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会 | 山西省法学会 | 朔州市人民政府    今天是: 加入收藏  |  繁体中文  |  联系我们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动态 - 法学研究 - 成果展示
民有所呼 我有所应 ——右玉县检察院“为民办实事”小记
发布时间:2022.04.20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民有所呼 我有所应

——右玉县检察院“为民办实事”小记

全面落实“一号检察建议”、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涉众型犯罪、持续推动落实“四号检察建议”、做好公益诉讼、用好“一站式联合解纷中心”……自党史学习教育和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开展以来,右玉县检察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贯穿始终,聚焦人民群众急事难事,推出“我为群众办实事”清单,以实际行动践行为民服务的宗旨,把群众的事放心上、扛肩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从群众的“急”事抓起


“是应该管管他们了,再不管山沟里的酸水就快流到路边了。”右玉县检察院干警在赴案发地勘察时,现场村民们议论纷纷。


案件要回溯到2020年6月中旬。被告人王某刚、孙某、王某平、赵某4人,在未取得任何营业执照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王某刚在右玉县新城镇的一处空置养殖场私自建设起了一所非法废旧电瓶的土法炼铅厂。4人约定好利润分成,彼此分工协作,并雇佣了27名工人专门进行废旧铅酸电瓶的拆解处置、炼制铅锭、排放倾倒危险废物等污染环境的行为。在整个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所有废气都直接排放到空气中,炼制铅锭所产生的废弃酸液由工人直接就倾倒在了右玉县威远镇东王庄村的东山沟内。截至案发,该炼铅厂收购废旧电瓶约2471吨。经鉴定,现场查扣的未拆解的废旧电瓶51.65吨及其他拆解、生产废物共计457.06吨,以上所有查扣物品均属于危险废物。


案件在朔州市公安局侦查期间,右玉县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与刑事检察的检察官同步且即时的提前介入,对该炼铅厂可能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后果及后续修复问题与公安机关展开沟通,在侦查机关对其危险废物性质的委托鉴定评估中,还同步提出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的鉴定评估需求,为及时顺利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打下基础。侦查终结后,朔州市公安局将该案线索移送至朔州市检察院起诉,朔州市检察院又将案件移交至右玉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右玉县检察院在立案后经公告,未有适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随后,右玉县检察院经过多次赴案发地现场勘察,并多次向环保部门、涉案废物处置单位、鉴定机构全面调取相关证据材料,从而最终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3月30日,右玉县检察院以王某刚、孙某、王某平、赵某4人为被告,向右玉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4被告连带赔偿生态修复费、应急处置费、鉴定费89.923万元,同时依据民法典承担环境污染惩罚性赔偿29.17万元,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5月17日该案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围绕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了多媒体示证,对4被告人应承担的民事侵权责任,特别是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金以及提出的依据等进行了充分论证,认为综合本案案情及生态损害后果,应由4被告承担污染土壤损害价值3倍的惩罚性赔偿为宜。4名被告人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予以认可。6月29日,右玉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4名被告人应承担污染环境导致的各项费用及惩罚性赔偿共计119.09965万元,判决支持了右玉县检察院的全部诉求。在法定上诉期内,本案31名刑事被告人之一苏某荣以原判量刑畸重为由提起上诉,右玉县检察院以原判量刑畸轻为由提起抗诉。在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撤回上诉,朔州市检察院撤回抗诉。8月3日,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抗诉,原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在本案中,右玉检察机关坚持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诉请污染者对处置费用、惩罚性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增加违法成本,让纳税人不再为违法者“买单”,同时更增强打击污染环境违法犯罪的威慑力。该案的成功办理也是全省首例适用民法典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条款。


从群众的“难”事帮起


“真的太感谢你们了,没想到这么快就能收到救助金,缓解了我们家的困难,也让我看到了新的希望。”日前,刚收到右玉县检察院发放的司法救助金,申请人赵某世就通过电话致谢承办检察官。


2020年5月,右玉县右卫镇王四窑村发生了一起火灾,这场火灾让一个原本残缺的家庭雪上加霜。该村村民赵某世患有先天性智力障碍,父母早亡,在其伯父赵某峰的照顾下靠放羊维持生计。后与同样有智力障碍的胡某佳同居生活,育有一女,取名赵某弟,其患有先天性癫痫病。某天,赵某峰、胡某佳在院内焚烧玉米秸秆时意外导致失火,造成赵某峰、胡某佳与同村的另外两人被困火海,丧失生命。赵某世与其不满3岁的女儿赵某弟面临无法生活的困境,经右玉县右卫镇镇政府、王四窑村村委会多方协调,王四窑村村委会被指定为赵某世的监护人,朔州市社会儿童福利院为赵某弟的监护人。


