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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被限制高消费事件—“父债子偿”有条件,执行工作讲法治
发布时间:2021.01.04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近日,9岁孤女陈蔓(化名)被限制高消费一事引发热议。8年前,陈蔓生父陈东杀了她的生母和外婆,随后将夫妻共同房产一套以6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王某。王某付给陈东55万首付款后入住,但没有等到房子过户,陈东就被抓获并判处死刑。2019年,法院判决认定房屋转让合同无效,王某应该返还房屋,陈蔓归还陈东的卖房所得55万元,陈蔓因无法还钱被法院限制高消费。陈蔓养母发声,表示为保护孩子,没有告诉这些事。有人认为,父债子偿不合理,未成年人需要被保护;还有人认为,老赖不分年龄,但应结合实际情况。那么,目前法律对此是怎么规定的呢?

首先,“父债子偿”是有限制条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另根据《民法典》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八周岁以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但陈蔓继承的遗产之上是附有债务的,其接受或者放弃继承,需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实施。

其次,“老赖”的法定称谓应当是“失信被执行人”,而且限制的是失信人的“高消费”行为,而非针对一般的生活性消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虽然未禁止将未成年人列入失信名单或被限制高消费,但却不符合立法精神。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孟祥在《人民司法》刊发解读民法典对强制执行影响的文章,指出民法典充分体现了对人的尊重,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执行程序中,要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合理选择执行时机、执行方式,不能超出民众朴素认知,在确保能够顺利执行的前提下,尽可能平衡和保护被执行人的人格权。比如,在除夕、清明等重大节日或婚礼、寿宴、丧葬等特殊时点,要严格审慎采取执行措施;开展宣传时,对涉及被执行人隐私或有损被执行人人格尊严的镜头、图片作出相应的技术处理,使用规范的法律用语,避免使用老赖等具有贬损他人名誉含义的表述,等等。

总之,未成年人陈蔓被法院限制消费,是当地法院机械司法,执行措施不当。此外,根据现有新闻报道情况看,本案执行难的成因,主要是由于陈蔓的外公不愿意卖房清偿债务,导致陈蔓无辜躺枪。其外公或养母作为监护人,应当积极出面,妥善处理相关事宜,不能拿未成年孩子作为逃避执行的挡箭牌。根据最新消息,当地法院已经发布致歉声明,解除了限制消费令。我们也希望人民法院执行部门,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正确理解立法和司法解释精神,在保护好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顺利推进案件执行工作。

 法治评论员/山东政法学院民商法学院副教授 潘志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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