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苏兰(化名)在办理工伤认定时,经历了一系列烦琐程序,却最终因“劳动关系证明”使问题难以解决。针对苏兰这类特殊群体遇到的难题,吉林省辽源市首席法律咨询专家陈传冬经过深入调研,向有关部门提交的建议被采纳,不仅解决了苏兰的问题,而且还打通了职能部门之间的信息壁垒,促进了此类问题的根本解决。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办案是首席法律咨询专家最好的名片。”近日,辽源市法学会专职副会长王长军接受《民主与法制》社记者采访时表示,自推行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制度以来,辽源市广泛吸纳优秀法学法律工作者,不断壮大会员队伍,围绕辽源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立足法学会职能,有针对性地提供法律服务,不但发挥了示范案例作用,而且运用法治方式解决了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满足了人民群众法治新需求新期待。
劳动关系证明成“拦路虎”
苏兰是辽源市人,一家6口人。她是家庭主妇,上有身患多种疾病需要悉心照料的长辈,下有两个孩子需要抚养;也是家里的主要劳动力,为了撑起这个家,身材瘦小的她在工地上做一名钢筋工。
苏兰并不怕吃苦,但让她想不到的是“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2021年夏天,苏兰在工地绑扎钢筋时,一不小心从高处掉下来摔成重伤,被送到医院救治,但还没等伤好利索,她就急着办了出院手续。
苏兰着急出院是因为她摔成重伤后,包工头张某始终躲着不见面,劳务公司也不管不问。眼看垫支的医疗费越来越多,她心急火燎地办了出院手续,找包工头和劳务公司要求支付她垫付的医疗费和工伤补助金,但却遇到了双方“踢皮球”。原来,苏兰打工的工程项目由劳务公司承接后,转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自然人张某。经人介绍,苏兰到张某承包的项目干活,受雇于张某,而非劳务公司,她与张某之间形成雇佣关系,与劳务公司之间并不存在人身、经济、管理上的雇佣关系。因此,劳务公司以苏兰和他们没有任何劳动关系为由,对此置之不理。
无奈之下,苏兰前往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她没想到的是,工作人员告诉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交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工伤认定申请表需要提交的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和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以及医疗诊断证明,苏兰都有,但没有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在包工头张某躲避、劳务公司不配合的情形下,劳动关系证明成了苏兰工伤认定的“拦路虎”。
针对个案提交的建议促成同类问题解决
如何证明自己和劳务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有人告诉苏兰,可以去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劳动关系。苏兰赶到仲裁机构,对方告知,因为她未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合同,需要提交如下证明: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这让没读过几年书的苏兰傻了眼。但仲裁机构的工作人员告诉她,如果没有这些证明材料,她还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确认自己和劳务公司的劳动关系。于是,从没有打过官司的苏兰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但诉讼请求被一审法院驳回,无奈,苏兰又上诉到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类似苏兰这样的案件,辽源中院此前遇到不少,特别是在建筑、矿山领域。为了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辽源中院委托陈传冬对该案进行深入研究,并化解矛盾。
陈传冬接受记者采访时回忆说:“见到苏兰时,她的伤还没有完全好。当时,苏兰眼噙泪水告诉我,她在工地干活受了伤,包工头不管,劳务公司不赔,一会儿让她做工伤认定,一会儿让她去做劳动关系认定。她不明白,给谁干活受伤了谁就得管,这么简单的道理怎么就行不通呢?”
苏兰的话对陈传冬触动很深。陈传冬向记者表示,按照常理,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理应得到相应工伤赔偿,可现实中包工头跑路逃债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只能通过工伤认定、仲裁、诉讼等环节一步步进行维权。简单的诉讼程序对从事司法工作的人算不了什么,而对于普通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而言的确有不少困难,尤其是工伤认定中的劳动关系确认之诉。因此,接到苏兰的案件后,为了有效保障这类特殊群体的权益,陈传冬决心寻找出一条解决此类案件的可行路径。
考虑到辽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的劳动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一般要求先进行劳动关系确认,陈传冬与工伤认定部门进行深入沟通后,又查阅大量建筑领域农民工工伤事故资料,详细整理了近年来此类案件中劳动者的诉讼请求,以及工伤认定确认劳动关系的有关法律规定,并到建筑工地、施工企业深入调研,针对此类诉讼,专门撰写了有关建议书。
在这份建议书中,陈传冬表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第七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一)》明确,建筑施工、矿山等企业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其与该单位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劳动者或其近亲属要求上述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应予支持。依据上述这些规定,用工主体责任是在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在特定领域或特定行业由相应主体参照劳动关系项下用人单位义务而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或工资支付责任。因此,当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的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可以直接认定为工伤,不需要先确认劳动关系。因此,建议对类似苏兰的这种情况直接进行工伤认定,不必再进行劳动关系确认。
一份建议搭建法院与职能部门互动平台
陈传冬的建议得到高度重视,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辽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召开联动会议,专门听取、讨论上述建议后表示,今后,在用工主体责任不存在劳动关系前提下,对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特定人员及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依据事实进行工伤认定,不再要求先确认劳动关系。
基于此,辽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苏兰作了工伤认定,劳务公司也很快向苏兰支付了相关费用,并取得了她的谅解。苏兰撤销了起诉,事情顺利解决。
记者采访中了解到,依据陈传冬的这份建议书,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辽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时向各对应基层单位传达,要求贯彻执行。至此,该案的办理取得了办理一案防范解决一类问题的良好社会治理效果。
王长军向记者表示,一份建议,搭建了人民法院与职能部门互动的平台,叫停了因劳动关系证明问题而引发的“马拉松式”工伤认定程序。这是“小建议”助力社会“大治理”的一个缩影,也是辽源市全面贯彻落实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制度的成果之一,希望辽源市的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在以后参与化解疑难复杂矛盾纠纷工作中,都能多一点思考,多一份主动,以更高质量的司法服务,回应人民群众对新时代司法的新需求,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辽源、法治辽源贡献更多智慧和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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