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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套无产权登记的房屋究竟归谁
发布时间:2021.01.20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多亏了省人民检察院,被侵占两年多的房产终于能要回来啦。”张某某夫妇激动地说。近日,由省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张某某、宋某某与刘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经省高院判决,撤销原判,本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刘某某搬离并归还房屋。

张某某夫妇于2009年8月25日从任某某手中购买一套位于太原市晋源区某小区住宅房屋,并于同年9月20日将购房人变更为其子张某,案涉房屋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张某与杨某某于2016年2月3日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案涉房产归男方张某。2017年10月,张某病故,其前妻杨某某将案涉房屋卖给刘某某,刘某某又将房屋转卖给案外人经营养生馆。2018年9月26日,张某某夫妇向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刘某某立即搬离和归还案涉房屋。该院认为案涉房屋依法属于须进行不动产权属登记的范围,但张某某夫妇未提交证据证明案涉房屋进行了不动产权属登记,其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故其诉讼请求证据不足,判决驳回张某某夫妇的诉讼请求。

张某某夫妇上诉至太原中院后,太原中院认为张某某夫妇仅以张某某与案外人任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并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而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合法取得了相应的物权权能,该院无法确认案涉房屋的权属状态,故张某某夫妇向刘某某主张其立即搬离和归还案涉房屋并赔偿损失的证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某某夫妇申请再审后,再审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此后,张某某夫妇向太原市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太原市检察院以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请省检察院抗诉。省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张某某与任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购买案涉房屋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成立并生效,张某某虽未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证书,但已取得该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等用益物权,该权益同样受法律保护。

根据张某某提供的《房屋买卖协议》、张某与杨某某的《离婚协议书》,录音光盘等证据,可证明案涉房屋与杨某某无关和刘某某侵占该房屋的事实。该案非所有权权属之争,不以取得所有权证书为必要条件,终审判决驳回张某某诉讼请求适用法律错误,遂依法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该院全部采纳省检察院抗诉意见,撤销原判决并予以改判,有效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2021年元旦后上班第一天,张某某夫妇便来到省检察院,拿着判决书,见到承办该案的检察官刘志坚后,紧紧握住他的手,并送上“依法监督,秉公办案,捍卫正义,维护公平”的锦旗表示感谢。

本报记者 关振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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