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法典化:可为、难为与应为
马焕灵
(广西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 要]:教育法法典化是消解教育法律法规碎片化、复杂化,形塑健全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法律体系的必由之路。历经40多年的建构与重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法律制度体系已初步建立。时至今日,教育法法典化已成为大势所趋、民心所向,继而具备了坚实的思想基础、制度基础以及实践基础。但不可否认,其仍面临着教育法法典理论研究有待深化、教育立法修法任务较重、法典化任务工作量大且难度高等理论层面、制度层面与实践层面的难以作为与无法作为。基于此,应在依法治教理念指导下,夯实理论基础,筑牢教育法法典化之根基;整合现有教育法律体系,科学搭建教育法法典化脚手架;继承与借鉴,构建教育法法典化的中国方案。
[关键词]:教育法;法典化;依法治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2021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称为“民法典”),是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民法典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其立法模式和立法技术对我国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立法提供了新的立法思路和借鉴经验。教育作为社会生活的重要领域,其法治建设是教育学者、法学者以及广大群众关注的热点。“民法典”的巨大成功为教育法制体系建设指明了方向。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教育领域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逐步建立了由单行法和法律法规组成的社会教育法律体系,为我国的教育事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并规范了教育领域内的各项教育活动,推动了我国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但教育单行法是针对解决特定教育问题的立法,其存在某一单行法无法与其他单行法相衔接,或者造成在立法时各单行法的内容存在冲突与交叉的问题。因此,步入新时代,推进教育法法典化既是提高我国教育质量的法律保证,也是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和推进依法治教的重要基础。“知人者智,自知者明”,梳理我国教育建设的现实情况,厘清我国教育法制体系建设的思想基础、制度基础和实践基础,是高质量教育法法典化建设的前提性工作。
一、我国教育法法典化的可为
教育法法典化既是健全我国法律法规体系的价值理念,又是健全我国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手段。随着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重大政治任务的深化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法律制度体系的不断健全,我国教育法治工作的稳定实践以及对世界教育法法典化的博采众长,教育法法典化至今已具备了坚实的思想基础、制度基础以及实践基础。三大基础的“保驾护航”使得新时代我国教育法法典化的实现大有可为。
(一)思想基础:全球视域下的鼓与呼
依法治教思想已成为教育强国梦实现的压舱石。2018年11月29日日,时任教育部部长的陈宝生同志在北京召开的全国教育法治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依法治教工作……着力从立法、修法、尊法、护法、传法、用法、执法、守法、学法、研法等十个重要方面抓好落实。”诚然,教育法法典化可以且可能成为落实好立法、修法等十个重要方面的利器。国内各界对此亦达成共识。一方面,国家宏观层面相关机构强烈倡议。在近些年召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为数较多的人大代表多次力倡行政法典、环境法典、知识产权法典等部门法的法典化建议。