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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小区封闭,回不去的租客还得照付租金吗?
发布时间:2022.04.20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小区封闭管理,导致租户刘先生无法进入小区并使用所租房屋。最近,他与出租人于先生协商退费遇到了问题。“于先生从房东处租赁了一套三居室房屋,我租住其中的一间,约定每月租金2600元,租赁期限为2017年1月11日至2017年7月15日,后来我和于先生协商延长租期至2020年7月15日,每年租金都在上涨。”刘先生说。
  据了解,刘先生于2020年1月15日支付了2020年1月16日至2020年4月15日期间的租金9300元。2020年1月22日,刘先生回老家过年,准备在1月29日回京上班。1月28日,刘先生接到于先生的微信通知:“现在别回去,就算回去了,房屋也进不去。”
  自此,刘先生无法回到房屋居住和生活,与于先生多次在微信中协商无果。根据刘先生与于先生签订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第八条第二款:“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故合同解除后,刘先生认为于先生应当退还1月28日至4月15日期间的房屋租金并支付未提供可居住房屋的违约金。但于先生表示,刘先生在进京隔离后就可以进入小区并正常使用房屋,且疫情导致小区封闭管理非其所致,其房东亦未减免其房租,故其不同意退还房租并支付违约金。之后,刘先生与出租人于先生协商退费等未果后起诉至法院,要求房东退还未使用房屋期间的租金8000元并支付违约金3100元。
  那么,法院能否支持?
  
  律师点评:
  因疫情及相应管控措施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系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变化,非因任何一方当事人所致,故不视为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约。承租人面临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亦积极寻求解决方案,但因不可归责于己的原因未果,故其未实际使用房屋期间的租金,出租人应当返还。
  房屋租赁合同实际履行中,双方因疫情影响房屋正常使用而产生纠纷。双方就合同解除日期、退还剩余押金及合同解除后的电费网费等达成了一致,双方确认房屋租赁合同于2020年4月15日提前解除,但就疫情防控期间租金及违约金问题协商未果。
  刘先生以房屋因疫情无法正常使用为由主张于先生违约,但疫情防控导致刘先生无法进入小区居住,非于先生的行为所致,故对刘先生关于于先生违约的主张不予采信。在刘先生无法使用房屋期间,其多次寻求解决方案未果,不具备隔离条件亦不可归因于本人,客观上造成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根据《民法典》第56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所以刘先生提出免除相应期间的租金,理由正当。故对刘先生要求退还相应期间租金的请求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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