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会 | 山西省法学会 | 朔州市人民政府    今天是: 加入收藏  |  繁体中文  |  联系我们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动态 - 法界资讯 - 学界动态
谢增毅:平台用工劳动权益保护的立法进路
发布时间:2022.03.24    新闻来源:山西省法学会   浏览次数:

近年来随着共享经济和互联网平台的快速发展,平台用工的劳动保护问题备受关注。平台工人面临身份不明确、工作时间长、收入不稳定、算法运行不合理等突出问题。由于平台用工的特殊性,现有劳动法及其司法实践难以为平台工人提供有效保护。尽管我国相关部门已经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旨在推动保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然而,如何推动平台工人的权益保障措施转化为法定权利和现实权利,仍需要进行探索。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谢增毅研究员在《平台用工劳动权益保护的立法进路》一文中,围绕我国平台用工特点及近年的司法实践,结合《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相关内容及近期国外立法动向,分析平台工人劳动权益保障的立法必要性、立法思路以及平台工人具体权益保护设计等立法任务。

一、

我国平台用工的主要特点及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平台用工的主要特点

我国平台用工发展较快,除了具备平台用工的一般特点,还具有以下突出特点:第一,平台工人占就业人员比例较高;第二,平台工人全职比例较高;第三,平台工人以年轻男性为主;第四,用工关系不清晰、法律关系复杂。

(二)我国平台用工存在的问题较为突出

第一,平台单方制定协议和规则,平台工人法律地位不清晰;第二,工作时间过长,尤其是外卖骑手、快递员、网约车司机的工作时间过长;第三,平台经常单方调整补贴政策和计酬标准导致平台工人的收入不稳定;第四,劳动安全卫生保障不足,社会保险缺失;第五,平台算法运行不透明、不合理;第六,平台工人的集体权利难以行使。

二、

平台工人权益保护的司法路径及其局限性

平台工人权益保护的司法路径是通过司法等裁判机关对平台工人与平台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作出裁判,将部分符合劳动关系定义的平台工人作为“劳动者(雇员)”给予保护。在立法存在介于雇员和一般自雇者之间的“第三类主体”的国家,裁判机关还可能将其认定为第三类主体并给予相应保护。

然而,从国内外的司法实践来看,司法机构对类似平台及其工人的法律关系的认定存在很大不确定性和不统一。在实践中,平台工人难以被认定和平台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也难以受到劳动法的有效保护。通过司法路径保护平台工人的作用及其局限性,具体而言:第一,从实践结果看,裁判机关较少认定平台工人和平台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此难以为大部分平台工人提供保护;第二,裁判结果存在不确定性,缺乏统一性;第三,司法路径主要是事后救济,难以对平台工人提供全过程保护。

三、

近期国外关于平台用工的立法动向

由于司法路径存在上述缺陷以及平台工人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许多国家也探索通过立法保护平台工人权益。从立法相对系统全面的美国、法国和意大利等国家立法动向看,有几点趋势值得关注。第一,对平台工人进行专门立法似乎正成为趋势。第二,对平台工人的保护主要是基本权利的保护。大部分国家为平台工人提供基本权益保护,包括安全卫生、工作时间、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等。第三,立法保护的平台和平台工人均有一定限制,并不包含所有平台和平台所有工人。首先,立法主要针对对工人施加一定控制的平台。其次,立法主要针对交通出行、外卖配送等基于线下位置提供服务的平台。最后,立法保护的平台工人有一定的门槛限制,比如法国对平台工人收入有一定要求,以避免保护范围的泛化。第四,平台用工专门立法和劳动法保护并不冲突。在对平台工人进行专门立法后,在诉讼个案中认定平台工人为雇员并为其提供劳动法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四、

我国平台用工立法的基本思路

(一)意见出台进一步凸显立法必要性

我国近期已出台了《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立法指明了方向和目标任务。但《意见》还存在缺陷和不足,进一步凸显了立法的必要性。第一,《意见》虽然提出了平台工人保护的多项保障措施,但“指导意见”的落实难以依靠意见本身。第二,《意见》虽然提出了多项权益保障措施,但内容仍存在不足。第三,引入“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概念存在诸多疑问。因此,当前立法面临两项主要任务:一是立法的基本思路、基本原则和立法框架,二是如何规定平台工人的具体权益。

