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法学会法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省法学会(以下简称省法学会)法学研究课题的管理,提高课题研究质量,推进法治山西进程,服务平安三晋建设,依据《中国法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法学会法学研究课题为省级研究课题。研究课题规划由省法学会会长办公会议制订。
研究课题的管理工作由省法学会研究部具体负责。
第二章课题选题与类别
第三条 省法学会课题的选题,侧重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大局中迫切需要解决的法学理论问题和法治实践问题,以及地方立法、司法、行政执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第四条 省法学会研究课题分为年度课题和重大专项课题。
第五条 年度课题包括:重点课题、一般课题、青年项目课题和专项任务课题。
年度课题是省法学会每年一度通过招标立项的课题。年度课题选题,由省法学会在全省范围内向社会广泛征集,经省法学会学术委员会评议,省法学会审定后,于每年第2季度向社会公开发布课题申报公告和年度课题指南。
重点课题是指在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在推进依法治省进程中具有重要理论意义、现实意义或具有学术前沿性的课题。
一般课题是指在指导法治实践,推进依法治省进程中具有较高理论意义、现实意义、预期能产生具有创新性和社会影响的研究成果的课题。
青年项目课题是指专门资助我省青年法学、法律工作者的课题。
专项任务课题包括合作课题和自选课题。合作课题是由省委、省政府或省内有关部门资助研究经费,按合作双方协议确定课题主持人和课题组。自选课题是指课题申请人根据省法学会工作要点,参考课题指南,自行确定申请立项的课题。
第六条 重大专项课题是紧紧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过程和推进依法治省进程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重大现实问题而设立的课题。由省法学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出,通过委托和招标立项。
第三章 课题申报与立项评审
第七条 课题申报条件:
(一)课题申报面向全省,同等条件下优先中国法学会会员。
(二)课题申请人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和独立开展及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能作为课题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
(三)重大专项课题申请人须具有正高职称或法律实务部门正处以上职务,重点课题申请人须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法律实务部门副处以上职务;一般课题和青年项目课题申请人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法学硕士以上学位或法律实务部门副处以上职务,青年项目课题申请人年龄还应不超过40岁;专项任务课题中的自选课题申请人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法学硕士以上学位或法律实务部门副处以上职务。
(四)不符合上述条件,本人有一定研究能力和专门论著的,有两名以上教授推荐,可以申报课题。
(五)有研究能力的单位,可以以单位作者名义申报课题。
(六)申请人应争取所在单位积极支持,提供良好的研究条件;
(七)申请人每年度只能申报一个课题。
承担过或者正在承担国家和本省社科基金项目、国家和省软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司法部等中央部委和中国法学会批准的相同研究内容的课题的,不得重复申请。
申报中国法学会课题并得到立项,省法学会将给予适当资金资助。
第八条 省法学会学术委员会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课题立项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专家在全省法学、法律专家库中随机抽选。
第九条 课题评审的基本标准:
(一)课题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理论意义或者现实意义。
(二)课题具有学术前沿性,预期能产生具有创新性和社会影响的研究成果。
(三)课题研究方向正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拟突破的重点难点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
(四)课题申请人及课题组成员对申报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有相关研究成果和资料准备,有完成研究工作所必须具备的时间和条件。
(五)申请经费及经费预算安排科学、合理。
第十条 省法学会研究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和形式审查,初审合格后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
(一)通讯评审实行匿名评审。评审专家对申报课题进行独立评审,提出是否立项建议并简要说明理由。
(二)会议评审公开进行。专家在充分评议后,进行无记名投票,获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票通过申报的课题,以得票多少排序立项。
第十一条 课题立项后,向课题申请人寄发《立项通知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课题管理
第十二条 省法学会课题实行课题主持人(首席专家)负责制。课题主持人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和立项要求组织课题组开展研究工作,亲自参与主要研究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省法学会课题的实施,应注重调查研究,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应重视多学科的结合和跨学科、跨部门的联合攻关,力争使成果具有学术价值、应用价值及社会影响。
第十四条 省法学会对立项课题实行期中检查制度,检查的内容包括课题研究的进度、取得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措施以及经费使用情况等。
年度课题一般在立项后6个月左右由省法学会发布中期检查通知。重大专项课题的期中检查根据需要确定。
