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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最高法等七部门联合发布意见
发布时间:2022.03.07    新闻来源:山西省法学会   浏览次数:

最高人民法院3月5日会同全国妇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卫生健康委共同发布《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高对家庭暴力受害人保护力度和水平。

明确相关部门强制报告义务

2016年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设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规定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记者注意到,反家庭暴力法实施6年来,人身安全保护令签发数量逐年上升,为家庭暴力受害人设立了一道“隔离墙”。但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人身安全保护令签发门槛高,法官对“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把握不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具体执行中相关部门职责不清晰等,影响了该制度作用的有效发挥。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一个社会性工程,需要各部门合力解决。各部门反复研究,对此取得了共识,这是联合发布《意见》的基础。”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介绍说:“我们立足于各部门具体职责,从源头抓起,打通部门间沟通协作‘堵点’。首先,要求学校、司法行政部门等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在相关工作中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让家庭暴力受害人了解保护自己的法律武器;其次,针对家庭暴力发现难问题,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的强制报告义务,让家庭暴力尤其是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家庭暴力得到有效监督;第三,针对当事人提供证据难问题,将证据的搜集和固定程序前移,明确公安机关在报警处理过程中注重搜集、固定证据,人民法院加大依职权调取证据力度,与公安机关建立互通机制;第四,细化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民政部门等单位共同参与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体系,织牢织密反家庭暴力防控网,真正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作用,打通反家庭暴力的‘最后一公里’。”

此外,《意见》还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加大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法律援助力度,畅通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帮助家庭暴力受害人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

更加注重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意见》共计二十条,从贯彻实施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应当遵循的原则、各部门具体职责、协助执行义务等各方面作出了规定。

其中,《意见》积极贯彻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政策法律精神,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明确贯彻实施人身安全保护令,还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就未成年人接受询问、提供证言等情况,针对性地规定为其提供适宜场所环境、可不出庭作证等条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尊重其人格尊严。

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说:“《意见》明确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要求各部门就家庭暴力问题听取未成年人意见或者制作询问笔录时,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特点,提供适宜的场所环境,采取未成年人能够理解的问询方式,要特别注意保护其隐私和安全。必要时,安排心理咨询师或者社会工作者协助开展工作。明确未成年人作为受害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未成年人子女作为证人提供证言的,可以不出庭作证。”

细化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程序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但该规定较为原则,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后如何进入强制执行、协助执行部门具体如何协助等均需要进一步细化落实。

据介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分为两类:一类是作为义务的执行,比如“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另一类是不作为义务的执行,比如“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对于不作为义务,不需要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但是如果被申请人违反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于作为义务,如果被申请人不履行,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意见》明确,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对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相关单位的协助执行义务,《意见》也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公安部门除了协助督促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在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及时出警外,还需要将情况通报给人民法院,真正地实现部门联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则可以发挥矛盾纠纷化解一线优势,跟踪记录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情况,提供法治教育、心理辅导,并帮助受害人及时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联系,切实调动各部门协同的反家暴联动机制活力。

该负责人透露,目前,最高法正在抓紧研究制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司法解释,以更全面、充分、及时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下一步,各部门将严格落实执行《意见》规定,切实将人身安全保护令这项制度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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