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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善斌、钱宁:个人破产热点的冷思考——以立法条件的考量为中心
发布时间:2022.02.25    新闻来源:山西省法学会   浏览次数:

普遍实施个人破产制度是各国破产立法的惯例,也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大势所趋。在理论界,多位学者为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路径建言献策;在实务界,国家政策部署多个试点地区对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展开探索。但在个人破产立法热度水涨船高之时,仍需冷静思考:我国目前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拥有怎样的现实基础?在我国构建个人破产制度又面临哪些现实的障碍?对此,武汉大学法学院张善斌教授、钱宁博士研究生在《个人破产热点的冷思考——以立法条件的考量为中心》一文中,对我国个人破产制度构建的立法条件进行了一定的分析,并进一步为破除我国个人破产制度构建的障碍提供了设计方案。

一、比较法视角下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条件考察

个人破产制度的形成与发展融合了特定历史背景下社会秩序对法律制度的功能期待与价值需求,并经历了“由西向东”的大致发展脉络。具体而言,域外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条件包括: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社会需求、宗教力量对公众法意识接受程度的影响、法律人才的充分供给、相关制度的有效支撑四个方面。值得注意的是,个人破产制度并非独立的系统,欧洲多重法源规范体系下出现的专业调解人士通过将不同的破产制度和债务清理程序以及规范和理念融合进一个共同兼容的规范性秩序,使得个人破产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在动态运行与不断修正中完成了良性衔接。

二、我国构建个人破产制度的现实基础

(一)我国现阶段的政治导向赋予了个人破产制度正当性

首先,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以及破产制度的完善,对优化营商环境而言有着重要的作用,优化营商环境已被党中央、国务院列入重要日程。其次,习近平总书记在会议上的发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主体发布的改革纲要及方案,均反映出构建个人破产制度已得到我国国家意志的认可。最后,从法律的价值目标来看,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有助于更好地保障人的尊严。

(二)经济发展需要是个人破产制度构建的有力支撑

一方面,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消费贷款数据、居民部门杠杆率以及家庭负债情况,我国消费信贷快速发展,个人信贷的规模迅速扩张,我国居民家庭消费信贷行为已呈普遍化形态。另一方面,我国银行业的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率多年上升,不良贷款余额的增幅远大于各项贷款增幅。因此,我国消费信贷市场繁荣与风险并存的现实,驱使我国构建完善的个人债务清理机制。

(三)司法“执行难”呼唤个人破产制度的出台

“执行难”已成为长期以来困扰法院司法工作的突出问题。据统计,法院执行案件中一半以上的债权人分文难取,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现象在司法实践中并不鲜见。个人破产制度的缺位造成了大量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得不到制度化处理的局面,进而大大加剧“执行难”的弊病。因此,“执行难”的现状呼唤构建个人破产制度。

三、我国构建个人破产制度的堵点

(一)个人破产制度构建的本土探索并不充分

从国家历史视角来看,我国传统社会未产生适合破产制度生存的土壤,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立法活动有关破产法的实践并不充分。从理论研究状况来看,目前理论界对个人破产问题体系化的成果较为缺乏、本土化建构关注不足。从配套制度来看,我国与个人破产相关联的配套制度较为单薄,个人征信制度、个人财产登记与申报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农村土地制度与个人破产制度的衔接仍存在诸多问题。从地方实践探索来看,尽管当前国内数地已开展个人债务清理试点工作,但仍存在地域分布极不均衡、试点数量不足、缺少对各地个人债务清理经验的规范性提炼等多方面不足的问题。因此,对于一部良善的“个人破产法”的出台,我国尚缺乏充足而科学的经验积累。

(二)公众法意识尚未完全转型

我国公众自古以来对商人群体的不信任是我国破产免责文化贫瘠、公众难以接受个人破产制度的其中一个原因。从社会现状来看,虽然国家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但是在我国长期存在的小农经济及“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父债子偿”等根深蒂固的观念的影响下,公众在法意识层面仍然难以完全接受个人破产,这也是我国《企业破产法》的立法者最终摒弃了个人破产制度的原因之一。

