉≠不处罚 朔城区院办理首例行刑反向衔接案件
发布时间:2023.10.13    新闻来源:朔州长安网   浏览次数:

行刑反向衔接是指检察机关对决定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发检察意见,依法移送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处理的制度。

近日,朔城区人民检察院积极推进落实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成功办理了首例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向行政执法机关制发了《检察意见书》。

案例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至8月,张某甲、张某乙、赵某三人为外出务工,因年龄偏大害怕施工单位不接收,先后向朱某(已判决)和李某(已判决)购买虚假的身份证,将年龄改小。侦查机关以张某甲、张某乙、赵某三人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刑事检察部门经审查后认为,张某甲、张某乙、赵某三人的行为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因三人无前科劣迹,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较小,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遂对张某甲、张某乙、赵某三人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张某甲、张某乙、赵某三人虽然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否意味着该三人购买虚假国家证件的行为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答案是否定的,不起诉≠无责任,不起诉≠不处罚,刑事检察部门根据行刑反向衔接办案程序将案件线索移送至行政检察部门。

检察履职过程

本院行政检察部门对不起诉案件开展行政处罚必要性审查,经审查后认为,国家机关制作的证件,是国家机关实行社会管理活动的重要手段,也是公民从事社会活动的重要凭证,购买虚假国家证件,会破坏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有损国家机关证件的法定性和公信力,甚至引发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不良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应当对张某甲、张某乙、赵某三人购买虚假证件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本院依法向行政执法机关制发了《检察意见书》。

刑罚是最严厉的处罚手段,免予刑罚并不意味着没有造成损害后果,只是没有达到刑罚适用的界限,但仍有可能损害其他法律所保护的法益。针对刑事不起诉案件中可能存在的行政处罚“缺位”问题,行刑反向衔接以检察意见书的形式查漏补缺,通过给予行为人行政处罚等手段进行惩戒,既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又能让违法行为罚当其错,推进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双向衔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治理效果的有机统一。

“不刑”并不等于“不罚”

下一步,我院一方面要做好外部沟通,保持对案件的跟踪督促,确保检察意见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另一方面要加强内部协作,继续深入开展行刑反向衔接工作,积极做好不起诉案件的“后半篇文章”,杜绝“不刑不罚”,消除行政处罚“盲区”,内外联动,推进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的精准衔接,形成更大的执法司法合力,以检察新作为助推社会治理效能新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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