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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实施,这五种情形将从重处理
发布时间:2021.09.02    新闻来源:山西省法学会   浏览次数:

《教育督导问责办法》9月1日起实施,这是新中国历史上首次出台的教育督导问责文件。今天,教育部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了《教育督导问责办法》有关情况。

这六类情形将被问责

《教育督导问责办法》明确了督导问责的对象、内容、方式和程序,实现督导问责的规范化。其中,问责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六类情形:

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国务院教育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彻底。

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

教育攻坚任务完成严重滞后。

办学行为不规范。

教育教学质量下降。

安全问题较多或拒不接受教育督导。

《教育督导问责办法》明确,被督导单位的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被督导单位落实整改意见,整改不力要负连带责任。

对举报人、督学等人打击报复等五种情形将从重处理

此外,《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列出了从重问责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隐瞒事实真相,阻挠、干扰或不配合教育督导工作。

对举报人、控告人、检举人和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

被问责后,仍不纠正错误或不落实整改任务。

一年内被教育督导问责两次及以上。

其他依规、依纪、依法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目前,全国共有各级督学14.7万名。教育部要求新一届国家督学积极履职,保证时间精力投入,不挂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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