如前所述,2020年5月我国颁布了首部直接以“法典”冠名的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民法典》正式开启了我国立法进入“法典化”的大门。随后,2021年1月,中共中央在发布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明确指出:“对某一领域有多部法律的,条件成熟时进行法典编纂。”同年3月,教育部网站发布的《教育部政策法规司2021年工作要点》第6条明确指出:“研究启动教育法典编篡工作”。同年4月,中国人大网发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中明确指出:“要统筹立法质量和效率,科学合理安排法律案审议工作……研究启动环境法典、教育法典、行政基本法典等条件成熟的行政立法领域的法典编纂工作”。另一方面,国内学者大力呼吁。学者管华对建国四十年以来的教育法治进行了梳理。其研究证明了我国教育立法已实现了从完全空白到如今体系逐渐形成与完善的顺利转变。学者何勤华对于法典化早期发展进行梳理,证明了法典化是人类文明的最重要的成果,同时也是现代国家实现法治的最佳选择之一。以上述学者为代表的学术研究为教育法典化奠定了重要基础。基于此,部分学者提出了可行性举措。比如,学者张文显提出了新时代的中国法典应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利益为本位,以法理为依归,以宪法为统领,以科学为支撑,未来的教育法典化不仅要贯彻法治精神,更是要围绕教育法律问题,以人民的利益为重。其为教育法典化的实现指明了方向。学者任海涛为实现该倡议的落地,由此提出利用数学推导的“提公因式法”为教育法典的立法提供程序的构建,将教育法法典化的编纂运用总则与分则的方式落实。学者朱明哲则从理论上厘清了教育法法典化的模式,指出目前进行法典化的模式有两种,分别是体系型和汇编型。其有效地保证了构建完整的教育法法典化模式。不难发现,教育法法典化已引起国内各界的共鸣,且已成为我国建设高质量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议题。
放眼世界,教育法法典化趋势已渐趋明显。教育法法典化现象已顺利“落户”于大陆法系国家和美英等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的普通法系国家。判例法系的代表,美国在其编撰的《美国法典》中专门设置了《教育法典》。大陆法系的代表,韩国于1993年编纂了《教育法典》;2012年,俄罗斯出台了教育“宪法”—《俄罗斯联邦教育法》,该法本质上是教育法法典;欧洲较为贫穷的国家摩尔多瓦亦于2013年制定了《教育法典》。诚然,教育法法典化已成为法治国家的共同追求。
综上所述,不管是政府层面针对教育法法典化的倡议,还是学术界针对教育法法典化的探讨,均为教育法法典化的启动与建设提供了价值论、原则论、模式论、方法论、体系论等多方面的思想支撑。
(二)制度基础:教育法体系已初具规模
教育法法典化是以现有成文法和制度规范为基础而进行的动态实现过程。换言之,教育法法典化的实现必须以一定密度的教育立法等为基本前提。综观之,目前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已颇为壮观。国家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教育法规已初具规模,三者协同发力,共同保障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追溯教育事业的立法轨迹,我们可以强烈地感受到,依法治教得到切实保障,教育立法取得切实性进展,教育法制化建设逐步得到加强。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国家教育政策、法规建设工作便有条不紊的持续推进。198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这是我国首部国家层面的教育立法。这部里程碑式的法律的诞生相继催生了其他10部教育类法律的相继出台。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通过的首部专项教育法律。《义务教育法》的颁行标志着新时期我国教育立法的起步,自此,我国教育立法工作稳步向前推进。20世纪90年代,我国先后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奠基性教育法律。这些教育法律的颁布使得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有法可依。同时,1993年,国务院印发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明确指出:“要逐步走上依法治教的轨道”。至此,我国已初步建构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法律体系。
