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山阴县人民检察院收到当事人夏某对山阴县公安局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申诉后,通过对案件事实及证据认真细致全面的审查,发现夏某涉嫌诈骗一案中,根据事实和证据不能认定夏某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能认定夏某涉嫌诈骗罪。公安机关对该案的刑事立案不当,应当撤销案件。
山阴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启动立案监督程序,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立案理由。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立案理由不能成立,遂向公安机关发出《通知撤销案件书》。公安机关收到通知后,对夏某涉嫌诈骗一案作出撤销案件处理。12月7日,当事人夏某为山阴县人民检察院送来一面题有“不忘初心、执法公正、一心为民”的锦旗,对检察官依法办案维护其合法权益表示感谢。
山阴县人民检察院紧紧围绕公平公正价值理念,准确把握工作重点,不断提升监督意识,以专业化的办案态度,严把事实关、证据关、法律适用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有效维护了法律的公正,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