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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利阳:数字人民币的竞争减损与规制补充
发布时间:2021.05.10    新闻来源:山西省法学会   浏览次数:

数字人民币自2020年4月试验性发行以来受到了国内外的共同关注。数字人民币具有降低货币发行成本、简化金融市场架构、提升支付效率、加强人民币国际化等优势。但数字人民币在与数字化实体人民币的竞争中无法完全避免狭义银行问题,在与其他电子支付工具的竞争中缺乏独有竞争优势,市场前景堪忧。既有的研究多假定数字人民币毋庸置疑的市场化接受度,并在此基础上以实体人民币为参照对等打造数字人民币的规制体系,存在一定的研究疏漏。对此,上海交通大学侯利阳教授在《数字人民币的竞争减损与规制补充》一文中,从“只有被市场接受的货币才可以为成为真正的货币”的观点入手,探讨数字人民币在市场化过程中所面临的商业困境,以求构建适合数字人民币发展的规制框架。

一、理论争议与规制现状

(一)央行数字货币的理论争议

央行数字货币特指中央银行发行的数字形态的法定货币,具有降低货币发行成本、简化金融市场架构、提升支付效率、加强人民币国际化等优势。它与我们生活中使用的货币相比缺乏实质化的载体,以纯粹数字的形态存储于虚拟账户之中。但二者同为国家集中发行的货币,原则上具有相同的意义和价值。

即便央行数字货币具备诸多优点,反对之声也不绝于耳。其中,影响最大的争议有二:第一,数字货币可能会导致传统商业银行的金融脱媒效应。央行数字货币实际上是允许金融消费者在中央银行直接开设账户,如此商业银行的中介作用就变得可有可无,甚至最终有可能被驱逐出市场,破坏了当前中央银行依赖商业银行发行货币的二元模式。第二,央行数字货币的使用可能会加速银行挤兑。在央行数字货币情形下,消费者可以很容易地将实体货币兑换成数字货币,一旦发生金融危机或银行经营困难,银行挤兑也可以瞬时发生,从而放大金融风险。

(二)数字人民币的现状与特征

(三)数字人民币发行机制的优势

数字人民币的发行充分考虑了央行数字货币的弊端,对此设置了专门的解决方案。首先,中国人民银行不直接发行数字人民币,货币的供应被分散给了金融机构,这种二元发行模式较好地缓解了商业银行的金融脱媒效应。其次,通过金融机构发行数字人民币会降低中国人民银行直接服务金融消费者时的商业压力和技术压力。再次,数字人民币的可控匿名设计较好地平衡了货币使用中的匿名性和可追踪性的矛盾。最后,引入数字人民币能有效促进人民币的国际化,使其逐渐成为国际货币。

二、数字人民币的内在竞争约束

(一)数字人民币与私人数字货币

央行数字货币的产生根源就是各种中央银行为了应对私人数字货币对金融市场的冲击所做出的回应。目前较为典型的私人数字货币主要有三种:虚拟货币、加密货币、稳定币。

(二)数字人民币与数字化的实体货币

实体货币在当今社会的使用几率大大降低,现实中经常被使用的货币往往不是真正的实体货币,而是实体货币的数字化形式。当今最为重要的数字化实体货币形式是中央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商业银行吸收的存款。

存款准备金是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中央银行的存款,该制度设计的初衷是保证存款机构日常的存款支付和清算。商业银行从存款人处获得存款时必须按规定比例向中央银行储存部分存款,以保证存款人存款的可赎回性。从是否存在实体介质的角度来看,数字货币与存款准备金没有区别。从制度层面看,这两者存在两点区别。其一,存款准备金的服务对象是金融机构;数字货币的服务对象既有金融机构,又有存款人或者金融消费者。其二,存款准备金的最初设定目的是消除银行挤兑,但现今的存款准备金已经演变出更多的功能,比如银行间支付等。这种功能也非数字货币可以实现。因此,存款准备金与数字人民币之间实际上并无竞争关系。

银行存款本质上是商业银行或者金融机构向存储人发行的私人信贷,因此存款实际上并不是法定货币。但由于与法定货币紧密挂钩,从而可以被等同为法定货币。数字人民币与银行存款存在相互冲突的竞争关系。具体而言,中国人民银行对数字人民币要求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实体人民币支付100%存款准备金,这将会限制金融机构的放贷能力,继而打击其推广数字人民币的动力。

