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会 | 山西省法学会 | 朔州市人民政府    今天是: 加入收藏  |  繁体中文  |  联系我们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动态 - 法界资讯 - 学界动态
李建伟:授权资本发行制与认缴制的融合——公司资本制度的变革及公司法修订选择
发布时间:2022.03.11    新闻来源:山西省法学会   浏览次数:

近几年,随着资本市场的迅猛发展以及相关联的公司筹融资、财务会计、公司治理、商事登记等制度的持续变革,公司资本制度的新一轮改革一直处于酝酿之中。资本制度是实现公司筹融资功能的基础规则,纵贯于公司设立与运营的全过程,素为公司法的核心制度群之一,所以公司资本变革何去何从,无疑是新一轮公司法修订的重大看点。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李建伟教授在《授权资本发行制与认缴制的融合——公司资本制度的变革及公司法修订选择》一文中,围绕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展开论述,为公司运营提供相应的资本制度规则,以协同发挥降低运营成本、提高资本运行效率、促进公司创富功能实现的价值效应。

一、公司资本制度变革之趋势与理念再讨论

(一)公司资本制度变革的大势

从域外公司法近年来的变革趋势看,剔除规则设计的僵化性、严苛性,降低公司资金筹集、资本运用、资本分配的制度成本,满足商事主体的市场化需求,回应投资者的制度关切与合理期待,实现公司融资的高效性、灵活性,是主要市场经济体修法的追求目标,也是应对全球资本市场竞争的适应性变革的立法要求。

(二)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的再思考

资本信用旨在使公司在设立和运营期间保持稳定的注册资本额度,资产信用则强调公司所拥有的真实资产才是公司的信用基础。一般认为,法定资本制以资本信用为基础理念,唯有实缴制下注册资本才反映公司设立之初的资产状况。此间的一个逻辑悖论是,随着公司的经营,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基础终究不是资本而是资产,债权人事实上更关心公司的实际资产。然而,放弃对资本信用的依赖并非易事,资本信用的存在是一种客观事实,亦是一种价值所在。因此,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方向,不是彻底摆脱法定资本制背后的资本信用理念,而是寻求由过于依赖、迷信资本信用到树立起资产信用理念并实现其体系化的规则转向。

二、《公司法》修订的方向选择:资本制度的类型之辨

(一)资本制度的利益冲突与价值选择

资本制度的设计中涉及诸多利益冲突,其中最为核心的是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依债权人利益优先的逻辑,股东掌握公司经营控制权且享受有限责任的庇护,致使债权人被动承受公司运营风险,因此法律需要通过严苛的资本规制措施强行介入其中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由此形成的资本规则被称为法定资本制。依股东利益优先的逻辑,股东作为公司资产的剩余索取者、权力的剩余控制者,最有动力改善公司经营从而实现公司资产最大化,故而法律通过完善对投资者的保护机制来保护股东的利益,由此形成的资本规则被称为授权资本制。

随着法定资本制与授权资本制后来的相互借鉴与移植,遂又衍生出介于二者之间的新制度类型:一是以授权资本制为基础并接纳了法定资本制保护债权人理念的折中授权资本制;二是以法定资本制为基础并吸收了授权资本制筹资灵活性设计方案的许可资本制。

(二)四种资本制度的规范群比较

(三)资本制度改革的方向选择

比较域外法经验,不同的制度设计差异根源于资本信用与资产信用的理念之别,并由此导致了管制宽严度的差异,集中体现在资本发行制度与公司分配制度。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应当在出资制度与分配制度两条主线上同时推进,并实现由资本信用向资产信用基本依托的理念转变。在具体规则设计上应当平衡公司股东与债权人等多方利益并做出合理的价值选择,同时立足于市场主体的制度需求,对不同类型公司采有针对性的资本制度改革方案。例如,关于中小型封闭公司的设计,其融资及分配等事项的决定权交由股东会决定而非依“董事会中心主义”的治理结构来配置公司权力似乎更为妥当。

三、公司资本制度类型选择之基:资本发行制度

(一)资本发行规则合理性的评估

在我国现行法定资本制下,对于债权人的保护倾向性极为明显。相较而言,英美法上授权资本制的发行规则更契合公司的运营需求。因为发行权一般由章程赋予董事会,由其依具运营中的实际需要随时决定,无须另行经过股东大会。如此,不仅降低公司设立成本,也使得公司增发股份更便捷。因此,授权资本发行规则具有一定合理性。