步入新世纪,依法治教理念持续深化,教育法制化建设持续推进,教育立法有了新的进展。200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教育事业发展和教育法制化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其标志着我国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有了法律的支持与保障。其对于深化我国办学体制改革、形成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共同发展新格局的重要意义更是不言而喻。2021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家庭教育促进法》,将家庭和学校、社会等多方教育合力从法律层面上正式拉至一个舞台。这意味着多元共建共治共享的理念得以落地。2018年,我国启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修订工作。从立法到立法、修法……我国教育法治化工作在实践中不断迭代升级。此外,中国特色法治教育的开展有赖于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性教育法规的共同发力。地方性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立法的重要补充。地方性法规遵循因时因地制宜原则,基于国家宏观层面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精神,从本地实际出发,通过制定与宏观层面教育法律或教育行政法规相配套的实施办法,最终使得国家意志得以落地(具体见表1-3)。
时至今日,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宪法和10部教育专门法律为主,200余部教育行政法规和12000多部地方性教育法规(现行有效,截至2019年8月)为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难发现,我国确立了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法律法规结构逐渐完善,法规数量丰富、层次较为清晰,覆盖了教育的各个领域和层次。虽立法质量、领域涵盖等方面还有待完善,但其基本上能够保障为教育强国梦保驾护航。这也意味着我国教育法法典化的前期准备工作较为扎实,其推进具有较强的可行性。
(三)实践基础:教育法学学科的蓬勃发展
实践是理论形成和发展的源泉。为解决教育领域问题而进行的、能够为实现教育法法典化提供借鉴和指导的一切物质性活动,均是教育法法典化得以实现的“源头活水”。教育法法典化的实现是一个系统的长期性工程,必然离不开前期调研、立法研讨和相关论证工作等支撑。而这些工作又赖于教育法学学科建设的成熟度。无疑,经过40多年的发展,教育法学在学术研究、人才培养、参与国家政策与立法咨询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
第一,教育法学学科课程体系不断完善。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各大师范类高校相继提高了对教育法学的重视程度,陆续开设教育法学课程。例如,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张维平教授率先在沈阳师范学院(现沈阳师范大学)创立教育法学学科并讲授教育法学课程,并在2009年在全国第一个成立以教育法学命名的硕士学位授权点。
第二,教育法学学术团队日益壮大。20世纪90年代初,劳凯声教授创立北京师范大学教育法学学科,团队包括劳凯声教授、刘复兴教授、余雅风教授、尹力教授等成员。其科研实力较强、学术影响较大。随后,华南师范大学的黄崴教授、华东师范大学的吴志宏教授、华中师范大学的李晓燕教授、东北师范大学的杨颖秀教授、中国人民大学的秦惠民教授相继展开了教育法学教学与研究工作。近年来,华东师范大学、西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大学等一批中青年法学学者加入教育法学学科建设。知名的教育法学者队伍日益壮大。除前述学者外,孙绵涛、陈鹏、杨颖秀、程雁雷、湛中乐、孙霄兵、马雷军等一大批学者积极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健全建言献策。
