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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十四件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1.10.11    新闻来源:中国长安网   浏览次数:

在《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大会第十五次会议(COP15)即将召开之际,10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一批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引导各地检察机关在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中持续深入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的独特效用。

本次发布的14件典型案例中,有8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3件民事公益诉讼案件、3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保护对象既有国家保护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植物,也有动物栖息地、自然保护区,还有对外来入侵物种的防治和本地重要生物种群的保护,涉及物种多样性、生态系统多样性和遗传资源多样性,从国家一级保护动植物到“三有”保护动物(即有益、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均有涉及。

火烧树林被判异地补种弥补受损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额济纳旗境内现存44.4万亩胡杨林,是当今世界仅存的三处天然河道胡杨林之一。

2020年4月,王某某在额济纳胡杨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焚烧杂草,失火引燃地边柽柳导致发生火灾,烧毁保护区核心区内国有林地73.9亩。

同年6月9日,阿拉善盟额济纳旗森林公安局以王某某涉嫌失火罪将其移送至额济纳旗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15日,额济纳旗检察院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于同日依法履行诉前公告程序。

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王某某是当地建档立卡贫困户,家中尚有年迈母亲需要赡养。案件审理期间,王某某主动向法院缴纳了替代补种保证金3万元,与检察机关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

鉴于王某某积极认罪悔罪,社会危害性不大,检察机关认为可对王某某适用缓刑。同年7月23日,检察机关以王某某涉嫌失火罪起诉至额济纳旗人民法院,并对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20年10月12日,额济纳旗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两年执行;判令其在行政机关指定地点补种150亩梭梭林,若补种林地修复不达标则承担代为补种费用3万元;判令王某某在当地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把当事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作为其认罪悔罪表现,将公益诉讼替代修复责任承担方式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有效衔接,充分发挥了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保护中惩治犯罪和督促修复环境的双重功能。

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保护中华蜜蜂

中华蜜蜂系中国独有的珍稀蜜蜂品种。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宽甸满族自治县长白山型中华蜜蜂品种资源保护条例》颁布实施后,保护区周边主要路口、重要地段并未按照条例规定设立保护标识牌。由于缺乏宣传,保护区内外相关人员对条例的颁布实施不了解,有大量外来蜜蜂饲养者进入保护区内饲养中华蜜蜂的天敌——意大利蜜蜂。

经立案调查取证后,2019年6月24日,宽甸县检察院向县农业农村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其依法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督促其加强宣传工作,对在保护区内饲养意大利蜜蜂的情况及时作出处理,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中华蜜蜂品种资源。

县农业农村局在收到检察机关建议后,积极履职设立保护标识牌,并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驱离外来意大利蜜蜂养殖户20余户。

宽甸县检察院就相关问题的解决制定了详细可行的实施方案,多次与县农业农村局协调推进,并与县农业农村局成立了中华蜜蜂品种鉴定专家组,对全县蜂业开展普查,有序发放养蜂证,推动县政府制定《〈宽甸满族自治县长白山型中华蜜蜂品种资源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宽甸满族自治县长白山型中华蜜蜂品种资源保护和产业发展规划》,扩大中华蜜蜂规模养殖场。

【典型意义】中华蜜蜂作为中国独有品种,一旦受到外来品种入侵戕害,极易导致生物链紊乱,进而对中华蜜蜂资源以及种植业、蔬果业、中药材等相关传统特色产业造成毁灭性打击。检察机关发挥行政公益诉讼预防性保护作用,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及时保护国家珍稀遗传品种资源,并推动完善地方立法对中华蜜蜂物种的法治化规范保护,解决地方治理的重点、难点问题。

借助“外脑”核实定罪量刑依据

2019年11月至12月期间,邱某某驾驶渔船在中日渔业协定水域附近捕捞生产时,发现有8只活海豚误入渔网,遂指挥施某某、占某某等船员将海豚拖至船舶甲板,并将其中的5只海豚杀害割下牙龈取出牙齿,后将死亡的海豚丢弃海里。

2020年3月13日,福建泉州海警局对该案立案侦查,晋江市人民检察院发挥“生态检察+公益诉讼”机构设置优势,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泉州海警局将该案移送晋江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根据相关规定,以该水生野生动物的价值为定罪量刑依据,而价值则以该物种基准价值、保护级别系数和发育阶段系数为基础来计算。因国内对海豚的研究少,海豚发育系数在学术上并无统一认定,也无同类案例可供参考,且涉案海豚死后已被丢回海里,其物种及发育情况更难以判定。为解决鉴定难题,检察机关聘请多位专家联合对本案物种、发育系数和发育阶段进行评估鉴定,最终评估出涉案海豚的生态资源损失费用合计人民币37.5万元。

2020年11月16日,晋江市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邱某某等人对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费用37.5万元承担连带责任,并在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2021年2月1日,该案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当庭悔罪,并自愿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主动缴纳了赔偿款。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综合发挥“生态检察+公益诉讼”职能叠加优势,在被捕杀的野生动物实物缺失的情形下,借助专家“外脑”进行论证、评估,确定野生动物物种和发育系数,科学认定生态损害赔偿金数额,为开展海洋野生动物公益司法保护积累了实践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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