(三)小结

私人数字货币的所有形态一则尚未被国家强权所认可,二则未被市场作为货币接受,因此不具备货币的所有特征,在现阶段主要作为金融投资工具而存在。鉴此,私人数字货币无法与实体货币发生真正的竞争关系,更无法对数字货币产生实质性的竞争约束。但在法定货币的框架下,数字人民币面临着实体货币的竞争。实体货币相对于数字人民币存在使用方面的弊端,因此在与数字人民币的竞争中处于劣势,会逐步被数字人民币替代。

三、数字人民币的外在竞争约束

(一)我国支付市场的现状

我国金融市场中的支付工具大致可以分为传统支付工具和电子支付工具两类。传统支付工具包括现金支付、柜台转账支付、银行卡支付以及票据支付。目前我国主要使用的电子支付工具是网上银行支付、移动支付和第三方支付,电子支付的交易总额已是传统支付工具交易总额的三倍。

网上银行支付是指金融消费者通过商业银行的网上银行所进行的支付活动,因必须使用电脑进行登录呈现出了使用不便的弊端。移动支付使用智能移动设备作为登录终端,并使用移动应用程序作为支付端口。在使用便捷性上具有更高的用户体验度,因此也与网上银行产生了本质的区别。移动支付的直接竞争对手是第三方支付。第三方支付以支付宝、微信支付为代表,是为了应付传统支付手段在互联网交易中的弊端而生的新型支付工具,是支付功能与资金托管功能的结合。其建立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信息不对称问题,保障了交易安全,并成为中国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奠基石。

(二)数字人民币的市场定位

从技术角度而言,数字人民币可以替代上述所有的支付工具,但商业角度则未必。商业银行似乎不太可能让数字人民币进入传统支付工具和网上银行支付所在的细分市场。因此,数字人民币可能会被投放到中低额互联网支付的细分市场中,与移动支付联合同第三方支付进行竞争。数字人民币在与第三方支付的竞争中能否胜出也未可知。第三方支付提供的不仅仅是资金支付功能,更有资金托管和保障功能,相比之下,数字人民币缺乏强于第三方支付的竞争优势。

四、数字人民币的基本规制原则

(一)数字人民币的法律定位

首先,数字人民币不具备实体人民币的绝对法偿性。与现金使用相比,数字人民币的流通必须基于智能终端。在不具备相关技术能力或者缺乏相关终端设备的情况下,收款人客观上无法满足数字人民币的法偿义务。因此,我们只能赋予数字人民币有限的法偿性。

其次,我国对数字人民币的发行采取100%的存款准备金设置。这从根本上保证了数字人民币的价值与实体人民币完全一致,也杜绝了因市场运行而呈现两种人民币“同币不同值”的情况。在当前相关法律法规未明确区分实体人民币与数字人民币的情况下,对数字人民币实施100%存款准备金的要求于法无据,需要对之增设专门的条款进行特殊规定。

(二)数字人民币的基准利率

为防止数字人民币与实体人民币因竞争所造成的狭义银行问题,建议中国人民银行通过不同的基准利率来弱化二者之间的直接竞争,其目的是将数字人民币的主要货币职能设定为支付工具,而非储值工具。不同类别货币的基准利率可参照下述原则进行:数字人民币的存款准备金利率>实体人民币的存款利率>实体人民币的存款准备金利率>数字人民币的存款利率>0。

(三)数字人民币的手续费

由于数字人民币在与移动支付和第三方支付的竞争中并不存在明显的竞争优势,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从支付手续费的角度对之进行补偿,增加数字人民币的竞争优势。既然数字人民币与实体人民币具有基本相同的法律定位,数字人民币的支付手续费则可以比照现金支付进行确定,即执行零支付手续费的措施。数字人民币的运营成本应当计入发行成本。换言之,数字人民币应当被赋予内在的支付功能。这种支付功能不是金融机构为数字人民币提供的额外金融服务,因此不需要征收手续费。

五、结语

数字人民币是我国为了提前应对互联网创新而对货币市场进行的重要变革。此项举措对于保护货币主权、降低货币发行成本、提升支付效率、增强人民币的支付便利有着深远的意义。此次试验性发行中所遵循的二元发行模式及100%存款准备金制度在较大程度上保障了既有金融体制的完整性与数字人民币价值的稳定性,同时也在较大程度上限制了数字人民币对金融市场的破坏性。但任何金融新产品的推出都是系统性工程,数字人民币的巨大市场前景,还需要我们为其创造适合的制度空间及应用场景,以求构建适合其发展的规制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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