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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发布
发布时间:2021.08.30    新闻来源:山西省法学会   浏览次数:

8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以“深化行政检察监督 促进案结事了政和”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发布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以下称《规则》)。《规则》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

最高检副检察长杨春雷介绍,《规则》修订过程中,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行政检察工作的新需求,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权利,努力解决“诉讼程序空转”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修订后的《规则》为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提供明确的规范指引,将精准监督、“穿透式”监督、智慧借助、双赢多赢共赢等理念要求贯穿于总则和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受理、办理、争议化解等各环节。

《规则》畅通司法救济渠道,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明确申请监督期限的起算点,由原来的“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之日”修改为“送达之日”。明确原则上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作出决定。有需要调查核实、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等特殊情况的,经检察长批准后可以延长。同时,对中止审查的,在中止审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审查,严防无故拖延办案时限。

《规则》新增对于“被诉行政行为及相关行政行为可能违法的”“行政相对人、权利人合法权益未得到依法实现的”情形,可以调查核实;对于拒绝或妨碍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的,人民检察院向有关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提出检察建议,责令纠正,必要时可以通报同级政府、监察机关。增加规定上级检察院认为再审检察建议错误或不当的,应指令下级撤回或变更的程序。

《规则》明确跟进监督程序,完善对抗诉的跟进监督机制,包括督促、审判程序违法行为监督、再次提出抗诉等方式,避免“一抗了之”,落实监督责任。针对行政诉讼程序空转的突出问题,规定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原则、方式等,进一步明确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一案三查”的办理思路,推动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促进案结事了政和。

《规则》增加检察机关针对行政诉讼监督中的普遍性问题或者突出问题,组织开展某一领域或者某一方面的专项监督工作,以及针对多起案件中的同类问题开展类案监督的规定。同时,明确在通过阅卷以及调查核实难以认定有关事实的情形下,检察机关可听取审判、执行人员意见,全面了解案件审判、执行的相关事实和理由。规定检察机关应当积极督促和支持法院落实检察建议,建立完善法院的异议及处理程序,形成与法院的良性互动,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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