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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文海 张丹丹|​强化多元纠纷解决、稳定经济社会发展
发布时间:2022.05.11    新闻来源:山西省法学会   浏览次数:

徐文海

上海市法学会多元解纷法治研究会副秘书长、同济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

张丹丹

同济大学法学院多元解纷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助理


要目

一、畅通多元解纷机制,稳住市场主体

二、优化国际营商环境,坚持对外开放

三、推进异步诉讼建设,确保司法常态

4月29日,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分析研究了当前的经济形势和经济工作,审议了《国家“十四五”期间人才发展规划》。会议要求“做好经济工作、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至关重要。”“要稳定市场主体,对受疫情严重冲击的行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施一揽子纾困帮扶政策”。此外“要坚持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积极回应外资企业来华营商便利等诉求,稳住外卖外资基本盘。”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同样应当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回应党和国家的期待和要求。

一、畅通多元解纷机制,稳住市场主体

部分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因疫情停产停业,在无法正常营业获得收入的同时却仍然存在相应的支出。由此产生了合同解除、请求变更租金等供货合同纠纷以及租赁合同纠纷;陷入运转困境的企业为降低成本而发生劳动关系解除、劳动报酬拖欠等劳动合同纠纷;在停产停业的情况下面临资金链断裂,由此产生无法按期还款的融资借贷纠纷等。

受疫情影响产生的纠纷具有以下两个特点:一是周期性的类案聚集。相同或相似的市场主体面对相同的境况,陷入同类法律关系纠纷中,同类诉讼大量涌现。二是纠纷解决不能机械适用法律规则,而应当基于多维的价值考量,适用法律原则甚至运用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方式来化解矛盾。

民事诉讼是纠纷解决中最常用的方式,但在阶段性类案剧增的背景下,诉讼这一纠纷解决模式有一定的局限性,主要体现为以下方面:

第一,机械适用实体法规则无法保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无论是集体性的劳动合同纠纷,还是存在“情势变更”适用空间的合同纠纷,简单机械地适用规则性条款,仅能满足具体法规范下的法效果证成,并无助于实现有现实意义的救济。尤其涉及地方金融秩序、社会稳定等情况,如何保障法律效果之外的其他效果是一个十分重要且严峻的课题。

第二,诉讼模式无法有效回应疫情期间对纠纷解决效率的追求。诉讼作为典型的公力救济,其程序性和规范性的要求决定了必要的时间、金钱成本,即使是线上诉讼,也无法完全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而相较于平时,疫情期间的纠纷解决有着更强的紧迫性。

对此,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具有独特的优势。在疫情期间市场主体间关系紧张的情形下,法院面对群体性、突发性的纠纷,应贯彻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指示,积极引导和鼓励争议双方当事人选择和解、调解的途径,互谅互让,以达成协议的方式解决纠纷。此外,诉讼也应当让位于行政性的纠纷解决方式,由地方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各机构债权人等通过变通的债权债务重组等形式来有效解决纠纷。

在纠纷解决体制构建中,应以积极回应当事人的需求为出发点,采取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使各民事主体快速解决纷争,快速恢复生产。如此才能实现对受疫情严重冲击的经营主体的纾困帮扶,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预期目标。法院在司法审判中应增强与调解机构、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联系,以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

二、优化国际营商环境,坚持对外开放

4月29日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指出,要坚持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积极回应外资企业来华营商便利等诉求,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纠纷解决渠道的多元化、国际化正是来华营商便利的重要保证。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关于授权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决定》。根据此决定,浦东新区可以根据国际商事贸易的改革创新实践需要,遵循宪法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基本原则,制定浦东新区法规,在浦东新区实施。

作为国际商事贸易改革创新的一环,国务院印发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就明确在“实施公平竞争的投资经营便利”一项中提出,允许境外知名仲裁及争议解决机构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并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在新片区内设立业务机构,就国际商事、海事、投资等领域发生的民商事争议开展仲裁业务,依法支持和保障中外当事人在仲裁前和仲裁中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等临时措施的申请和执行。

2022年4月9日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发布《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关于服务商事主体纾困解难的特别安排》,其具体举措主要包含:对新案件减收15%仲裁费;对“调仲对接”案件减收75%仲裁费;对使用协商调解方式进行仲裁的案件退还部分仲裁费;对使用在线方式进行仲裁的案件退还部分仲裁费;以及允许部分案件分期交纳仲裁费。这一安排更是从纠纷解决经济的角度进一步强化了多元化纠纷解决的重要性。

三、推进异步诉讼建设,确保司法常态

在疫情防控期间,人员流动受到较为严格的限制,但矛盾纠纷亟待解决的需要却更加凸显,因此推动线上纠纷解决平台的建设尤为紧迫。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回应顺应数字化转型、打造智慧法院建设的需求中,亦将推进全流程网上办案体系建设作为一项重大举措。其于2022年3月28日发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线异步诉讼的若干规定(试行)》,确认了在线异步诉讼的法律效力。根据该规定第1条可知,在线异步诉讼是指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分别登录线上诉讼平台,在信息对称的情况下以非同步的方式开展调解、证据交换、询问、庭审等各种诉讼活动的诉讼模式。该规定第2条还将诉前调解纳入在线异步诉讼活动范围。这表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呈现出体系化、联动性的态势。

在线异步诉讼建设作为顺应数字化发展、具有时代特色的新型诉讼模式,相较于传统的法庭诉讼模式,具有独特的实践价值:一是通过诉讼行为的异步化可以实现诉讼活动最大的灵活性。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等诉讼参与人可以不受时间、空间的约束,仅需遵照法官的程序指引即可实现随地一键参诉。二是通过全流程线上化可以最大限度节省司法资源。审判组织通过对庭审时间的妥善安排,可以实现多个案件同时异步庭审;其他诉讼参与人则既节省了交通成本又节约了时间成本。通过快速解决纠纷,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尽快回归正常的市场经营活动,产生经济效益,审判组织可以大大提升办案效率。三是通过诉讼活动数字化促进智慧法院建设。将法院的传统工作转到线上,可以实现全流程网上留痕,以司法公开促进公平正义。同时,无纸化的办案模式亦契合民法典提出的绿色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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