(三)现有破产审判与管理人专业队伍过于单薄

一方面,数量上我国破产审判庭数量明显增加,破产管理人队伍亦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充实,但在近年司法实务破产案件数量逐年剧增的趋势下,相较于营商环境需求而言仍然单薄,“案多人少”的现象仍然突出。另一方面,破产案件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与特殊性,并且与程序的复杂性相交织,对破产法官和破产管理人的综合能力要求较高。在破产审判优化与改革的形势要求下,破产审判的司法应对能力以及破产管理人的业务能力存在较大不足。因此,倘若个人破产制度贸然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届时个人破产案件恐怕将对法院造成巨大的压力。

四、破除我国个人破产制度构建障碍的建议

(一)强化个人破产配套制度建设与实施

在个人征信制度方面,建议围绕机构的设置、机制的完善与协调两方面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在个人财产登记与申报方面,应进一步完善包括存款在内的重要财产实名制度,加强行政、金融等相关部门与司法机关之间必要的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并辅之以对网络平台的规范化监管与实名制建设。在社会保障制度方面,应厘清社会保障制度内部各子系统的定位,强化医疗、就业等重点领域的保障措施建设,加强针对农民等特殊主体的保障措施建设。

(二)加强个人债务清理机制构建的地方实践

立法需要更多实践经验支撑,以为个人破产立法提供更多“营养”。一方面,应对地方有益经验进行规范总结,通过法定程序使之成为具有相对较高效力的规范文件,并在实施过程中进行必要监督和权利救济。另一方面,应结合我国各地域特征,使个人破产试点地区尽可能全面覆盖我国各个行政区域,尤其是民族自治地区,在进行试点探索时应注意结合当地的风土民俗和习惯做法并将其制度化,为此后个人破产制度的统一构建提供坚实的地方经验供给。

(三)培育公众的法律信任意识

破除构建个人破产制度的障碍因素,积极引导公众法意识的转型,重点在于培育公众的法律信任意识。具体而言,首先,应积极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保持个人破产相关信息畅通。其次,加强相关网络平台建设,为当事人提供文书、案例信息及法律咨询等服务,将个人破产的制度机理与典型案例适时传递给公众。最后,强化舆论引导,借助主流媒体发挥“意见领袖”的作用,通过正确的舆论引导帮助社会公众树立现代化的“偿债观”。

(四)完善破产实务人才培养机制

相较于其他法学学科,破产法学教育无论是从时间长度还是从教学规模均较为不足,完善破产实务人才培养机制必然将成为破解个人破产制度构建障碍的重大突破口。因此,在理论研究层面,应尽快成立全国性的破产法学研究会,同时加强破产法教育研究机构建设,在高校中增加破产法课程的设置,并增设商法、经济法、经济学、会计学等基础课程。在实务操作层面,应通过成立破产法庭、制定更为合理的破产案件考评机制、增加破产法官的数量、拓宽破产审判人员和破产管理人的培训渠道、加强破产管理人协会建设等手段大力扩充破产人才队伍。

五、结论

域外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条件由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社会需求、宗教力量对公众法意识的影响、法律人才的充分供给、相关制度的有效支撑共同构成。我国现阶段的政治导向、经济需求、司法状况已然决定国内构建个人破产制度的现实基础。然而,我国个人破产立法的条件仍难谓成熟,其堵点表现为个人破产制度构建的本土探索不充分、公众法意识未完全转型以及专业人才队伍过于单薄。于我国现状条件而言,在出台“个人破产法”之前,需要通过强化个人破产配套制度建设与实施、加强个人债务清理机制构建的地方实践、培育公众的法律信任意识、完善破产实务人才培养机制等途径以夯实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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