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法院特邀调解名册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改进建册模式,实行“分建分管”的创新试点举措。
据介绍,“分建分管”是指试点法院分别建立特邀调解组织名册、特邀调解员名册。此次《通知》明确,试点法院要针对调解组织、调解员的不同特点,区分特邀调解组织名册和特邀调解员名册,分别管理、统筹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负责人表示,将建立名册作为试点法院的“刚性义务”,其目的就是要对承担诉前调解职责的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资质合理设定标准,而针对特邀调解组织提出的资质要求,并不适用于特邀调解员,调解员也不宜绕开所在调解组织的管理和约束,径直加入名册。
同时,试点法院委派特邀调解组织开展诉前调解工作,是基于对特邀调解组织的整体信任、整体交托,人民法院应当切实尊重特邀调解组织在工作调配、人员管理等内部事务上的自主权。
此外,适合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调解的案件类型、复杂程度等均存在差异,分别建册、分别管理、分别使用,有利于最大限度发挥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各自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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