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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修订)》10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1.08.03    新闻来源:山西省法学会   浏览次数:

加强动物防疫管理、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对于确保全省重大动物疫情形势持续平稳,有效提升动物疫病防控能力至关重要。7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省动物防疫法治建设再上新台阶。

今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并在多个方面对动物防疫工作进行了强化。为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我省开始积极探讨对地方性法规的修订。

立足于构建责任明确,各负其责的防疫责任体系,本次《条例》修订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政府、动物防疫有关部门以及生产经营者的“三方”责任。同时,强化了动物防疫的社会化服务,明确了散养动物的强制免疫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开展。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此次《条例》修订细化了布鲁氏菌病免疫的相关要求,充实了狂犬病防控规定,增加了猫的狂犬病免疫相关内容。对于进入流通领域的动物产品的检疫流程,《条例》也再次进行了规范,避免了重复检疫。

基于农业农村部将实施的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管理措施扩大到运输动物的单位、个人及车辆备案的情况,《条例》细化了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的具体要求和禁止行为,并落实了指定通道制度。

为推动我省动物防疫工作信息化建设,《条例》特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动物防疫信息化建设,在养殖、防疫、检疫、屠宰、流通、监测、无害化处理等方面实现信息互通,建立可追溯体系,提升动物疫病防控能力。

此外,《条例》不仅增设了相关保障措施,还加大了对多种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规定了承担动物检疫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禁止性行为。

结构简易,有的放矢。经多番研讨,本次修订将原《条例》删除了近30条,合并了若干条,新增了10余条,结构上也取消了章的设置。现《条例》共34条,充分体现了立法“拾遗补缺”的定位。

特点鲜明,重点突出。修改“把牢”我省动物防疫的特殊性,正视防疫工作短板,增强了法规的现实性与针对性。比如,我省属于布鲁氏菌病一类地区,人间布病新发病例近几年居高不下。根据“人病兽防,关口前移”的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控理念,《条例》修订中专门列出两条进行具体规定。

力打违法,严抓执法。鉴于动物防疫的严峻形势,修改后的《条例》对严重的违法行为,在上位法规定的处罚幅度内,取其高段,严厉打击。同时,《条例》专门列举了4项承担动物检疫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禁止性行为,对7种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包括: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依法给予处分;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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