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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法治文化的渊源(上)
发布时间:2021.07.28    新闻来源:山西省法学会   浏览次数:

《尚书》是关于我国上古历史的古籍,其中《舜典》篇记载“帝曰皋陶,蛮夷滑夏,寇贼奸宄,汝作士,五刑有服……”这段话的意思是,舜帝对皋陶言道:“蛮”的夷族人和“滑”的夏族人,都有一些为非作歹的“寇贼奸宄”分子,你作“士”采用五种刑罚,把他们治理好。“士”就是法官,后世称大理。舜帝时代,至今已四千多年,皋陶可谓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大法官。皋陶膺任法官,创制法律的事迹,多种史籍中有记载。司马迁在《史记》中写道:“皋陶作士以理民”“皋陶为大理,平,民各伏得其实”,这应该是信史。

又据古文献记载:“尧治平阳,舜治蒲坂,禹治安邑,三都相去各二百余里,俱在冀州。”古冀州,即山西晋南一带,尧、舜、禹的政治文化活动的核心地域。皋陶作为那个时代的重臣,传说其故里为晋南洪洞士师村,历来的记载和古迹遗存,亦足以徵信。

山西在地理上统属古冀州之域,自周成王封叔虞为唐国,后改称晋国,至今保留了晋省之称谓。叔虞封唐之时,所确定的治国方略“唐诰”,主要内容是“启以夏政”和“疆以索戎”两条。第一条,要按照夏朝的制度开启治政;第二条,要尊重民族习俗治理戎方。这样一个英明的治国方略,非常有利于法治文化的发展,对于后来山西形成独具特色的法治文化,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周朝实行的是“周礼”为纲领的宗法制度,“别贵贱、序尊卑”“克己复礼”是孔子的儒家思想的核心;而“唐诰”的精神,则是用“夏政”和“索戎”治理唐国,这就有别于“周礼”。因而,孔周宗法制文化影响在晋国相对薄弱,法律制度则受到晋人重视,致使晋国能够成为法家的摇篮。

所谓“夏政”,是指大禹奠定的夏朝政治法律制度。《尚书·皋陶谟》和《史记·夏本纪》,都曾记载了大禹和皋陶的对话。皋陶曰:“宽而栗,柔而立,愿而恭,治而敬,扰而毅,直而温,简而廉,刚而塞,强而义,章其有常,吉哉!天讨有罪,五刑五用哉!”禹曰:“汝言致可绩行。”这段对话中,皋陶表述了他的治国主张:“宽宏而又庄栗,柔和而能立事,谨慎而又恭逊,有治才而又敬事,和顺而刚毅,正直而温恤,简约而廉明,刚正而笃厚,强劲而合宜,明确有序,于是大吉。而有罪之人,受到天意惩罚,可对他们分别使用五种刑罚。”大禹听了说:“照你的话办必会取得治绩。”从这段对话中略可窥知夏政的内涵。

晋国的法律制度,由唐叔虞承启夏政而始,后来多次进行过法律的修订。晋文公时制定的法典,称为“被庐之法”;继由执政卿赵盾修改前法,制定“赵宣子之法”;赵盾死后,赵景公即位,废赵宣子法,修成“范武子之法”;至晋悼公,又命渥浊为太傅,修改武子之法;晋平公时,范宣子执掌国政,制定了一部刑法,称为“范宣子刑书”。范宣子死后,赵鞅将这部刑法铸在大铁鼎上,公布于世。

晋国铸刑鼎之前,虽有郑国子产刑鼎,但其影响有限。作为春秋霸主的晋国,一反传统而将法律公布于世,则成为震惊天下的大事。孔子听说此事,严厉批评道:“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何以守业?贵贱无序,何以为国?”他认为公布法律是对礼治的破坏,晋国如此“乱制”,只恐怕难以为国。晋国果然不久就分割了,分化成韩、赵、魏三国。然而,铸刑鼎却是一个历史性的胜利之举,法家文化从此勃兴。韩、赵、魏随后掀起了变法运动,著名的法家人物应运而在三晋问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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