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灰墓单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5平方米、双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8平方米,遗体墓单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穴不得超过6平方米……为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按照立法程序,山西省司法厅现将《山西省殡葬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据悉,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满足殡葬服务需求,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条例》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条例》要求,我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协调推进殡葬管理工作,将殡葬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政府提供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市场提供补充服务的殡葬事业发展机制,将殡葬基础设施建设、基本殡葬服务以及殡葬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对采取节地生态安葬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不保留骨灰和捐献遗体的逝者建立集中纪念设施。其中,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划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在坟墓建造禁区方面,《条例》还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下列区域建造坟墓:耕地、林地;住宅区、开发区、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库、河流堤坝、水源保护区五百米以内;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一公里以内。在墓位规模方面,公墓应当按照节约用地的原则规划建设,绿化覆盖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骨灰墓单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5平方米、双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8平方米,遗体墓单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穴不得超过6平方米;墓碑高度不得超过地面0.8米。其中,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应当用于民政部门批准建设时确定的服务对象。不得向户籍不在服务区域内的对象提供墓(格)位,配偶的户籍在服务区域内的除外。为本地区作出重要贡献的,经设区的市、县(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可以向其提供墓(格)位。在公墓管理费方面,《条例》要求,公墓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20年的墓穴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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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山西省司法厅立法三处高志东、赵利娜
联系电话:0351—692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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