第十五条 课题主持人须按年度检查的要求及时向省法学会研究部报送《山西省法学会法学研究课题期中检查表》或《山西省法学会重大专项课题期中检查表》,报告课题研究进展和管理工作情况以及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对如何按期完成后续工作做出说明。
第十六条 省法学会公布期中检查结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法学会将酌情进行通报:
(一)尚未进行实质性课题研究的;
(二)没有取得相应阶段性研究成果的;
(三)无故不接受期中检查的;
(四)不按时提交期中检查表的。
第十七条 课题主持人应与省法学会就课题开展情况保持密切联系,并及时报告课题进行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和意外情况。省法学会有权随时监督和抽查课题研究进展情况。
第十八条 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科研管理规定,对省法学会课题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协助省法学会做好课题的跟踪管理,保证课题组能够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课题研究。
第十九条 课题批准立项后,由于课题主持人出国或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需要变更课题主持人的,或变更其他重要事项的,须向省法学会提出申请并得到批准。
第二十条 年度课题的完成期限为一年,重大专项课题的完成期限根据需要确定。
第五章 课题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年度课题中的重点课题、一般课题、青年项目课题由省法学会按比例资助经费;专项任务课题中的合作课题经费,由委托方提供,按合作双方协议使用;专项任务课题中的自选课题经费由课题主持人自筹。 重大专项课题由省法学会资助经费。
第二十二条 山西省法学会课题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严格按照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课题组使用课题经费必须经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接受财务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课题经费的开支范围
(一)设备及耗材费:用于购买课题研究所需设备及耗材的支出;
(二)资料费:用于购买课题研究所需图书、资料等支出;
(三)会议费:用于召开课题研讨会、座谈会、鉴定会等所发生的会议费支出;
(四)差旅费:用于课题研究所发生的出差、调研等支出;
(五)劳务费:包括课题研究所需人工费用和专家审定费等支出;
(六)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费。
(七)其他支出:课题研究需要但未列入以上各项的其他有关支出。
第二十五条 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次拨付,专款专用,超支不补。立项后拨付资助经费的50%,期中检查合格后拨付资助经费的30%,课题成果鉴定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经费。
第二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暂停拨付下期经费:
(一)不提交或不按时提交课题进展情况和课题经费使用情况报告的;
(二)将课题经费挪作他用的;
(三)经审查,课题阶段性成果未达到预定要求的;
(四)无正当理由而未按规定期限完成研究任务的。
第二十七条 课题主持人因工作调动等原因需更换财务管理部门,应经调出、调入单位同意并签署意见,报省法学会批准。
第六章 课题验收与成果转化
第二十八条 建立科学合理的课题成果评价体系,注重成果质量,注重实际应用价值。
省法学会课题成果形式可以为研究报告、论文、专著等。
第二十九条 课题组完成研究任务后,课题主持人应认真填写《课题结项申请书》,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合格后,连同最终研究成果、2000-3000字的内容摘要和电子文本报送省法学会,由省法学会组织专家鉴定,鉴定验收合格后予以结项。
第三十条 课题研究成果在国家级刊物发表的可免于鉴定。
第三十一条 课题成果通过鉴定验收,由省法学会颁发《课题结项证书》,并拨付经费余款。
课题成果鉴定为不合格的,由省法学会向课题主持人下发限期修改通知书。课题组应当按照鉴定验收意见限期进行修改。修改后的研究成果经再次鉴定仍不合格的,由省法学会作出不合格的决定,并通报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剩余经费不再拨付。成果鉴定不合格的,其课题主持人不得申请下一年度省法学会研究课题。
未按课题完成期限提交研究成果,又未提出延期申请的和提出延期申请未得到批准的,视为验收不合格,由省法学会通报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未拨付的课题经费不再拨付,课题主持人在三年内不得申请省法学会课题。
第三十二条 强化成果转化意识,拓展成果转化渠道,发挥成果的社会效益。
(一)省法学会将通过出版研究成果选编、通过中国法学会网、山西政法网以及举办课题成果报告会等多种形式,加强对课题研究成果的宣传、推广和应用转化。
(二)鼓励课题成果向课程、教材、教学转化,为培养优秀人才服务;向决策咨询转化,为党委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向社会转化,宣传法学理论,弘扬法治精神,为企业事业单位决策服务,为提高全民族法律意识服务。
(三)课题主持人出版课题成果必须有省法学会课题结项证书和省法学会允许课题成果出版通知书。
(四)课题成果如遇有知识产权争议,经查实为课题主持人或课题组成员侵权,省法学会将取消课题成果鉴定结论,由课题主持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追回全部课题经费。
第三十三条 省法学会建立法学研究成果的评价奖励机制,成立由省法学会会长为主任的山西省法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委员会,每年度评选一次省法学会法学研究优秀成果,获得一、二等奖的法学研究成果,编辑出版《山西省法学会法学研究优秀成果汇编》,推荐列入法学、法律工作者的科研业绩考评范围,可以作为职务晋升和职称评定的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法学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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