第三,专门化的学术研讨会的智识贡献。教育法法典的编纂需要集思广益,2021年4月10日,“教育法的法典化”学术研讨会在北京召开。会议围绕教育法典编纂的背景、必要性、法典的功能、教育法典的体系设计、编排思路、可借鉴经验、技术性问题、教育法的司法实践等主题进行了研讨,其智慧输出为教育法法典化的实现指明了方向。
综上所述,教育法学学科的不断成熟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法律法规体系的健全程度,为教育法法典化的实现奠定了坚实的实践基础。
二、我国教育法法典化的难为
教育法法典化是各国立法的普遍趋势。在我国随着民法典编纂工作的开展,教育法法典编纂的呼声越来越高。但我国教育法法典化仍面临着一定的现实困境,教育法法典的编纂工作任重而道远。
(一)理论困境:教育法法典理论研究仍有待深化
稳定的法典化需要一个基本的理论共识,那就是该法典化对基本法律概念、主体性法律制度、核心法权结构等问题有非常成熟的共同认知和一体遵循,并将其作为法典构造的基石。然而当前我国教育法法典化的理论研究正处于起步阶段,关于编纂教育法典有关的立法原则、法典设计价值、法典编纂技术、法典体例编排、法典与其他法律和国际规范的衔接等相关理论研究仍较为薄弱,同时在相关学理上仍存在一定的争议。如关于教育法法典体系的编排主线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形成了教育管理说、教育行为说以及教育法律关系说等多种学说。又如关于教育法法典化的模式选择,目前学者们虽普遍赞同借鉴编纂式模式,但具体编纂步骤和技术尚未进行深入探讨。相对丰硕的理论成功是教育法典起草的基本条件,显然目前我国教育法法典化理论基础尚未夯实,共识性的学理支撑尚未形成,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我国教育法法典化的进程。
此外,“解法典化”与“再法典化”理论的循环往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我国教育法法典化的开展。当前西方大陆法体系国家普遍在法典出台后出现了“解法典化”的情况,即立法机关在现有法典的基础上,制定了大量的特别法,这些法律与原有的法典形成了竞合关系,冲击了法典的中心地位。为了应对这一现象,西方各国又采用了“再法典化”的方式,即国家整合特别法对法典进行更新,甚至用新的法典去替代旧法典,来维护法典的中心地位。如此往复,必然会是法典的中心地位收到侵害。这也是我国教育法法典化未来构建过程中必须要考虑的理论及技术的问题。
(二)制度困境:教育立法与修订任务较重
“法典不易修改,不能随着社会的进步而进步”。由于法典的逻辑严密性和语言的凝练性以及制定程序的繁琐性,必然导致法典修改启动程序的艰难性。并且频繁修改必然会对法典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产生影响。因此,在教育法法典化过程中应坚持前瞻性原则,立足于并在一定程度上超越教育教育现实问题,保证教育法法典的引领性,否则将会导致教育法法典滞后于社会现实的发展。此外,教育法法典应具有内容上的完备性,教育法典的内容应包括教育制度的各个方面的具体法律规范以及全部的秩序和规则。然而目前我国教育立法的空白仍较多,立法与修订任务相对较重,且对教育改革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尚未明确。
“十二五”期间确定了“六修五立”立法计划,即修订《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学校法》《教育考试法》《学前教育法》《终身学习法》《家庭教育促进法》等法律。但目前该立法计划任务尚未完成。首先立法进度慢,单行法依旧阙如。正如前文所言我国教育法律体系已初具格局,但是立法法域不全,单行法依旧有待完善。目前,“五立”仅立了两部。2021年7月《学前教育法草案(送审稿)》已报送国务院审议,2021年10月《家庭教育促进法》出台。可见目前教育法律体系还缺乏特殊教育、终身学习等领域的单行法;此外关于考试、学校管理等方面的法律亦呈空白。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影响着我国教育高质量发展,如考试立法跟不上考试形势的变化,影响着人才的培养质量;又如,有专门学校方面的法律仍需完善,尤其是在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过程中分工的界定、工读学校的性质和任务、在招生上强制性与自愿性结合、其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教师待遇、工读学校的学生教育管理等方面应有相关规定;再如,校园霸凌方面的立法还存在一定漏洞,导致难以依法对施暴者惩处。总的来说,当下教育法律体系还不尽完善,需要尽快补齐短板。