虽两人的监护人已确立,但两人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生活依旧困难。右玉县检察院获悉这一情况后,积极展开司法救助工作,并召开公开听证会。最终与会人员达成一致:“胡某佳虽然在失火现场,但无证据证明有参与行为,其本人又是先天性智力障碍,从某种角度讲也是事故的被害人,建议对她的丈夫与女儿进行司法救助。”


近年来,右玉县检察院主动转变观念,畅通救助渠道,积极延伸司法救助职能,将司法救助贯穿到检察办案各环节;积极拓宽司法救助范围,主动将司法救助制度运用到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案件中,促进申诉人息诉罢访;将公开听证引入司法救助案件,增强案件办理的公信力;依托线上模式,极大方便了每一名申请人……凡此种种,都是右玉县检察院用充满温情的司法工作创新,打出的一张张有温度的“法律牌”。同时,他们还充分利用12309检察服务中心平台,线上线下接待分流、引导办事群众,为其提供业务咨询,材料递转,网上登记等,确保办事群众“人人有接待,个个办好事”;并充分运用“一站式联合解纷中心”与社会各界“零距离”接触、“面对面”沟通的重要渠道,深入基层了解社情民意,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截至目前,该院共受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6人6件,通过召开听证会,提起救助1件,核拨救助金额人民币共67800元。


“民有所呼、我有所应。认真听取当事人的初衷和诉求,引导他们通过合法途径合理地表达自己的诉求,这不是一种目标,而是一种习惯,能通过合法合理途径从他们的‘难’事帮起,这是我们每一个检察人的初衷。”该院控申部门负责人张红梅说。


从群众“操心”事出发


未检工作是一项有温度的工作,全方位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右玉县检察院的初心和动力。近年来,右玉县检察院结合实际,从“心”出发,不断推进全省未成年人保护“两法”的学习和宣传,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中小学生违法犯罪和遭受侵害案件的发生,提高乡村未成年人自觉守法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校园暴力有语言暴力、力量暴力、心理暴力。如果遭遇校园暴力,应该在家长、老师、警方的帮助下制止暴力,同时注意好保护自己,必要时利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9月15日,由省检察院举办的“检护幼苗,助力乡村振兴”法治巡讲活动来到右玉县城关小学,为全校40余名留守儿童和10余名教师送来了两场精彩的法治专题讲座。随后,干警们还前往全县人流量较大的广场向过往学生以及过往群众发放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宣传资料,并接受群众咨询,同时向大家征询对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为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右玉县检察院还定期开展送法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六进”活动。


工作中,右玉县检察院不局限于办案履职,他们联合教育局、公安局开展了教职员工入职查询专项活动,重点对全县25所中小学校、幼儿园包括行政人员、后勤人员、安保人员等在内共计1736名教职员工进行了查询,实现了对未成年人保护关口前置。经查询,未发现已录用人员存在性侵、暴力等刑事犯罪记录。右玉县检察院相关负责人承诺,下一步,他们将与教育局、公安局强化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共同落实入职查询制度,并进行普法宣传,增加社会各界对入职查询制度的了解,坚决清理和杜绝不合格的人员进入校园岗位工作,从源头阻断伸向未成年人的黑手,保障每一个孩子安全健康成长,构建平安校园建设。


202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新增并完善了多项规定,吸纳了近年来国家发布的一系列未成年人保护司法新规定的理念与制度探索,有效回应了社会关切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迫切需求。对此,右玉县检察院还对两部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姐妹篇”进行大力宣传,以期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扩大法治教育覆盖面,努力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为孩子们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护航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任重而道远。让孩子们健康快乐地成长,像向阳花一样从容地绽放美丽,法律的阳光必不可少。下一步,我们将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力争把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作为服务大局、彰显价值的重要舞台,把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做得有力度、有声威,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右玉县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说道。

 
 
友情链接
主办单位:朔州市法学会   www.szfx.org.cn/   2006-2024  版权所有
地址(ADD):朔州市长宁街5号检察院四层法学会    联系电话(TEL):0349-2169711   传真(FAX):0349-2169711
E-MAIL:szzfbjb@126.com   备案号:晋ICP备09012678号   技术支持:朔州法学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