(二)立法的规范对象及规范重点

首先,关于立法规制的平台及工人的范围。平台种类繁多,难以全部纳入立法。平台工人立法应主要覆盖对服务提供者进行劳动管理的平台,将仅仅作为中介机构的平台排除在外。“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应主要考察平台是否对劳动(服务)过程实施管理,是否决定劳动(服务)的价格。对从事兼职工作的相当一部分平台工人可不纳入保护范围。对属于真正自雇者而无法纳入平台专门立法的平台工人,可通过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方式给予相应保障。其次,关于立法规制的重点平台。基于我国平台用工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我国立法的重点应放在基于线下位置提供服务的平台,如交通出行、外卖配送、快递等行业。

(三)引入“第三类”主体抑或采取“第三条”路径

关于“第三类主体”,我国一些学者主张劳动法“三分法”或者引入“类雇员”的概念。然而,平台工人在法律地位上可能与平台成立劳动关系,属于真正的雇员,但在存在第三类主体的国家,该平台工人却可能被认定为非雇员的“工人”,而仅受到部分劳动法权益的保护。因此,引入第三类主体可能导致本应被认定为雇员的平台工人被“降格”为“第三类”主体。关于无须引入第三类主体等法律概念,对平台工人给予劳动者部分权利的保护可谓是“第三条”路径。“第三条”路径是一种实用而便利的解决方式,主要任务在于界定平台工人的范围及其具体权益,其实质是对劳动者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分类分层保护。

(四)平衡平台用工的灵活性和平台工人就业的安全性

平台立法应平衡好劳动者和平台企业的利益。一方面应鼓励平台用工发展和创新,保持其适度灵活性,合理规定平台企业的义务和责任,也使平台工人继续保持一定的灵活性。另一方面也应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利,防范他们面临的职业伤害等风险,保障其基本权益。此外,监管不应阻碍创新,监管者应该意识到劳动力市场是高度异质的,直接将平台工人认定为雇员并不能使所有工人受益。

五、

平台工人劳动权益的法律基础及其具体内容

(一)平台工人劳动权益范围的法理基础

1.工人应普遍享有的权利。许多提供劳务但未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人和雇员并无多大差异,他们也需要保护。是故国际劳工组织呼吁并主张一些基本权利和基本原则应适用于所有工人,而不仅仅是具有劳动关系的雇员。

2.平台工人和雇员的类似程度及其灵活性。平台工人享有一定的灵活性和自由度,但部分平台工人、尤其是全职的平台工人和传统雇员相比并无多少实质差别,平台工人和平台之间力量不平衡的实质并未改变,雇员享有的基本权利也应给予平台工人,以克服双方之间的不平衡。同时,立法也有必要保持平台用工的灵活性,需要一些变通或特殊的规则。

3.算法的应用及其规制需求。算法对工人权利的损害在于算法通过技术手段由平台单方设定,平台工人缺乏话语权,由此可能导致算法规则和算法结果对工人不公平;算法的使用危及平台工人程序上的参与权,以及劳动保障的实体权利。

(二)平台工人权益的具体内容

1、平台工人身份的认定规则

对于平台工人的权益保障而言,身份识别是首要的。如何防止平台工人被错误归类,对此有两种方案。第一种方案指工作时间超过最低门槛的平台工人原则上就被视为雇员,除非属于真正的独立承包商或自雇者。第二种方案是举证责任转移,即平台工人只要提供“较少基本事实”证据就可以推定平台和工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此后由平台证明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相较而言,我国可引入举证责任转移规则,将劳动关系举证责任归于平台。这将大大减轻劳动者不合理的举证责任负担,也更能正确识别平台工人的真实身份。

2、平台工人的具体权益

一般的平台工人在其无法或难以确立劳动关系的背景下,我国可参考《意见》的规定,通过立法给予下列权益保障。第一,平等就业的权利。第二,劳动安全卫生的权利。第三,工时和工资的权利。第四,职业伤害保障和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第五,与平台算法相关的权利。第六,加入工会和集体协商的权利。

六、

结语

平台工人立法的基本思路应是确保符合劳动者标准的工人得到劳动法保护,并为一般平台工人提供基本劳动权益保障。平台工人的保护方式是赋予工人部分而不是全部劳动法权益,这对传统的劳动法理论和实践产生了巨大冲击。为此,应扩大劳动法的保护范围,创新劳动法的调整方式,平衡平台用工的灵活性和工人的安全性,加强平台工人权益保护,并在国际上努力提供平台工人保护的中国方案。


 
 
友情链接
主办单位:朔州市法学会   www.szfx.org.cn/   2006-2024  版权所有
地址(ADD):朔州市长宁街5号检察院四层法学会    联系电话(TEL):0349-2169711   传真(FAX):0349-2169711
E-MAIL:szzfbjb@126.com   备案号:晋ICP备09012678号   技术支持:朔州法学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