其次,立法修订相对滞后。经过两个五年计划,“十二五”期间确定的“六修”终于在今年完成。但如今我国正处于教育改革深化阶段,正向高质量教育迈进,面临着复杂多变的社会环境,存在着诸多教育改革的重大问题,急需对已有教育法律法规随着社会变革而调整更新。目前《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近40余部法律法规、条例等自通过以来,未进行过修正,大部分可能已经不适应我国当前教育发展的现状,不能解决当前错综复杂的教育问题,这就要求我国加快立法修订工作,以适应时代的发展,为教育法法典化提供完善的制度保障。
(三)实践困境:法典化任务工作量大且难度高
教育法法典的编纂是一项重大的、严肃的立法工作,工程量浩大、难度极高的综合性立法活动,法典编纂的工作需要耗时几年甚至是一个时代的法学研究的基础上才能最终完成的。在推进我国教育法法典化的实践工作中,由于教育法律体系的臃肿化和法典化过程利益博弈问题必将对我国教育法法典化工作提出极大挑战。
一是我国臃肿化的教育立法体系对于教育法法典化工作提出了巨大挑战。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教育法律体系得到了迅猛发展,且呈现出臃肿化现象。一方面就体系构成而言,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体系较为庞大复杂,包括了《教育法》等教育法律、《学位条例》等教育法规,以及《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等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教育法规和教育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等近四百部法律法规,规模庞大。另一方面就教育法律法规内容而言,其内容细微复杂,存在将立法调整范围领域不当扩充的问题;但同时又存在不同领域、不同级别的教育法律法规之间出现了内容重叠的现象,且相关立法没有对诸多重要内容展开抽象规定的碎片化问题。因此要想通过法典化使我国如此庞大、复杂的、碎片化的教育法律体系达到实质性与形式性的统一,保持教育法的规范一致性和教育法的价值的内部融合对于新兴的教育法相关部门工作以及教育法人才需求提出了极高要求。
二是立法过程中利益博弈导致在一定程度上阻碍法典化的进程。教育法具有特有的交叉性,首先教育法具有司法和行政法的交叉性,教育法既可以作为诉讼依据也可作为行政规范;其次教育法与法典完成的部门法存在交叉性,教育法涉及受教育权、学术自由、教学管理、教育费用等多方面问题,设计各个法律部门的调整范围,需要合力解决。再次教育法包含主体权利与义务的交叉性,教育法中学生接受教育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教育法的特殊的交叉性决定了其面临着诸多不同的复杂利益主体,而不同利益集体对教育有着不同的预期,必将导致其对教育立法产生不同要求以保护自身的利益。这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教育法法典化势必会将教育领域的矛盾冲突和利益博弈全部集中在教育法典的立法过程中,成倍增加立法的难度,甚至有可能造成立法的夭折。
三是教育法法典化借鉴域外经验难度大。目前国外教育法法典化的国家主要美国、英国、日本、韩国、俄罗斯、法国和德国等发达国家,其教育法典的编纂经验在理论上可为我国提供经验借鉴。但是由于各个国家的教育法律体系机制及文化差异较大,在实践过程中其经验借鉴难度仍相对较大。纵观各国得教育法典化,其法典化模式主要有四种。第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汇编式模式,该模式将教育领域已有的法律法规以特定的逻辑集合与编排,汇编成法典。第二种以法国为代表的以教育法典为主但包含部分教育单行法的模式,该模式以现有法律规范进行整理、修改、编排,使之逻辑连贯最终汇编成法典。但考虑到我国目前教育法律体系存在的诸多问题,第一第二种模式并不适合我国。第三种是以德国、俄罗斯为代表的编纂式模式,该模式将分散化的教育法进行革新使之体系化,并逐步实践法典化。部分学者认为我国应采用该模式,但是由于我国教育法律体系所需进行的革新与这些国家仍存在相对较大的差异性,因此在借鉴时仍需要加大对我国教育法律进行体系化。第四种是以日本为代表的类教育法典模式,即“基本法+单行法”的模式,但该模式要求教育单行法较为齐备,考虑到我过教育立法体系有待完善的问题,该模式亦不适合我国。
