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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宗元及其法律思想(下)
发布时间:2021.12.01    新闻来源:山西省法学会   浏览次数:

“赏罚务速”的执法原则。柳宗元在《断刑论》中说:“夫圣人之为赏罚者非他,所以惩劝者也;赏务速而后有劝,罚务速而后有惩。必曰赏以春夏,而刑以秋冬,而谓之至理者,伪也。使秋冬为善者,必俟春夏而后赏,则为善者之怠,为不善者懈,是驱天下之人而入于罪也。”他认为,赏罚的目的在于劝善惩恶,要想达到预期的目的,赏罚必须及时得当,如果处理不及时,该赏的不及时赏,该罚的不及时罚,善者就怠,不善者就懈,就等于驱使人犯罪;如果对善恶的行为能够做出积极的反应,就会鼓励为善者积极地从事善行,阻止作恶者继续做坏事,从而减少犯罪。这样做也有利于发挥刑赏的教化作用,进而达到“刑之所以措而化之所有成”的目的。那种根据四时、阴阳、五行等宗教迷信观念而宣扬“赏以春夏而刑以秋冬”司法时令说教,是完全不能成立的。要使为善和作恶的人能够及时得到赏罚,那就会使为善的人受到鼓励,更乐于为善;作恶的人受到警戒,不敢再去作恶。

礼与刑,其本则合,其用则异。武则天当政年间,同州下邽县“徐元庆为父报仇”一案,在当时引起了激烈争论。陈子昂《复仇议状》记载:“徐元庆之父徐爽为县尉赵师韫所杀,元庆变姓名为家保,伺机杀掉师韫,自囚诣官。”关于此案的审理,朝野上下意见不一,或曰诛之,或曰赦之,最后采纳了陈子昂的意见。为了两全其美,既依法判以死刑,又可由朝廷出面立碑设匾予以表彰。事隔百年之后,柳宗元对陈子昂的观点提出了不同看法,认为:礼与刑在本质上是相同的,而具体运用的对象和方法却是不一样的,表彰与惩处是不能同时运用到一件事情上的。惩办应当表彰的,这就叫滥杀,是严重亵渎刑罚的尊严的;表彰应该惩处的这就叫错赏,是严重破坏礼仪规范的。柳宗元在《驳复仇记》文中,提出“刺谳其城伪,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的司法主张。认为议罪要搞清事实的来龙去脉,分清是非曲直,准确地认定犯罪的事实是科罪量刑的前提和基础,不搞清事实,分不清是非,就很难正确断刑。假如徐元庆的父亲没有犯下违背国法的罪行,赵师韫对他的诛戮,只是因为个人之间的怨恨,对无辜的人加以迫害,而州里的长官不去追究他的罪行,刑部的官员也不去加以责问,上下都蒙骗包庇,在这种情况下,徐元庆能以不共戴天为大耻,杀了仇人,这是守礼而行义的行为,对此法不该诛。假如徐元庆的父亲,确实有罪,赵师韫对他的诛戮,就不违背国法。这就不是死在官吏的手中,而是死于国法。仇视国法而杀害奉行法令的官吏是犯上作乱。处徐元庆以死刑,正是用以明正国法,又怎么能表彰他呢?柳宗元还强调“校其供人之实,原本定罪,穷理辩刑”,就是说,定罪量刑要以事实为根据,既要合法,又要合乎情理。对犯罪事实不可偏听偏信,要反复查对,不凭主观意愿行事。柳宗元的这一主张,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的进步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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