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今天(27日),司法部相关负责人介绍了《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中有关各方法律责任的情况。
《条例》一大亮点是明确了各方的法律责任。司法部立法四局局长黄祎在今天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示,为了确保《条例》所确立的制度措施能够真正落到实处,推动高质量发展,《条例》设定了非常严格的法律责任,强化责任追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加大对建设工程抗震相关主体的处罚力度。在做好与《防震减灾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衔接的前提下,《条例》进一步强化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抗震性能鉴定机构等相关主体的责任追究,特别是加大了对建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力度。
二是综合运用多种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规定了责令停止施工、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终身禁止从事相关业务等处罚措施。
三是重罚出具虚假报告的违法行为。在《条例》中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抗震性能鉴定机构出具虚假鉴定结果等行为,除设定一定数额的罚款措施外,情节严重的,对相关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设定吊销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书以及限制从业等处罚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