三、我国教育法法典化的应为
在世界法典化潮流的浸染与推动下,我国学者相继提出行政法典和环境法典等学术畅想和立法建议,对此教育(法)学者也不甘落后,提出制定《教育法典》。从实践角度看,虽然我国教育法典化面临理论、制度和实践困境的牵绊,但是以法典化促进教育立法现代化已经成为我国教育立法的必然趋势。所以,在依法治教思想指导下,教育法法典化从夯实理论基础,整合教育法体系,深化以学科建设为支撑的教育法典化实践三个方面的工作,可视为推进我国教育法的法典化进程的应为之举。
(一)夯实理论基础,筑牢教育法法典化之根基
由于我国教育法法典化相关研究的滞后,导致教育法典的基本框架设计,教育法典总则研究以及具体的教育立法领域的理论等的相关理论发展迟缓。缺乏理论支撑的教育法法典化过程,因无法找到现实的落脚点而犹如空中楼阁。因此,夯实理论基础成为推进教育法法典化进程的逻辑起点。
第一,强化法理学知识,铸牢研究基础。教育法法典化是一个庞大的系统立法工程,需要重要理论成果的支撑。而这种重要的理论成果的问世,建立在大批拥有丰富法理学知识的研究者不懈努力地研究基础之上。一方面其强调研究者要以规范的法理学知识为根基,并与我国的立法实践相结合,来研究教育法法典化的本土理论;另一方面,号召年轻学者夯实法理学知识,在运用科学的理论来指导研究的同时,激发研究热情。简言之,教育法理学与教育法法典化二者相辅相成,互相成就。教育法法典化理论与法理学知识在教育法法典化过程中的守正创新,以满足夯实教育法法典化理论基础的需要。
第二,多元主体参与,激发创新思维。教育法法典化的支撑理论的建设是一个动态持续发展的过程。多元主体参与教育法法典化理论建设,为推进教育法法典化进程注入新的智力支持。在立法队伍的建设主体上纳入相关领域的社会研究机构、高校中具有立法研究成果的骨干人才、尤其是关注教育法律的法律精英,一是能为教育法法典化提供众多的思路。通过优化实施路径,加速法典化的进程。二是能为保障教育法法典化过程中的合理化、科学化提供智力支持。最重要的是,这些来自法律相关领域的专家、精英,在教育法法典化问题上的思维碰撞和交流,将使教育法法典化的中国方式出炉成为可能。
第三,健全立法基地,为教育法法典化护航。立法基地的建设,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教育法的立法起草、论证、评估机制,对推动立法工作具有重要的作用。建立一定数量的教育法法典立法基地,将有利于从地方层面推进教育法法典化理论构建和论证的进程。一方面,立法基地是“加油站”。立法基地立法主体就近提供面对面信息交互、辩论的场所,有利于教育法法典化理论价值的理念提炼和体例结构的论证,从而推进教育法典的普遍性、稳定性和明确性;另一方面,立法基地是“宣传岗”。立法主体通过收集基层层面的法典化信息与需求,丰富了法典化的理论构成,能有效推进空白教育法律法规立法的进程;同时教育法法典化的思维和逻辑也为基层人员所了解,能够调整现有法律法规的不适应性,为教育法法典化是顺利推进减少障碍。
尽言之,在依法治国的宏观背景下,教育法治成为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之一。依法治校指向下的教育法法典化理论的构建与创新是推进教育法法典化稳步进行的基石。
(二)整合现有教育法律法规,科学搭建教育法法典化脚手架
改革开放后,我教育法律体系构建一直是针对较为迫切的教育问题不断制定专门的规定,或是立法机关持续根据教育新进展而增添新的立法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来组成。这种针对教育基础性性问题细枝末节的修补和微观领域展开事无巨细的调整,导致我国教育法系体现呈现出具有一定规模,同时又摆脱不了臃肿化、碎片化、技术化的实然样态。当前,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文件强调完善法律体系重要性的背景下,建立逻辑清晰、层次分明、内容全面的教育法律体系成为教育法治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而整合教育法律体系,为教育法法典化搭建合理化框架,是教育法法典化进程的关键环节。
第一,以教育法体系化厘清教育法法典化框架的构建逻辑。“教育法体系化”指在规范基本完备的基础上,以统一标准对教育法律规范分类与整饬,使原本分散的教育法规范擢升为结构完整、逻辑缜密、层次分明的规范体系的过程。教育法体系化是教育法法典化教育法体系化是教育法法典的前提与基础。只有对教育法体系化的合法性与逻辑性展开充分地论证后,才能理清教育法法典化的立法模式、逻辑结构和价值取向。换言之,要实现教育法的法典化,必须率先推进教育法的体系化,以体系化逐步推动法典化的实现。
