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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立新:侵权损害赔偿定期金规则的欠缺与具体适用
发布时间:2021.12.27    新闻来源:山西省法学会   浏览次数:

我国《民法典》并没有明确规定定期金赔偿规则,第1187条规定的是损害赔偿的分期支付。而最高人民法院新版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定期金赔偿的具体规则,虽然能够解决司法之急需,但是也存在明显的欠缺,使这一救济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的重要赔偿方法没有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立新教授在《侵权损害赔偿定期金规则的欠缺与具体适用》一文中,对现有规则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明确了解决定期金赔偿司法解释不当规范问题的法律适用规则,确定了适用定期金赔偿的具体方法。这对于形成我国完善的定期金赔偿制度,更好地保护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平衡好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一、《民法典》第1187条规定的赔偿方法的真实含义

一般认为《民法典》第1187条已经对侵权责任法中的定期金赔偿作出了规定。但是该条文所规定的“分期支付”实际上是损害发生后关于赔偿具体支付方法的规定,而不是传统民法对将来的损害进行赔偿的一次性赔偿和定期金赔偿。因此,《民法典》第1187条规定的分期支付不是定期金赔偿。

对损害赔偿责任确定判决之后发生的损害赔偿,即将来的损害赔偿包括对扶养来源丧失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残疾赔偿金赔偿和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等,才存在选择一次性赔偿或定期金赔偿的可能。定期金,其实就是根据在法院判决确定后的未来一段时间发生的损害按照一定的期限向被侵权人支付的赔偿金额。

适用定期金赔偿的多数是人身损害的终身赔偿,只有对未成年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是到其18周岁截止。对人身损害的终身赔偿适用定期金方式相比现在的一次性赔偿20年的方法更为合理:第一,定期金赔偿的期限与被侵权人的实际寿命保持一致;第二,避免了赔偿义务人一次性支付赔偿金而遭受的利息损失;第三,担保方式可以保障赔偿责任人丧失赔偿能力的风险。

二、我国司法解释对侵权责任定期金赔偿规则的补充与不足

(一)我国司法解释对定期金赔偿规则规定的发展

最早使用定期金概念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不过,这部司法解释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后的司法解释整理中已经被废止。2004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旧版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33条和第34条规定的是准确的定期金赔偿规则。不过,原《侵权责任法》以及《民法典》都没有采纳这些意见,仍坚持一次性支付和分期支付的赔偿方法,没有特别规定对将来发生损害的定期金赔偿规则。为了补充《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定期金赔偿规则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修订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新版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与《民法典》同时生效。

(二)新版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关于定期金赔偿规定存在的问题

新版和旧版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关于定期金赔偿的主要内容基本相同,差别在于:(1)旧版第33条规定定期金赔偿适用于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三种赔偿,新版第20条规定定期金赔偿的适用范围不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2)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新版规定在第16条,即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3)新版规定第21条第2款增加了“定期金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不受本解释有关赔偿期限的限制”的内容,旧版没有规定。

这样形成的结果是,受害人死亡前扶养的间接受害人适用死亡赔偿金受到只赔偿20年的限制,超过20年后,该间接受害人仍需要给付生活费赔偿的,其请求就没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依据。而新版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1条第2款恰恰规定“定期金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不受本解释有关赔偿期限的限制”。两相对照,其矛盾显而易见。

上述问题的形成原因,在于原《侵权责任法》第16条在规定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范围时,遗漏了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项目。为了补充这一遗漏的赔偿项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2009年《通知》)第4条规定将被扶养人的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民法典》第1179条仍然没有明文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因此,新版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仍旧沿着解决原《侵权责任法》该立法漏洞的补救方法,继续作出相同的规定。

然而,《民法典》第1179条对于赔偿项目的规定并非穷尽式列举,完全可以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在新版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继续保留。但最高人民法院在修订该司法解释时,却为了保持第16条与第20条之间的协调,将旧版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33条定期金赔偿适用范围中“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规定予以删除,最终出现了被侵权人死亡对被扶养人生活费不能适用定期金赔偿的后果。

三、对未来的损害适用定期金赔偿的方法与具体规则

(一)解决定期金赔偿司法解释不当规范的法律适用规则

第一,直接适用新版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确定定期金赔偿方法。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为解决救济因侵权行为丧失扶养来源的间接受害人应当适用定期金赔偿的请求权基础的问题,存在两个方案:一是对第1187条规定进行扩张解释;二是直接适用现行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我国的法律实践经验,在立法存在欠缺时,通常不采取扩张解释方法,而直接由法院作出司法解释,在司法操作中直接将司法解释的规范作为法律依据。

第二,对《民法典》第1179条的不确定内容具体化为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该条文是开放性条文,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应当包含在该条的“等”字之中。

第三,将新版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0条扩张解释为包含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解释存在较大的难度:一方面,第16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的表述过死,“计入”之前没有副词限制,使其就是“计入”,没有其他选择。另一方面,第20条规定定期金赔偿的适用范围没有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同样没有缓和余地。

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法,首先是修改新版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将新版第16条规定的“计入”之前加上“可以”二字,使其成为选择性的规定;在第20条内容中增加“被扶养人的生活费”赔偿项目。其次在新版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没有修改之前,直接适用《民法典》第1179条,确认“等”字中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项目,同时确认当事人请求依照定期金方法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以适用该司法解释第16条规定不利于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理由拒绝适用,比照适用该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适用定期金方式。

(二)适用定期金赔偿的具体方法

第一,对各方利益的协调比较均衡,应当是赔偿权利人的权利。如果赔偿义务人请求定期金赔偿,则须征得赔偿权利人的同意。同时,法官不能自行决定适用哪种方法赔偿将来发生的损害赔偿。第二,凡是未来发生的损害赔偿都适宜定期金赔偿,只要符合要求的条件,当事人有适用定期金赔偿请求的,就可以适用定期金赔偿。如果采取定期金方式给付将会实际增加赔偿权利人的负担,法院则不应决定采取定期金方式给付。第三,在确定赔偿义务人的定期赔偿金责任后,应当责令赔偿义务人提供担保,以避免赔偿义务人将来逃避赔偿责任或无法赔偿。在人身损害赔偿定期金赔偿中最主要的担保方式应当为保证和抵押。除此之外,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进行担保,如由银行代管、代发赔偿金等。第四,实行定期金赔偿方式的,必须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式及每期给付标准。第五,在执行期间涉及赔偿的统计数据标准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定期金赔偿的变化必须由法院作出确定,并体现在法律文件中。

四、结语

新版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关于定期金赔偿的规定没有完全解决《民法典》第1187条没有明文规定定期金赔偿的缺陷。对此,应当通过对《民法典》第1179条的不确定内容具体化,对第1187条规定的分期支付扩张解释为包含定期金赔偿制度,进而对新版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6条、第20条的规定进行补充,形成我国完善的定期金赔偿制度,以发挥其作用,更好地保护人身损害中被扶养人扶养来源损失的救济,同时平衡好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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