至于是否有必要引入授权资本发行规则,实际上,采完全认缴制后,一次发行要求对中小型封闭公司融资而言几乎不构成障碍,一次发行造成的障碍主要在实缴制之下。然而,完全认缴制从公司筹资角度而言尚存两方面的障碍:其一,一次发行且全部募足对其设立提出了严峻的考验;其二,增资阶段需要召开股东大会议决,程序繁琐。解决此两障碍的最佳方式就是引入授权资本发行规则并赋予董事会股份发行权。

引入授权资本发行制,尚需现行公司资本规则的一系列配套更新。例如,可发行的资本总额以及设立时已发行资本。同时,如继续采认缴制,需将“认缴资本”与“实缴资本”作为发行资本的下位概念,以此清晰地公示出股东承诺出资额的履行实况。需要明确的是,中小型的封闭公司可以保留现行的资本发行规则,无须引入授权资本发行规则;对于大型的封闭公司,得赋予其根据自身运营需要而对法定资本制下的认缴制和章程授权资本机制的选择权;对于大型公开公司,采授权资本制。

(二)出资形式的配套性改革

股东出资具备经营功能与担保功能。在资本信用理念的支持之下需要严格管制出资形式确保出资真实、充足,但这也使得公司被迫承受着高昂成本,抑制了其创造财富的功能。公司法限制出资形式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规避作价难题,但并未考虑投资者的多样化投资需求。所以,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方向,应以资本的经营功能为资本制度规则建构的核心,推动出资形式的多元化发展,原则上“取消公司出资形式的要求,只要股东同意,任何具有经营价值的东西都可以用来出资。”当然,即便以资产信用作为规则建构的真正基础,资本的担保功能亦不能完全忽视。在采取更便利的融资、出资制度的同时,应将股东约定的出资形式、估价及对应的持股比例、出资履行情况对外公开,以保障交易相对人的利益。

四、利益冲突与协调下的制度融合:资本制度新规则设计

(一)股东保护的规范群建构

第一,引入授权资本发行规则,要考虑新旧股东的利益冲突,关注授权资本发行中的股东保护问题。在授予董事会发行新股权的同时,建立相适应的约束机制。首先,对授权发行进行限制。然而此种限制手段应有利于董事决策权的实现,以推动公司治理。其次,弱化股东的法定优先认购权,大型公开公司实在不宜预设法定优先权。最后,设置控制权转移的警戒机制。一旦新股发行将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动,偏离了该制度的功能和目标,应以是否导致公司控制权移转为标准作为授权资本发行的控制边界,并以股东大会决议作为阻却机制。

第二,完善利润分配制度中的股东利益考量。英美法的“清偿能力”测试标准,仅要求公司总资产大于总负债,且净资产足以清偿公司债务和维持公司日常经营需要,即使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也可分配利润。相较“无盈不分”标准,“清偿能力”测试标准更具实践价值,也更加关注公司实际的资产信用,能够为债权人提供切实的利益保护。

(二)债权人保护的规范群设计

第一,授权资本发行规则同认缴制的并存完全可行,但需通过完善加速到期制度来弥补认缴制本身的缺陷。在董事会决定的发行授权资本阶段应采实缴制,原因是授权资本发行本身就是董事会基于公司的融资需求作出的商业判断,如采认缴制不仅叠床架屋,且将与授权资本发行的目标背道而驰。

第二,要完善公司分配中的债权人保护制度。逻辑上公司向股东分配必然危及债权人的利益。上述公司分配标准包括大陆法的“资本维持”模式、英美法的“清偿能力”模式,功能均在于为公司资产的流出设定底线。我国公司法如在分配规则设计上转采“清偿能力”标准,尚需结合公司财务、会计等相关规范予以细化。

第三,辅以强制信息公示制度。资本信用向资产信用转化落地的关键环节,是企业信息公示。完善的公示制度能从根本上解决公司与债权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尤其引入授权资本之后,应将包括出资形式在内的公司资本构成予以公示,防止非货币出资过高估价而引发对债权人的误导。

五、结论

资本制度的重心在资本发行与公司分配两个环节,规则设计基于其调整的核心利益冲突不同而有所不同,前者的改革着力点是为股份公司引入授权资本发行规则,兼以确立董事会发行权的制约机制,用以平衡股东与公司间的利益冲突,同时辅以适应性的认缴制来协调股东与债权人的利益冲突;在后者,可尝试通过引入“清偿能力”测试标准来解决公司资金使用灵活性与债权人保护之间的张力。


 
 
友情链接
主办单位:朔州市法学会   www.szfx.org.cn/   2006-2024  版权所有
地址(ADD):朔州市长宁街5号检察院四层法学会    联系电话(TEL):0349-2169711   传真(FAX):0349-2169711
E-MAIL:szzfbjb@126.com   备案号:晋ICP备09012678号   技术支持:朔州法学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