第二,积极弥补教育领域的法律空白。教育体系化主要体现为两条思维路径:一是从立法论的视角对制度体系的构建的反思。有效地弥补教育领域的法律空白。目前,我国的学前教育法、教育考试法、终身教育法等单行法尚未出台。同时,2016年《法治日报》也发文呼吁:“家庭教育不应该成法律的空白”。由此可见,在一些教育类型和教育领域的教育活动,我国至今仍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据。二是制定教育法律的部门统筹规划教育法律的五个层级:教育基本法律、教育单行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和教育规章。这五个层级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纵向教育法体系。在完善教育法体系化时应注意避免重复立法,节约立法资源,提高立法质量。
第三,推动成熟的教育规章升级为教育法规。我国教育规章一般包括国家教育委员会的教育规章和地方性政府的教育规章。对一些实施时间长且效果好的教育规章,可考虑将成熟的规章升级为教育法规。申言之,教育部门的规章和法规的编纂要遵循从实际出发的原则,适时调整内容以提高其对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适切性。经过立法部门的研讨,一些具备普遍性和科学性的规章制度应当得到认可并予以普及。总而言之,推动成熟教育规章进档升级,有利于教育法体系化与本土性的协调和教育法法典化目的的实现。
(三)继承与借鉴,构建教育法法典化的中国方案
在当前复杂多变的国际国内教育形势面前,我国的教育立法不仅要关照多元利益主体诉求的冲突化,还要兼顾多重教育规律的重叠性。具体地说,教育立法既要符合法治的精神和理念,符合国家的总体发展战略、国际的发展趋势,同时又要兼顾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的基本规律。因此,教育法法典化作为一项复杂的综合性立法活动,必须遵循以学科建设为支撑的实践路径,在继承与借鉴中,逐渐构建教育法法典化的中国方式。
第一,教育法学研究团队的发展和学科建设的推进将为教育法法典化提供充足地智力保障。当前,尽管学术界仍无法就教育法的独立性达成共识,同时对教育法成为独立学科存在争议,但在依法治校推动下,教育法学科建设得以迅猛发展。一方面,不仅教育学界重视教育法学的研究,众多法学界人士也加入到教育法学的研究中;另一方面,大批高质量的研究成果的呈现,不仅促进了教育立法的进步,还推进了教育法学科的建设。此外,教育法学术研究学术互动逐渐深入,为法律规范的完善提出了可行性方案。其是教育法体系化不可或缺的智力保障基础。
第二,中国教育法法典化的继承与传承。“及春秋战国,而集合多数单行法,以编纂法典之事业,蚤已萌芽。”中国的“法典化”则正式开启于魏晋之际,曹魏《新律》是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律典,晋令则是第一部令典。由此可见,当代中国步入法典化的进程,是对本土传统延续的必然结果。同时,我国其他部门法法典化的经验可为教育法法典化学习和继承。如,近几年来《民法典》、《环境法典》、《知识产权法典》的立法过程、研究成果都可以为教育法法典化提供良好的思路。
第三,国外编纂教育法典的经验借鉴。目前,教育法法典化已经成为国际教育立法的主流趋势。俄罗斯、日本、美国各代表着一种典型的教育法典化模式。中国教育法法典化需要从国外教育法典的国际比较中,提炼符合中国教育国情的经验与成果,为之所用。但为之所用的前提是,必须强调本土性的思维,反对拿来主义。中国教育法法典化的思维,本质上是对法律的形式逻辑思维、法典与本土化的协调、法典发展的动力和促进法典目的实现的辩证统一认识。基于本土性思维的对外国经验的借鉴,才是基于中国教育法法典化内在逻辑价值的实现。
“成文法之初起,不过随时随事,制定为多数之单行法。及单行法发布既多,不得不撮而录之,于是所谓法典者见焉”。正如梁启超所言,成文法产生后,法律形式的演进并未停止,而是继续向更高形态的法典转化。“法典化”赋予社会的首要价值是追求统一法律秩序。我国教育法法典化的进程,正是教育界对教育统一法律秩序的追求,对教育之道必要构成,及对先贤理想承载的中国特色教育法治的理想与期待。基于此,立足于中国教育法律法规实际,把脉教育法法典化的可为、难为和应为,继而在新的基础上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法治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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