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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司法厅对《山西省国有企业资本运营监督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公告
发布时间:2021.04.26    新闻来源:山西省法学会   浏览次数:

制定施行《山西省国有企业资本运营监督管理办法》,旨在建立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促进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是服务我省“十四五”转型出雏型的重要法规项目。为切实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现就《山西省国有企业资本运营监督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登录山西司法行政网或关注山西司法微信公众号查阅征求意见稿,并将相关的意见和建议于5月22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我们:

1.信函寄至: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41号山西省司法厅立法一处(邮编:030006),请在信封上注明“山西省国有企业资本运营监督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2.电子邮件发送至:sftlfyc@126.com。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联系人:张  洋  周绍英

联系电话(传真):0351-6922102

(征求意见稿)

山西省国有企业资本运营

监督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建立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促进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范围】 本办法所称省级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称国有资产),是指山西省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国有资产。

第三条【出资人代表】 省人民政府出资设立一家国有资本运营机构,对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第四条【出资人职责范围】 国有资本运营机构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授权,对省级企业(不含金融、文化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不从事具体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国资监管范围】 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省级企业国有资产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国资监管原则】 省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政企分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分开的原则,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第七条【省级企业权利】 省级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享有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八条【省级企业义务】 省级企业应当提高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不得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国资监管职责】 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通过审计、监测、核查等方式对省级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二)组织实施违规投资经营责任追究;

(三)指导推动省级企业法治建设;

(四)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

(五)指导省级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六)指导推动省级企业科技创新、对外合作,招商引资和人才工作;

(七)指导监督市级国有资产监管和国有企业改革;

(八)承办山西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国资监管义务】 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向山西省人民政府报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出资人权利】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山西省人民政府对省级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等出资人权利。

第十二条【出资人职责】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省级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

(二)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

(三)对省级企业负责人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

(四)指导和促进省级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管理现代化;

(五)指导和协调解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与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六)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承办山西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财务并表】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不对省级企业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第十四条【出资人义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定期向山西省人民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接受山西省人民政府的监督和考核。

第十五条【国有资本收益】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收缴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按相关规定上交省级财政,纳入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人大监督】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定期听取和审议山西省人民政府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和履行出资人职责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国有资产统一监管】 政企尚未分开的省级单位,应当加快改革,实现政企分开。政企分开后的企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十八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1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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